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07年,中国经济总量从全球第六位跃居第四位,人均GDP也达到世界银行所定义的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恰此当口,由美国“次贷”危机触发的新一轮世界经济金融危机迅速蔓延开来并逐步影响到中国,中国经济增长出现较大幅度下滑,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也经历了一次大调整①,使得经济“体质”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伴随着近些年来世界经济特别是发达国家经济的持续震荡调整,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方兴未艾,国际间贸易竞争、货币竞争性贬值等也愈加激烈,中国长期受益其中的全球化红利受到极大压制。当然,更加严峻的还是中国自身社会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一些深层次挑战,包括增长动力衰减、经济结构扭曲、公共服务缺位、收入差距拉大、社会流动弱化、环境污染严重、资源约束趋紧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矛盾。这些因素都使得“中等收入陷阱”风险在中国凸显。
“中等收入陷阱”作为一种概念和现象,是由世界银行的专家学者因德米特•吉尔和霍米•卡拉斯(Indermit Gill and Homi Kharas)基于一个长的历史视角从众多国家的经济社会转型实际中整理概括出来的,最主要是指进入中等收入阶段的经济体其进一步的经济增长被原有增长机制锁定,经济增长回落或停滞,人均国民收入难以突破中等收入水平线上限②,并伴随着一些其他特征,如民主乱象、贫富分化、腐败多发、过度城市化、社会公共服务短缺、就业困难、社会动荡、信仰缺失、金融体系脆弱等。最典型的例子是以阿根廷、智利、墨西哥等为代表的拉美国家。当然,世界银行也并未否认跨越“陷阱”的可能性,在同一份报告内并列举了韩国等以高新技术产品见长的也就是创新驱动的东亚国家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阶段,进入高收入阶段的例子。国内外学术界从不同的视角对“中等收入陷阱”问题进行了探讨,达成了一些共识,但同时也有许多分歧③。有人认为“中等收入陷阱”是经济增长的问题,也有人认为是经济发展的问题。当然,还有学者认为社会经济发展有自身的规律,不存在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它仅是人们对“现代化陷阱”的一种错觉④。
虽然“中等收入陷阱”不一定成其为一种经济规律,但是只要这种现象普遍到在统计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我们就不能忽视它。如果轻易地否认这种在统计上具有显著意义的现象,弄得不好,可能会给一个面临转型发展的国家带来重大的失误。首先,要明确“中等收入陷阱”定义中的词义及其内涵。所谓“陷阱”,其词义并不表示是陷阱就是绝路,一定或永远走不出。既然是陷入陷阱,有可能走得出,也有可能走不出。如果走得出,时间也可能会很长,也可能较短。所有这些,关键是看是否能找到走出陷阱的方式。其次,是陷阱,就有可能较快地跨越或避免,也有可能没能跨越,其关键看处理陷阱的方式是否有效和得当。根据这两点,“中等收入陷阱”不是一个确定性事件,不能说成是一定不存在或存在,从而能否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都是正概率事件。
对中国而言,陷入“中等收入陷阱”既非必然如此,也非绝无可能。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持续减速、社会矛盾激化频发、人口红利不断削弱、制度转型滞后等都使得中国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可能性大为增加,需要引起充分的警惕。即使部分拉美国家近年来的经济发展和收入提升也是其制度变革和政策调整的结果,不能因为前些年的经济好转就忽视其经济长期停滞这一事实,就否认其历史上曾长期陷于中等收入阶段。“中等收入陷阱”,无论从理论依据、经验根据、统计证据等方面看都是存在的,在中国面临转型驱动的关键时刻,特别具有现实针对性,不能轻易就否定掉。为了避免陷入并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我们首先必须认清“中等收入陷阱”的本质是什么?如果仔细考察那些曾经和依然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可以发现“中等收入陷阱”往往是由多方面因素共同造成的,而不是某个单方面的原因,很多学者分别从社会建设滞后、经济转型失败、社会流动性不足、发展模式缺陷、过多社会福利、消费不足等角度进行了论证,但对“中等收入陷阱”本质的探讨似乎很少。到底什么是造成“中等收入陷阱”最主要、最根本的因素?如何总体把握?各种影响因素之间关系的内在逻辑关系是什么?只有追溯到问题的根源所在,才能避免并给出有效的治理和跨越之道。
