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强与刘英系夫妻关系,1998年10月登记结婚。因永强是军人,与刘英是聚少离多,两人婚后感情交流较少。刘英在嫁给永强之前已经做好心理准备,对永强在外保家卫国的工作表示理解与支持,因此两人虽然平时互相陪伴的时间少,但结婚多年,夫妻感情一直比较稳定。 刘英作为军属,对这句话深有感触:你永远也看不到我最寂寞时候的样子,因为只有你不在我身边的时候,我才最寂寞。纵使感情再甜蜜,若不加糖,在时间长河的淘洗下也终将淡却至无味。 2014年9月,自觉走到婚姻尽头的永强与刘英,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因此时永强还未退役,该协议并未就永强退役后的军人转业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如何分割进行约定。 2017年7月,永强从军队的副师级别岗位上退役、转业,获得转业费352835元(包括生活补助费94880元、安家补助费62265元、自主择业补助费195690元)、奖励工资12300元、住房补贴404709.61元(包括基本住房补贴232698.72元、地区住房补贴172010.89元)、住房公积金95562.68元。 2018年8月,得知永强复员后,前妻刘英起诉要求分割永强获得的复员转业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合计242259.75元。 永强则辩称,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因此不同意事后再次分割。而且刘英在婚内出轨并怀孕,事情败露后流产,对离婚具有过错,自己也是考虑到孩子,才没有追究刘英破坏军婚的责任,同意与刘英协议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永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转业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离婚时,上述财产并未发放,永强主张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及刘英在婚内出轨具有重大过错,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故法院对刘英要求分割永强获得的复员转业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予以支持,参考双方婚龄及年平均值计算,判决永强给刘英支付复员转业费53811元、住房补贴113417元、住房公积金18172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提醒: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军人所拥有的财产种类和数额不断增多,军人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于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进行规定,有利于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平衡军人与军人家属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但军人在复员后获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转业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此规定的立法出发点在于考虑到现役军人常年在军队服役,照顾家庭、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家庭义务主要是由军人配偶履行,如果将配偶在家中劳作获得的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军人退役后获得的复员费、住房补贴及公积金却归属于军人个人财产,明显对军属不公平。正所谓"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也应当将上述复员后得到的费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更好地平衡军人与配偶的利益,法律规定军人配偶在分割军人退役后获得的转业费、住房补贴及公积金时,要考虑到军人的服役期限以及夫妻关系存续的年限,具体计算方式为:军人配偶可获得的退役费用份额=退役费用总额÷(70-军人入伍实际年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如果离婚时,军人还未退役,退役费用未获得,但对军人配偶而言这属于期待权的范畴,在军人退役后,退役费用数额已确定,军人原配偶可起诉要求分割退役费用。 普法小能手,说法您能懂。欢迎关注,每天学点法律小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