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权造句【治外法权 zhì wài fǎ quán】:1.指外交官﹑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其他服务于国际的政治机关的官员(如联合国所属官员),在他国所享受的各项特权,包括人身和住宅的不受侵犯﹑不受当地法院审判﹑不服役﹑不纳捐税等。一国的军舰﹑军队根据有关协议,通过他国国境时,也享有这种权利。
(1)使用军事治外法权法案和其他法律的前例不多。
(2)军事治外法权法案的起诉对象并未延伸至为国务院提供服务的机构,如2007年黑水公司员工在Nisur广场开枪,致使14名伊拉克人死亡。
(3)由于治外法权的存在,该案由上海会审公廨审理,最终的结果是判处梅生九个月监禁.
(4)享有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治外法权”。
(5)外商之所以敢无视中国法令,则主要因其有治外法权为护符。
(6)这样,他们就看中了孙中山的国民党,这个党的纲领正是废除治外法权,维护民族独立。
(8)日本扶植伪满洲国成立之后,把满铁附属地的行政权“移交”给了伪满洲国,并撤销了日本的治外法权。
(9)这样,我们就很容易理解大清朝廷一面把洋人是否遵守跪拜礼仪等繁文缛节看得重如泰山,一面却又把治外法权、内河航行权等真实的主权损失看得轻如鸿毛。
(10)王宠惠在会议上提出了撤废领事裁判权案,为后来继续交涉治外法权提供了法理依据。
(11)从此,中国几乎所有的法律改革活动都贴上了撤废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收回治外法权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