归根到底,“中等收入陷阱”是由两方面因素造成的:一是既有经济发展方式遇到瓶颈⑤,不足以支撑经济实现从早先的要素驱动向效率驱动乃至创新驱动的新跨越,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核心又被归结到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问题上来⑥;二是从汲取性制度(extractive institutions)向包容性制度(inclusive institutions)的深层次制度转型遇到障碍⑦,尤其是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边界界定不合理、不清晰,难以有效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转型⑧。两者中前者是直接导因,后者则是更为根本的,会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改革,这比简单地通过要素驱动的经济自由化改革可能要更为艰难。这也是世界银行所强调的,跨越这个阶段“所必需的那些政策和制度变化在技术、政治和社会方面更复杂、更加具有挑战性”。⑨中国过去一个时期和当前所面临的关键问题也正在于此,从而加大了中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可能。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了一定的论述,但是对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还缺乏系统思考和战略判断,没有上升到应有的高度。其实,要真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合理界定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边界,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理论和实践环节。
与传统研究不同的是,本文并没有将大量的篇幅放在经济增长与发展层面,而是更多地从制度转型、国家治理的视角来研究“中等收入陷阱”问题。过去三十多年来正是由于主要只注重经济发展的逻辑,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国家治理的逻辑,使得中国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严重的问题和危机。同时,与传统的研究大多仅仅关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同,本文将政府、市场与社会放入一个互联、互动的统一框架中来考虑,以获得对于“中等收入陷阱”本质的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继而基于此给出中国通过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治理边界,构建以法治为枢纽的政府法规治理、市场激励疏导与社会规范自治三位一体的国家公共治理模式,从而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改革方向。
二、“中等收入陷阱”的本质与国家公共治理的逻辑
一国的经济发展从低收入阶段⑩到中等收入阶段所遇到的挑战,与从中等收入阶段到高收入阶段所遇到的挑战是有所不同的。许多在早先阶段能够有效应对和解决发展挑战的制度安排往往只是过渡性制度安排,不一定持续有效,也就至多是短期、局部的次优,而不是长期、全局的最优。衡量一个政策的有效性或制度安排优劣有两个最基本的判断标准,分别是信息有效性和激励相容性,即个体信息是否容易对称使之实现某个社会目标的运行成本不大,具有可操作性,以及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是否相兼容,使之产生内在动力的激励约束机制让其政策或制度安排落地,从而具有可执行性(11)。随着内外部经济环境和现实条件的变化,一些曾经发挥重要作用的制度安排的效率可能会出现衰减,信息低效、无效及激励不相容的现象频现,从而退化为无效制度安排乃至负效制度安排。这样,如果不能适时适度地进行制度转型,反而将一些临时性、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定型化和终极化,就会使得有效制度供求重新处于一个非均衡状态,无法应对和解决社会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挑战、新问题、新矛盾,进一步的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从而会受到严重制约。这也是近年来关于“中国模式”的争论中所聚焦的一个问题。
雅诺什•科尔奈认为,人类社会有若干规制经济行为的基本协调机制,其中最基本的三种分别是作为强制性官僚协调机制的政府,作为自利性交易关系总和的市场,以及自愿互惠的联合性协调机制或公民社会(12)。国家公共治理效果的好坏,系于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处理如何,而政府、市场和社会这三者正好对应的是一个经济体中的治理(Governance)、激励(Incentive)和社会规范(Social Norms)等三大基本要素。只有三者联动和互补,方能真正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法规治理是强制性的,是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和管理规则。是否制定这样的法则和规制,其基本标准就看是否容易界定或判断清楚(信息透明和对称与否),了解信息及监督和执法成本是否太大。如果一个法规的监督成本太大,这样的法规就不具有可行性。产权的保护、合同的实施、适当的监管都需要制定规则,从而需要一个监督执行规则的第三者。这个第三者便是政府。为了维持市场秩序,引入政府是必然的。由于政府同时也是经济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具有巨大的外部性,这就要求对政府的行为应有明确的程序和规则,并且这些程序和规则的制定应该是宜细不宜粗,越明确越好。然而,对经济人和市场的规制则相反,这主要是由于常态情况下的个体自利性而经济信息又极度分散、不容易对称,所以采用分散决策的市场机制是必然的,它是适用范围最大的一种制度安排,政府规制宜粗不宜细,尽量少干预、不干预,给人们更多的经济上的选择自由和政策空间,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此两种正式制度安排相互交叠、长期积淀,会对规范性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形成一种导向和形塑,增强社会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大大节约交易成本。
