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相关负责人称,“总的要求就是避免营利性学校的过度倾向,即过度逐利从而影响到学生的利益。”(1月19日澎湃新闻)
《意见》第五条指出:“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看起来,区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关键在于“办学结余能否进行分配”,不可进行分配谓之非营利,可以进行分配谓之营利。
说得直白些,从今以后,营利性学校可以理直气壮地通过办学来赚钱了。也可以说,《意见》的出台为广大有志于投资教育领域的企业或个人吃了一颗定心丸。但也应当看到,作为教书育人的百年大计,办学校和办其他的公司企业,既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因为学校的“产品”很特殊——学生。这就要求举办营利性学校的办学主体既要遵循市场规律,也要遵循教育规律。从这个角度来讲,举办营利性学校的难度要比办一般的公司企业大,要付出双倍甚至更多的努力。就此而言,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依法获得相应收益,亦属合情合理合法,值得肯定。
但应该明确,兴办营利性学校,首先是办教育,其次才是办企业,不能倒置。也就是说,举办营利性学校,市场逐利性要让位于教育的公益性,要给营利性学校有可能出现的过度逐利行为套上加强监管监督的缰绳。我稍早前曾在蒲公英评论网撰文指出,“民营培训不能说撂挑子就撂挑子”,意在呼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管、规范和引导”。其中的关键和难点,在于如何处理好“放得下”与“管得好”的关系。此前曾一度出现民营培训机构失范乱象,给众多家庭带来较大损失,也给民办教育抹了黑,值得深刻反思和改进。
《意见》第二十八条就“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做出明确规定,要“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要“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显然,对于营利性学校,支持之后的规范更不可少,这是从宏观层面利用“看得见的手”对“看不见的手”的有效约束,是“避免营利性学校的过度倾向”的有效抓手。
相对而言,《意见》对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导向更为明显。第二条指出:“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第六条指出:“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第二十九条指出:“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联盟等行业组织及其他教育中介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
当然,《意见》第六条也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也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表达了支持之意。但相对而言,对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更为明显。这就给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投资方和主办者提了个醒,既要算经济账,也要算公益账,应把两者很好地统一起来。在两者的关系中,公益账无疑处在优先地位,经济账受制于公益账,公益账是皮,经济账是毛。
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也要涵养为国育英才的公益情怀。从长远来看,只有把学生培养好,才能办出信誉、办出品牌,进而问心无愧地获取相应的经济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