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种 "网红"摇摆桥骤然在各大景区兴起。游玩时,由桥上游客共同发力晃动桥身,可将桥上其他人员"甩"至桥下水中或气垫上。 只不过,网红桥之所以网红,可能不只是因为被"甩"下摇摆桥的刺激,还因为网红桥的"是非"多。由于游客在网红桥游玩中发生人身伤害,导致受害人把经营者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索赔。 案例1:游客从"网红桥"掉下致九级伤残,法院:明知风险应自负四成责任 【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从事某景区旅游景点开发经营的企业法人。 2018年,公司在景区上线" 网红桥",该桥也叫摇摆桥或晃桥,其游玩时由桥上游客共同发力晃动桥身,游玩过程中可以将桥上其他人员跌落桥下水中或气垫上。赵某所在单位以公司的名义购买2020年9月11日至公司景区游玩门票,其游客人数为35人。 2020年9月11日,赵某及其同事在景区网红桥进行游玩时,在公司工作人员教导下,赵某及同事一同进行荡桥,赵某在晃桥时从网红桥跌落气垫上摔伤,赵某同事将赵某抬上来,自行走下景区,后被送至医院就诊。 2021年5月18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的损伤进行了鉴定,其鉴定认为:被鉴定人赵某因摔伤致右肱骨粉碎性骨折,肩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70日,营养期为70日,后期治疗费12000元,或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510788.42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经法院核实,合计403759.29元,另有精神抚慰金6000元)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安全的义务。 案例中,公司作为旅游景点开发经营商,是本案"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尽到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景区范围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该义务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为他人提供安全保护作为标准。公司开发网红桥项目,是景区里开发的有偿服务项目。该项目的设计、制作、运行均应当以切实保障项目游玩游客的人身安全作为其标准。首先,公司在网络上对网红桥项目进行景点介绍时,其桥下是水面,而赵某游玩该项目时放置的是气垫,尽管不能对桥下是水面还是气垫的安全性能进行比照,但其宣传内容不一致,赵某游玩该项目时因晃下桥在气垫上受到伤害,其对赵某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次,公司对游玩中受伤的游客没有相应的配套救护措施,致使赵某自行下山寻求救治。同时公司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赵某游玩时违反其标示的"网红桥游玩游客须知"进行游玩。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在设计、制作、运行网红桥时未能尽到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其对因此造成赵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对于赵某,法院认为公司开发的网红桥游玩项目其特点是多人一起用力,摇晃桥面,将游客跌下桥,该游玩项目本身存在受伤风险,赵某自愿参与体验,置自身于危险之中,其自身未尽审慎、高度注意安全义务,对自身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赵某与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的原因力及过错,酌情认定由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的60%的民事责任,赵某自负40%的民事责任。即由公司赔偿赵某损失403759.29元 60%=242255.57元,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248255.57元。 案例2:游客"网红桥"上挤压致伤,景区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8日22时左右,唐某在某公司经营管理的 樱花谷游玩,在游玩荡桥时,由于荡桥上人员拥挤,荡桥摇晃剧烈,唐某摔倒在桥上,被挤压导致受伤。受伤后,唐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出院诊断为:左胫骨下段骨折,左腓骨下段骨折,左髁关节损伤,左足部损伤,多处损伤。 事后,唐某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需后期医疗费为15000元。 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庭审中,法院认定唐某的损失为住院费、门诊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等,合计154892.66元。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唐某到公司经营管理的 樱花谷游玩,在游玩荡桥时受伤,其原因是由于荡桥上人员拥挤,荡桥摇晃剧烈,唐某摔倒在桥上,被挤压导致受伤,公司作为该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游玩的人数进行控制,尤其是荡桥摇晃剧烈,更应当控制游玩的人数。尤其在本案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时间是在夜晚游玩的人数多、拥挤的情况下发生的,公司并没有对游玩的人数进行控制以至发生唐某摔倒在桥上、被挤压导致受伤,因此,公司作为该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唐某受到损害,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唐某的损失。 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个人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唐某的损失由公司赔偿70%,其余损失由唐某自己承担。 小编有话:关于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的问题。 作为景区的经营公司,对到其经营场所游玩的游客,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在晃桥上发生摔伤、踩伤、挤伤等事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只不过,晃桥游玩项目其特点就是多人一起用力,摇晃桥面,将游客跌下桥,其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受伤风险。游客自愿参与体验,置自身于危险之中,其自身未尽审慎、高度注意安全义务,对自身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一般会酌情认定,由经营景区的公司承担主责,游客自负次责。至于按照四六开,还是三七开等,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