不过,三者中法规治理还是最根本的,它奠定了最基本的制度环境,决定了政府定位是否适度,从而决定了激励机制和社会规范形成的好坏。好的法规治理更容易导致好的激励机制的产生和好的社会规范的形成,反之亦反之。因此,在政府、市场和社会这样一个三维框架中,政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一个可设计和控制的变量,有着极强的正负外部性,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它既可以让市场有效,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避免“中等收入陷阱”,让社会和谐,实现科学、可持续的发展;也可以让市场无效,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导致社会矛盾重重。从这个意义上看,“中等收入陷阱”所表现出来的诸多负面特征只是一种表象或结果,其内在本质和根由是陷入了制度转型困境,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从而没有处理好发展与治理的内在逻辑关系(13),政府的角色、职能和治理边界发生过位、缺位或错位,难以从汲取性制度转型为包容性制度。许多中等收入国家曾经面临以及当前中国所潜在面临的就是这样一种制度转型困境,一旦陷入这一桎梏的束缚而无法挣脱,会导致政府—市场—社会这样一个国家公共治理的三维结构难以得到有效耦合和整合,从而会形成以下一些具有普遍性的负面表现:
1.政府失效。主要是政府对于经济社会转型缺乏必要的驾驭能力和充分的治理能力,自身角色定位不合理,使之非但不能提供本来应该承担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所必要的充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弥补市场失灵,造成角色缺位,而且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越位,过度地参与或干预经济活动,导致了部门或私人利益压倒公共利益,而政府作为维护者的角色错位又引致了大量的设租、寻租和腐败现象。尤其值得警惕的是所谓“政府俘获”(State Capture)现象,它是指经济主体通过向政府官员进行非法和不透明的私人利益输送来影响法律、规则、政令和规制等的形成,使得该主体可以不经由市场环境下的自由竞争就将自身的相关偏好转化成整个经济博弈规则的基础,从而形成大量的能够为特定个体产生高度垄断利益的政策安排(14)。这就失去了法规治理应有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而其背后则是以巨大的社会成本和政府公信力的下降以及经济活动中的巨大激励扭曲作为代价的,使得与政府相捆缚的利益集团的力量越来越大,公共选择中的局部有效率而整体无效率的均衡得以长期延续,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福利也由此受到极大的缺损。根据2013年全球清廉指数对全球175个国家的清廉指数的排名可以看出,
一些长期陷于“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其世界排名往往也都是较靠后的,如阿根廷(106)、墨西哥(106)。(15)
2.市场扭曲/失灵。此两者均反映了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受损,但背后的原因和作用机理是不同的。市场扭曲的原因是政府越位,而市场失灵主要是指经济中存在着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低效或失效,这就需要政府的矫正和补位,单独或与市场一道发挥作用。但是,政府的介入应该是有限度的,一旦越位进入竞争性领域,就会由于信息和激励的问题而导致市场扭曲,表现为资源配置的低效或无效。机制设计理论已经揭示,在将外部性排除的非公共产品的经济类下,基于官僚化和集中化决策解决问题的制度,其所需的信息处理和规则实施成本与分散化决策相比是极高的(16)。一个有效的市场,应该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法治的作用有二:一是约束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这是最基本的;二是更进一步对市场起到支持和增进作用,包括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等等。如果将市场理解为一种自发社会秩序,这一秩序要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必须要引入哈耶克所言的作为“一般性规则”的法治。由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较深,转型国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政府介入经济活动太广、太深,这种不受法律约束的外在的高度干预使得内生的市场经济规律难以在提升效率、激发创新方面很好地发挥作用。
