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昨天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提请审议修改。这是对我省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一次完善。其中明确提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表示,在2006年全国统一实施交强险后,对于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范围以外损失如何赔付,一直是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的相关规定,通俗地说,车和人碰了,交强险之外赔多少,很大程度是看车主要承担多大的事故责任。
而南京市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的决定》后,对于交强险以外的财产和人员损失的赔偿比例有了原则性的划分,包括: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次提交审议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对交强险外损失赔付的比例和责任关系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具体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90%以上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60%—7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30%—40%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20%—30%的赔偿责任。而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完全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朱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