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游戏销售收入已达到60亿元,从近年来显示的年度增长的趋势来看,从2012年到2018年这几年都在逐年增长,到2018年销售额更是达到了2144亿元,网络游戏的产品制作越来越精良,网络游戏成为在互联网产业中的一个重要利润点,游戏行业产生的经济利益巨大吸引着大量的投资者和经营者。 网络游戏有着不同于其他产品的特点,也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其更容易受到不同程度的侵权。 一是交互性强,网络游戏的交互性不仅表现为游戏用户与游戏产品两者间的交流,而且表现为游戏玩家之间的交流,这种交流可以是玩家战术上的交流、情感上的沟通或者是生活工作上的交流,可以是语音的交流,也可以是文字图片的交流。现在的网络游戏和之前的那种不需要联网的单机游戏很不一样,玩家不仅仅是玩游戏,更是社交。 二是传播速度快,一个爆款游戏产品上市之后,网络游戏的热度会增加,下载应用量也随之增加,一般不需要特别专门的宣传,就会被人们口口相传,进而很快被大众所熟知。 三是使用人群多,随着对于娱乐活动的接触和了解也逐渐增多,并且随着网络技术如电脑和智能手机的不断研发升级,使得网络游戏的体验感更好,从而覆盖更多的用户群体。 然而,相较于网络游戏如此迅猛的发展速度,我国相关法律对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显得不足,网络游戏的市场不能更好地往良性平稳的方向发展。 网络游戏知识产权领域目前存在的问题 1 外挂现象 外挂:玩家或者盈利者通过技术手段把游戏本身的软件程序进行部分修改,以此改变游戏功能的增强,其实质是一种非法的第三方程序。 使用外挂会造成使用外挂的玩家和普通玩家之间的差距,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进而有损游戏玩家的积极性;使用外挂就不需要坐在电脑前操作游戏,等于把游戏全权交给了服务器,这样会造成服务器任务量变多,增加游戏的运营成本;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外挂现象是侵犯游戏运营商著作权的行为,因为在《著作权法》中有着明确规定:一个网络游戏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及程序设计说明书等,均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2 私服现象 私服:没有经过原服务器设置者的授权,利用服务器端安装程序,得到一个另外的网络服务器。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利润收入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出售游戏软件获得相应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收益最主要的来源:在网络游戏上线后,通过收取玩家们的网络服务费收获利益,例如出售虚拟游戏装备等。私服这个名词是为与官服进行比较和区分,其相对于官服而言就是一种盗版,其在没有经过官服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盗用官服的底层程序,再添加其他元素进行修改加工,形成所谓自已的服务器,甚至提供与官服相同的游戏玩法和规则,同时又借着正版网游的人气非法牟利。由于私服的盗取行为使得其运营游戏所花成本较低,进而向游戏玩家索求的服务费较少价格偏低,这些情况严重损害了官方游戏运营商在价格方面的竞争力,使得利润下降,私服的这种行为是冲击官服垄断权的不良行为。 3 同质化现象 所谓同质化,是指同一大类中不同品牌的商品在性能、外观甚至营销手段上相互模仿,以至逐渐趋同的现象。网络游戏同质化则是指游戏开发商开发出大量题材、界面元素、玩法等大体相同的网络游戏,甚至经营策略都相差甚微,网游市场被这种同质化游戏大量充斥着,这种现象严重阻碍了网络游戏市场的长远发展,而大量同类型游戏产品的出现,会使得雷同的产品相互之间由于存在相似的人物造型、情节设置、装备等,而使非法产品有机可乘。 另外对于网络游戏的版权,与其他产品的版权一样应该具有地域性,由于同质化问题的存在使得同质化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没有考虑到其版权的地域性问题,雷同的游戏在不同的地域应该有相应区别对待和分别保护,这是网络游戏同质化现象给对其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又一难题。 4 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认定不统一 对游戏作品侵权认定不统一,对于是否造成侵权的认定方法有拆分保护模式和整体保护模式,拆分模式是将游戏的各个部分拆分开来,拿着单个环节去认定,整体保护模式是将整个游戏看作是一个智力成果或者说是一种游戏产品去保护,采用这两种模式所得到的认定结果不同,并且由于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的法律法规,对于网络游戏的审判都是依据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和商标权法的有关判定内容,因此使得出现侵权问题时不同的法官站的角度不同,依据的法律文件不同,得出的审判结果也会因此而不同,缺乏统一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