3.社会失范。失范是转型国家中的一种比较突出和普遍的社会现象,主要指社会个体或群体偏离、违反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的行为,难以形成一个具有较强利益协调能力和自我约束机制的独立自治公民社会。赵若辉和曹立群(Ruohui Zhao and Liqun Cao)曾应用涂尔干的社会转型理论对世界上30个国家的社会失范现象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那些长期处于中等收入阶段的国家如菲律宾、巴西、墨西哥等普遍存在着相对较高程度的社会失范。(17)这是因为在一个开放环境下,急剧的经济转型和社会变迁往往会使得一个社会的传统非正式制度体系,包括价值信念、习俗、文化传统、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都面临强力的外部冲击而趋于弱化或消解。加之,由于前述的政府失效、市场扭曲/失灵,使得一个社会的正式制度演化和变迁受到既得利益者的干扰而无法适时有效推进。这样,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都处于严重的供求不均衡状态,这种制度非均衡的混沌状态就很容易滋生各种失范乃至犯罪行为,增加制度环境中的不确定因素和社会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而降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益和效率。当然,正如兰斯•戴维斯和道格拉斯•诺斯(Lance E.Davis and Douglass C.North)曾指出的,制度创新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制度失衡与制度均衡交替变化的过程。在一个制度失衡状态下,对现存一些制度的变革可能会获得新的潜在经济利益,其中蕴藏着制度创新的机会。(18)
值得警惕的是,当前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距离上述三大基本特征并非十分遥远,其根源是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边界没有得到合理界定,从要素驱动向效率驱动乃至创新驱动的动力转换机制没有真正建立健全。首先,尽管中央政府提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但是受传统利益格局和路径依赖的影响,政府依然无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全能型政府和发展型政府的影子,导致政府角色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使得现实中的腐败现象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其中一个重要变化就是腐败行为已渗透进入政策制定的过程中(19),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还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遑论决定性作用,从而使得价格传递信息、提供激励和决定收入分配的三大基本功能也出现扭曲。由于政府长期居于资源配置的主导地位,高度介入经济活动,使得国民财富分配格局的不合理程度日益加深,国与民、贫与富、城与乡的收入差距都呈拉大趋势(20)。与之相关,在利益阶层的分化和固化过程中,社会流动性也呈现下降趋势。再次,层出不穷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有色馒头”等事件所表征出来的诚信缺失、道德滑坡、人情冷漠问题,也揭示了社会发展在经济利益冲击下的严重激励扭曲。而基本的信任链条一旦中断,会导致市场活动的显性和隐性交易成本都非常大,从而大大加大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的风险。
三、中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发展与治理之道
与中国同处儒家文化圈的日本和亚洲“四小龙”(中国香港、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是“二战”后顺利从中等收入经济体步入高收入经济体的成功典范。尽管这五个经济体在要素禀赋、制度环境、技术发展等初始条件上不尽相同,但正如林重庚和斯宾塞指出的,它们至少有五个方面的相似之处(21):一是充分利用了世界经济,从外部世界引入了大量新理念、新技术、新知识,并为产品开拓了全球市场;二是维护了宏观经济稳定,通胀适度和财政可持续;三是保持了高储蓄率和高投资率,为经济增长提供了资金来源;四是重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五是拥有负责、可信和有能力的政府,政府对经济增长有坚定承诺并具备有效治理能力。政府和市场在这些相似点中都扮演着各有侧重的不同作用,发展与治理的元素都得到了一定的重视。
如果以上述这些经济体的经验为观照,可以发现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归结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上来,并强调改革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样的提法抓住了问题的要害,其实这也是其他许多领域改革需要注意的。田国强早在2008年即曾论及:“当前改革的重点和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在于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这也是处理好效率、公平与和谐发展的关键”。(22)不过,如果进一步分析改革发展的内在逻辑,单单考虑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可能还是不够全面的,在改革的力量博弈和国家的公共治理中还应加入社会的一方,必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界定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边界,只有健全的社会才可能支持健全的政府和健全的市场,形成良性互动。