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条件 陕西省鄠邑经周至至眉县高速公路PPP项目已由陕西省政府批准实施,招标人为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简称"省交通运输厅")。项目已具备资格预审、公开招标条件,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 陕西省鄠邑经周至至眉县高速公路PPP项目。 2.2项目规模 陕西省鄠邑经周至至眉县高速公路路线全长约71.94km,双向六车道,不设隧道。全线共设桥梁8710米/46座,占路线的12.1%,其中特大桥1116米/1座、大桥6133米/22座,中桥1461米/23座;天桥9座、通道177道;全线共设水寨(枢纽)、鄠邑西、集贤、楼观、周至、哑柏、青化、太白山8处互通立交;拟设管理分中心1处、监控通信分中心1处、养护工区2处、服务区1处、匝道收费站7处,全线新增占地9145亩。 2.3 项目地址 陕西省鄠邑经周至至眉县高速公路路线起点位于京昆高速水寨附近,起点枢纽立交位于沣河西侧水寨村,与拟建的西高新至天桥高速公路相接,向西经焦家庄,叶寨村折向西,由蒋村镇东北侧跨过田峪河,绕行蒋村镇北侧,在乔家堡村东侧下穿拟建城际铁路,之后由冯尚坡村折向西,沿750KV与330KV高压走廊间之间空旷处设线,经甘午村、水家寨村,由刘家堡村与勒马村之间经过,经田峪河、大玉村,至三家庄村附近下穿拟建城际铁路,之后向西跨过黑河,经郭家寨至富饶村南侧上跨国道G108,再向西跨过沙河,经上孟家村,至黄兴村以南下穿拟建城际铁路,经望城村、苏村、上阳华村至哑柏镇以南,沿青化乡南侧山前阶地边缘设线,经南营村,之后沿山前阶地设线至槐芽镇南侧,设枢纽立交与在建的眉县至太白高速公路相接。 2.4 投资估算 依据《鄠邑经周至至眉县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鄠邑经周至至眉县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补充报告》)及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鄠邑经周至至眉县高速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陕发改基础〔2020〕1214号)批复文件,本项目投资估算总额为98.58亿元。 2.5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陕西省鄠邑经周至至眉县高速公路项目的社会投资人。省政府指定省交通运输厅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作为投资协议签约主体,将与社会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中标后,社会投资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工作,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主体资格 申请人可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本条中简称"独立申请人"),也可以是不同法人实体或合伙企业组成的联合体(简称"联合体申请人")。申请人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联合体申请人必须明确一家牵头单位(简称"联合体牵头人")。 3.2 施工资质要求 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工程可以选择全部自行施工或部分自行施工。自行施工的部分需在投标时明示,不自行施工和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招标。本项目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中承担施工的成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包括: 3.2.1 承担路基、桥涵、路面等土建工程施工的应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桥梁等专业工程具备相应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3.2.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年审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 业绩经验 2010年1月1日至今在国内参与完成不少于1条高速公路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如为联合体申请人,联合体成员业绩可以累计)。 3.4 财务要求 本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3.4.1 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2019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400亿元; 3.4.2 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近三年(2017~2019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水平和银行资信状况良好;2019年末资产负债率小于85%(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成员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3.4.3 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各方重大资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或其他不良状态。 3.5 商业信誉 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各方商业信誉、信用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5.1 近三年(2017~2019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3.5.2 未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 3.5.3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6 投融资能力 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3.6.1 独立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须获得银行针对本项目的贷款意向不低于人民币80亿元。 3.6.2 针对独立申请人或者联合体牵头人可用的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3.6.3 投标人要提交正式的银行授信书面材料。 3.7 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时,以资格预审文件为准。 4. 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