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328号(商贸旅游类098号)提案答复的函 南存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打击"傍名牌"行为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知识产权局,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企业名称和商标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完善企业名称权确权程序和制度、丰富企业名称纠纷救济途径"等建议,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们赞同。在实际工作中,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推进立规建制,加强名称登记管理法治保障 2020年12月14日,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建立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赋予了企业对名称的自主选择权,企业在自主申报企业名称时,应当承诺因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加强对企业名称的事中事后监管,规定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明确了要建立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机制,规定了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目前,《规定》的配套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列入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一类项目,将对企业名称登记和争议行政裁决机制等进行进一步规定。 二、采取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丰富商标权利人救济途径 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为商标权利人提供更多替代性争议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一是推进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建设,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和仲裁调解机构能力建设试点。目前,全国共有118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设置仲裁机构54家。2019年,调解案件1.9万余件,仲裁知识产权案件1617件。二是强化维权援助服务机制,更好服务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维权需求。2020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维权援助工作范围,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提供公益援助。目前,全国共有各类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1000余家,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2020年共办理维权援助申请3.3万余件,提供咨询指导服务4.3万余次。三是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2020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明确在线诉调对接业务流程,指导各地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目前,第一批167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1094名调解员已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调解书等诉调对接相关工作。 三、强化知识产权数据互联互通,促进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优化升级 2017年9月,原工商总局在全国名称规范管理系统中建立企业名称通用禁限用字词库,将驰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等商业标识纳入系统管理。在相同行业类别中,限制企业在字号中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等商业标识,未经驰名商标权利人直接授权的相同行业类别企业名称,一律不予登记。市场监管部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逐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接机制,加强对驰名商标等商业标识的保护力度。截至2020年12月底,已在全国名称规范管理系统中更新驰名商标信息8500多条,中央企业、中华老字号、世界五百强等知名企业字号5100多条,并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全部推送。 2021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市场监管总局开通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市场监管总局可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下载、查询含基本信息、商标共有人、优先权等信息在内的商标数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每月增量更新。 四、开展专项行动,加大监管力度 (一)加大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力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仿冒混淆行为。自2018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连续三年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对仿冒混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期间,共查办不正当竞争案件2.7万件,罚没金额13.9亿元,其中仿冒混淆案件9933件,罚没金额1.9亿元。 (二)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市场监管总局连续2年印发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围绕互联网领域、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关系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2020年,全国共查处商标、专利等领域违法案件3.9万余件,有力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加强广告行政执法工作。在广告行政执法方面,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广告内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优先适用《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领域专门法予以调整。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假冒他人专利的、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以及其他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以上情形不属于广告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权利人应通过相关领域特殊法或者其他民事权益纠纷解决机制处理。 (四)针对重点领域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2020年5月至今,市场监管总局连续2年开展"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切实规范医疗及相关行业领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2021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25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将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2021年的执法重点,严厉打击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标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健全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持续加大对驰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等商业标识的保护力度。具体工作有:一是继续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坚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放管并重",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水平和登记注册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是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监管,进一步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三是持续推进对各地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强化维权援助服务机制。 感谢您的建议,也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