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翔
今天这篇文章,来自B站法律男神、被央视和人民日报点赞的罗翔教授。其实,刑法与我们每个普通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大家都可以来理解法学的智慧,用法律来守护生命、身体和财产。相信罗翔老师通俗易懂的讲解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以下,enjoy:
01:
有人问我:为什么那么多人愿意学习刑法?是因为凶杀、暴力、色情的内容吸引眼球吗?也许有这个因素,但这绝非关键性的原因。
在我看来,包括刑法在内的每一门学科都可以引发人们严肃的思考,启迪人们对真理的向往,每一个人都有学习看似艰深的专业知识的能力。
如果把人类的知识比作一棵大树,刑法不过是这棵大树中一根极小分杈中的枝条。
但这根枝条依然有对普遍真理的追求,正是这种对真理的追求拨动了人们的心弦。
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义,刑法更是如此,如果没有对客观真理的持守,法律必然沦为一种工具,技术主义的法学思维就可以为任何结论提供精致的论证,同时也以所谓的专业意见拒绝民众一切的意见与质疑。
人类的有限性,让我们无法获得对世界的整体性认识。我们对真理每一个面相的把握如同盲人摸象,任何知识都需要接受必要的怀疑,以摆脱知识的独断与傲慢。
但怀疑的目的是为了相信,是为了在追求真理的道路上稳步前行,而不是拒绝甚至虚无真理。我们的有限性决定了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是有瑕疵的,但并不代表正义是不存在的。
大象是客观存在的,它并非人类的假设,虽然我们只能摸着它的一部分,但无数摸象的人也许能够尽量拼凑出象的整体。
因此,永远不要在自己看重的立场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要接受对立观点的合理性。专业人士也必须俯下身段,倾听民众朴素的智慧。
真正的知识一定要走出书斋,要影响每一个愿意思考的心灵。
每一个人都拥有学习的能力与权利,每一种学习从根本上都是对普遍真理的回应。
因此,所有的专业都具有大众性,都可以从不同方面满足人们对真理的追求。
亚里士多德定义法治的基本内涵有二:良法而制、普遍遵守。法律永远要追求共性的良善,去真正满足每个人心灵深处的正义感。惟此,法律才可能获得普遍的遵守。
我们学习知识,是为了追寻它背后的智慧。在知识爆炸的今天,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知识焦虑感。可是我们的生命是有限的,不可能追逐无限的知识。
我会在你熟悉的实际案例,甚至张三的犯罪故事中运用刑法学进行分析,有些观点很可能会颠覆你对于法律的认知,但这都能让你培养出独立、睿智的思维方式,启发你带着法律的智慧回归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去。
有人曾经问智者,智慧是什么?智者给了他三个锦囊,说这里有三种智慧,涵盖了人生中一切智慧的精华。
第一个锦囊中写着谦卑。
第二个锦囊中写着谦卑。
第三个锦囊中还写着谦卑。
苏格拉底说,承认自己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的大门。亲爱的朋友,让我们在每一次的学习中追求智慧,寻找人生的使命,对抗虚无与虚荣。
02、刑法,是道德伦理的最低要求
从人类有刑法以来,刑法的目的是什么?刑法为了保护什么而存在?
历来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认为刑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一定的伦理秩序,叫做规范维护说,犯罪违反了伦理规范,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所以要对它进行惩罚。
与之争锋相对的观点,认为犯罪是对法律要保护的利益的侵犯,惩罚犯罪只是为了保护结果意义上的一种法律利益,这叫做法益侵犯说。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两种观点得出的结论是一样的:
张三把李四捅死了,张三侵犯了李四的生命利益,因此要受到惩罚,此乃法益侵犯说。规范违反说则认为杀人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伦理规范,是对禁止杀人这个最根本的铁律的违反,故要受到惩罚。
法律与正义
在哲学上,关于正义一直有道德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争论。道德主义关注行为正义,功利主义则关注结果正义,上述刑法问题的争论不过是哲学观念之争在法律中的延续。
行为正义最骄傲的表达就是即便天塌下来,正义也必须得到践行。其代表人物是康德,他的经典语录是“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1940年6月,德军兵临英吉利海峡,英国遭遇了史无前例的至暗时刻。面对强大的德军,抵抗可能导致英伦三岛千年积累的文明成果化为灰烬。但丘吉尔在演讲中鼓励大家战斗到底,玉石俱焚,在所不惜。
与纳粹德国的战争,已经远非军事意义上的征服与被征服,而是文明意义上的存亡。屈服法西斯的代价,不是战败,而是文明社会的毁灭。如果抵抗导致英国灭亡,那就灭亡吧。
至于结果正义,最为人熟知的就是英国法理学家边沁的功利主义,判断行为对错的最终标准是看行为能否增进人的幸福快乐,法律的正义一定要体现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
这两种观点,人类争论了几千年都没有争论清楚。任何一个问题都有正说、反说和折中说。折中说也许是最符合中道的一种观点。在决定是否发动刑罚权的时候,既要考虑结果正义,又要考虑行为正义。犯罪侵犯了法益,在结果上不正当。同时,犯罪行为也违反了伦理规范,在行为上也不正当。