社会组织可以作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一个缓冲带、稳定器,涉足后两者无力涉足的领域,将广大公民分散的利益诉求聚合起来、表达出来,实现社会的利益整合、利益疏导和利益调节,是国家公共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一个转型国家要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实现效率、公平与法治的良好均衡,有赖于深层次的制度创新和转型,这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关键是正确处理好发展与治理的内在逻辑关系,要理清和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治理边界,以此来重构国家公共治理模式,有效回应因政府失效、市场扭曲/失灵和社会失范所提出的制度变迁需求。今后一个时期直至2020年,是中国能否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为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奠定基础的关键时期。中国需要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三位一体”的整体设计(23)和综合治理,以及长期积淀后所形成的文化这一更为持久的因素,来不断推动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如果我们回过头来考察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经历的转型历程,实际上也就是一个传统体制下的全能型政府和发展型政府逐步收缩和调整其权力、职能范围,同时市场、社会的自组织治理范围不断扩展和自我治理能力不断提升的过程,当然其中也曾有过反复,但大的趋势是显而易见的。
转型是一个动态的长期演化过程,由于各种约束条件,不可能一步到位地理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合理治理边界,需要一些过渡性制度安排,包括政府主导的制度安排来培育市场、扶助社会。但是,对于政府主导的显性和潜在负效应,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对于市场和社会的自组织管理能力,也要有足够的信心。所以,未来改革的方向是,以法治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让政府进一步从市场和社会可以自我管理的领域有序退出,向市场、社会放权,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24)这也是中国进一步发展以实现富民强国的内在逻辑指向(25)。这样,结构性的经济改革和深层次的经济转型才是有保障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能否成功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关键取决于制度的内在合理调整及其供求能否处于新的均衡状态,实现从汲取性制度向包容性制度的转型。具体来说,就是能否实现从发展型的全能政府向公共服务型的有限政府的转型,从要素驱动向效率驱动乃至创新驱动的转型,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公民社会的转型。
第一,重新定位政府角色,促进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加快形成。只有政府无所不在的“有形之手”放开了,政府的职能及其治理边界首先得到科学合理的界定,有效克服了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治理边界才是可期的。那么,如何合理定位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基本职能和角色,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呢?政府最基本的职能与作用归纳起来可以用两个词来概括,就是“维护”和“服务”,也就是制定基本的规则和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尽管在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政府主导的机制的信息成本会变大,但是考虑到其巨大的正外部性,即使付出较大的信息成本、运行成本也是必要的。其实,哈耶克主要也从两方面来界定政府职能:一方面,政府必须承担实施法律和抵御外敌的职能;另一方面,政府必须提供市场无法提供或无法充分提供的服务。同时,他也指出,必须将这两方面的职能和任务明确地界分开来,“当政府承担服务性职能的时候,我们不能把我们在政府实施法律和抵御外敌时赋予它的权威性也同样赋予它”(26)。
具体到中国,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首先应转变自身的治理理念,治理不能等同于管制、统制,应加快从对生产、分配和资源配置的直接干预中退出步伐,以信息效率、激励相容和外部经济为准则,向市场和社会分权,努力实现从行政干预过多的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与民争利的发展型政府向公共利益服务型政府转变(27)。这样,一方面,一个政府是否真正有作为,不在于其管得到底有多宽,而在于管理的范围和程度是否合理,管理的方式和结果是否有效,是否让市场、让政府有效。按照老子的观点,也就是要“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道德经》第五十七章),即“行得正,用得活和管得少”。所谓“行得正”,就是遵循普适正道,按规律办事;“用得活”,就是因时、因地、因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管得少”,就是政府的权力边界应该是受到严格限制,不是完全不管,因为理性的经济人需要受到一定的规制约束,否则它可能破坏社会市场秩序,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
