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不同。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转移,故有时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给付是大陆法系债法中的概念,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给付是债的标的。债之标的,谓构成债的关系之内容之债务人行为,即债权人所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者是也。自债务人方面言之,则为给付。其一般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2、内容不同。依不同标准,可分为积极给付行为(作为)和消极给付行为(不作为),一次性给付行为、反复给付行为和继续给付行为,单纯给付行为和合成给付行为,可分给付行为和不可分给付行为,特定给付行为和可替代的给付行为。交付包括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在拟制交付中,出卖人并非现实的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是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了买受人,而买受人也因此获得了请求他人返还标的物的权利。可见,在现代民法理论中,只要出卖人从买受人手上获得可以向他人请求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权利,则视为已交付。
3、法律后果不同。给付行为强调债的法律效力,着眼于对债权标的的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行为则强调债的消灭,着眼于债权的实现。交付是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之一,若出卖人在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之时,并没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那么买受人何以基于出卖人的交付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关于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意思表示的推定,应基于二个方面,一方面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存在有效的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另一方面,该合同的履行必须为可能,因为如果合同为履行不能时,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意思表示是明显不真实,并不能构成法律意思上的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