入罪与出罪
首先,在入罪层面上必须考虑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如果一种行为没有侵犯法益,那就不构成犯罪。
某地曾有桩离奇的伪造货币案,崔某夫妇帮马戏团印制魔术道具货币,伪造的人民币上亿元,美元上千万元,涉嫌伪造的货币与真币有较大差距,纸质粗糙,背面上大多印有“魔术道具”的字样。
刑法中何谓伪造货币?伪造货币就是伪造货币。这种直接的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简单罪状,因为太过简单,所以不必详细描述。因此,正确理解这些罪名所侵犯的法益就显得尤其必要。
伪造货币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即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给人们提供的交易信心。如果市面上假币很多,民众就不敢使用货币,会动摇民众对货币的信心。
但如果伪造的货币无法动摇货币的公共信用,那就不能理解为刑法意义上的假币。
比如伪造根本不存在的货币,伪造面额250元的假币;又如某村委会为抵销在饭店内的开支,将人民币复印,按其面值盖上村委会公章在该村内部使用假币的行为。
假币虽然被制造、发行,甚至在一定范围内进入流通领域,但是民众并不会因为这些假币的存在就不敢使用真币,这种行为显然没有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自然不构成伪造货币罪。
至于印有“魔术道具”货币字样的货币,当你拿在手上,是觉得可怕还是可笑呢?这不可能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所以检察机关撤销了对这个案件的起诉。
基于法益侵犯说,一种行为被规定为犯罪,是因为它侵害了一定的法益。法益理论是对刑罚权在实质上的限制,它使得一个表面上符合法条的行为并不能理所当然被视为犯罪,司法者必须积极加以证明它侵害了一定的法益,否则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其次,在出罪层面上必须考虑伦理道德的需要。
一种侵犯法益的行为也不一定是犯罪,除非它是伦理道德所谴责的,对于伦理所容忍所鼓励的行为,没有必要发动刑罚权,这是对刑罚权的第二层限制。某女生遭遇张三的性侵,女生拼命反抗,把张三踹到河里面,张三后溺毙而亡。
从表面上看,女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从法益侵犯说的角度,行为也不正当。她为了保护她的性权利牺牲了张三的生命权。生命权显然要大于性权利。
因此,单纯从法益侵犯说的结果正义立场,女生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这并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对于正当防卫这个法条能够提供完美解释的就是规范违反说,女生的行为虽然侵犯了张三的生命权,但是这种行为在伦理道德上并不值得谴责,甚至是值得鼓励的。正当防卫制度的一个重要立法价值就是鼓励民众和不法侵害做斗争。
法律只是一种平衡的艺术
伦理道德当然不能作为入罪的直接依据,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通过刑法来推崇道德完美主义,否则看似善良的愿望往往会把人类带向人间地狱,用道德取代法律的积极道德主义是刑法要拒绝的。
但是刑法也不能和道德相抵触,对于伦理道德所容忍和鼓励的行为,自然没有必要处罚,伦理道德可以作为出罪的依据,用道德来减缓法律的刚性的消极道德主义是合理的。
我国刑法其实就是一种折中说,同时用法益侵犯说和规范违法说两种理论来支撑刑法的正当性,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而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一个表面上符合刑法的行为,不能理所当然被认为是犯罪,除非它侵犯了法益,这是对刑罚权的第一道限制;
一个侵犯法益的行为也不必然是犯罪,除非这种行为是伦理道德所谴责的,这是对刑罚权的第二层限制。刑法既考虑法益侵犯说,又考虑规范违反说,在这两者之间寻找一种平衡。
法律其实只是一种平衡的艺术,试图在诸多对立观点中,寻找一种折中,但是永远没有最完美的折中,只有一个相对完美的折中。
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在人类历史上已经争论了数千年,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就试图调和这两种矛盾。
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行为本身是正当的,而且通常能带来好的结果。比如,人为什么要诚信,因为诚信本身是对的,而且都能带来好的结果。
当然,柏拉图把好的结果拉到了永恒的维度。也就是说即便你现在看不到这个好的结果,但是在永恒中必将看到好的结果。但是现代人很多不再相信永恒,以致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始终处于冲突之中。
大家都知道数学中的平行线,但是谁能画出真正意义上的平行线呢?无论你用何种仪器画的平行线,最终都会相交于一点。
也许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就是人类画的两条平行线,只要足够长,我们所画的平行线依然会相交于一点。
作者:罗翔。本文摘录于畅销书《刑法学讲义》,由果麦文化授权发布。法律男神罗翔教授普法力作,超过900万人追着学:颠覆刑法认知,升级思维方式,守护自己的生命、身体和财产;识破网络诈骗、防治性骚扰、合理索赔、守护婚姻、处理意外,全方位打开法律感知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