另一方面,为了促进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以实现善治、良治,在考量政府及其官员绩效的时候,仅仅依靠GDP指标就是非常不全面的,政绩考核激励机制要从促进“为经济增长而竞争”转换到“为公共利益服务而竞争”上来,这样社会公共服务指标就应该成为硬约束,以此来引导政府少伸“掠夺之手”(28),多伸“援助之手”,让财富更多地流向百姓,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同时,应该在干部任免中反映出当地民众一方的评价,让地方和基层官员真正对当地居民负起责任,而不仅仅是向上负责。如果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将地方官员的经济单一发展观彻底扭转,转而更多地关注科学发展、关注人的发展本身,必定会有利于中央政策目标的落地,实现激励相容,形成平稳较快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在官员任用上应该通过党内选拔加人民选举的形式,引入竞争机制,健全民主程序,真正有机地融政党于社会,也就是真正地融政于人民。
第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构筑效率驱动和创新驱动的内生机制。效率驱动和创新驱动,都是市场主导的结果,与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市场经济的内在基本规律密切相关,而究其根源还是信息和激励因素的影响。经济机制设计理论已证明:在通常情景下,竞争性市场机制是唯一的利用最少信息且导致资源有效配置的经济机制(29)。而创新则是除了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之外在市场竞争中合理获取垄断收益的唯一途径。中国经济现实中由于对这些基本规律和内在逻辑的忽视和背离,
使得公平竞争、契约意识、信托责任、企业家精神等有助于推进效率和创新的市场经济要素也受到压制。哈耶克也曾在《致命的自负》一书中借用李约瑟的说法,形容中华帝国在政府控制暂时受到削弱的时期,个人的首创精神往往能够得到一定的释放,从而文明和精巧的工业技术也容易获得巨大进步。相反,一旦政府控制恢复之后,这些“脱离常规的表现,无一例外地被国家的力量所窒息”(30)。
值得警惕的是,过去相当一个时期,在中国一些竞争性的市场,政府的宏观调控在相当程度上已变成了微观调控,很多出于善意的价格干预措施由于忽视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反而起到或潜伏着反效果。而要素市场、基础资源市场基本上还是被国企所垄断,政府控制了太多的市场准入(31),从市场秩序维护者蜕变为市场参与主体,这不利于激发市场在竞争中提升效率方面的作用。并且,由于要素价格的扭曲具有很强传导性和扩散性,导致了宏观经济的失衡背后一连串的微观经济行为的扭曲。当前正在推进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恰恰应该是要素稀缺约束条件下市场作用和经济主体自主选择的结果。政府如能有序放开对水、电、成品油等稀缺资源价格的实际控制,建立反映市场供求情况、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将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在市场竞争压力下形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内在动力。
建立在高度的市场效率基础之上,创新驱动也已成为今天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实现经济发展的主驱动,其创新所依靠的不是国有部门,而是私人部门。一般来说,由于追求自身利益的强烈动机,民营经济、私有企业是最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力的。这里的创新,既包括熊彼特所谓的破坏性的、革命性的、颠覆性的创新,也包括那些于细节之处点滴改进的微创新。创新需要转化为行动和结果,这就需要企业家来系统化地管理创新,为社会创造新的价值,企业家精神的要义就在于此。中国过去三十多年的经济蓬勃发展,本质上也是由于备受束缚的创新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得到释放导致的结果。中国经济的未来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有赖于创新和企业家精神的充分释放。在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唯有靠不断抢占创新制高点,不断打破自己的优势,形成新的竞争优势、价格优势,才能应对快速变化和激烈的竞争,否则即使自身一时有优势,如不持续创新,早晚都会被超越。
第三,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为转型发展深化奠定稳固的社会基础。社会力量自身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原动力。从不同国家的转型实践看,转型必然会带来社会结构的分化及利益群体的重组,早期这也许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但是“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如果一直得不到扭转,这种分化和重组有可能会使社会走向断裂和崩溃,反过来又会阻碍社会的健康发展并产生负面的经济后果。这就要求国家公共治理理念和治理体系的同步再调整,合理界定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边界,适应转型发展的需要逐步向社会下放权力,大力培育社会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实际上,1978年小岗村的18户农民冒着重大风险秘密订约分田单干,其实质也是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而采取的一种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
