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元年(275)十二月,在兵屯每况愈下的情况下,晋武帝诏令以官奴婢代田兵种稻。晋泰始年间,大部分民屯都已经取消,但一直实行下来的兵屯却仍然保持下来。实行兵屯,一方面可以减轻国家对军队的负担,同时也可让军队在和平时期不丧失应有的活力和朝气。
西晋朝廷规定屯田兵用官牛者,收获物按8:2分成,即政府占八,士兵占二;用私人牛者,收获物按7:3分成,即政府占七,士兵占三。这样的比例比曹魏兵屯六四分或对半分,政府的剥削量提高了许多,屯田兵面对这样的境况,生产积极性肯定受到严重的挫伤。
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晋武帝司马炎下诏;“以邺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种稻,奴婢各50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皆如屯田法。”这种在兵屯每况愈下的情况下将官奴婢组织起来代兵屯田的做法实际上是将兵屯改变为民屯,虽然说这样做仍然是实行屯田法,但用官奴婢代田兵种稻,身份有所改变,对稳定军心,对农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有很大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