可以说,一个没有良好社会自治的国家公共治理,难以称得上是一个成熟的国家公共治理。面对转型过程中信息极度分散、复杂的社会矛盾和日益繁重的社会管理、服务任务,紧紧依靠政府的力量显然已经远远不够,并且可能会起反效果,将矛盾的焦点引向政府自身。国际经验已经表明,社会可以作为平衡和控制政府与市场之间张力的关键要素,社会组织在协调各方利益、共享公共资源、促进公平正义等方面可以对政府形成很好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这就要求政府从具体的、微观的社会管理环节中抽身出来,将自身管不好也管不了的领域交给社会组织来自我管理,同时也要求政府转向社会治理,更多地依靠制定明确的规则、采取一定的措施让公众参与社会公共政策的讨论,充分反映自身的意愿和诉求,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民主、公正和激励相容,夯实公正的公共利益基础,使之成为社会发展的润滑剂和催化剂,减少社会摩擦,降低发展成本。
当然,在增强社会自组织、自协调的同时,还需要扭转日趋严重的社会失范的问题。社会失范的背后,是人们普遍缺乏共同的价值观基座,既没有对法律的敬畏,也没有对伦理的遵循,社会的人文关怀没有建立起来。这个构建之中的价值观体系应该起到稳定、凝聚和导向的作用,不能大一统、一刀切,要分层次、分类别,建立同心圆或相交圆的价值观体系。这个圆心或相交的部分,应该是最基本的做人的道理、共同人文价值观,比如,诚信、包容、感恩、奉献、责任、荣誉。价值观的形塑,不仅仅需要苦口婆心的说教,还需要通过加强法理约束、市场激励等制度安排来引导。例如诚信,传统文化有很多关于此的教条,但它未能在当今社会广泛建立,原因就是市场体系没有完全规范,再加上政府干预市场太多,导致信号机制、信息机制、舆论机制及资源配置机制等还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在现有的规章制度下,所期望的人们的诚信行为方式还不构成最优均衡,致使许多人不按规则行事,不讲诚信的人没有受到惩罚反而获利,就导致了大量寻租、假大空的现象。通过建立现代市场体系所构建的和谐社会,有助于让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得以恢复和发扬,各种欺诈行为得以消除,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生活得到净化。
与此同时,社会力量要真正成为促进国家发展的具有理性、建设性的内在推动力,当然还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引导,特别是要大力培育和壮大中等收入群体,他们是确保一个社会实现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从日本、韩国等邻国的发展经验来看,它们在跨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之前,中等收入群体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均已达到70%以上,而当前中国中等收入群体所占的比重还不到30%,这也是成熟公民社会迟迟无法构建起来的原因之一。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中等收入群体普遍拥有一定规模的财产,对保证私有财产权利有强烈诉求,同时一般接受过良好教育,具有一定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对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有较好认知,是中国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必要基础。并且,中等收入群体也更加渴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这将为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提供强大的动力。(32)
无疑,中等收入群体的壮大,必将为中国的转型深化、经济发展和向高收入国家的迈进构筑稳固的社会基础,这首先需要对阻碍这一群体壮大进程的社会福利体制进行深入的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企业与个人的分配关系。现代微观经济学理论中的结果公正定理(Outcome Fairness Theorem)告诉我们:只要每个人的初始禀赋的价值相等,通过竞争市场的运作,即使个体追求自身利益,也可以导致既有效率也是公平的资源配置结果(33)。所以,我们应该在继续做大蛋糕的同时,注重分配好蛋糕,为经济个体参与市场竞争和公共生活提供起点公平,实现更高水平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总量和结构性减税,并积极规划和出台面向未来五到十年的涵盖就业、养老、医疗、住房、教育等涉及居民“生(生计)、老(养老)、病(治病)、居(居住)、教(子女教育)”的具有全局性的一揽子社会福利改革计划,可以真正做到藏富、还富于民。不过,在这个方面的体制改革中,也要注重具有自我约束机制、能够防范道德风险的制度设计,避免出现西欧、北欧国家由于福利过多,造成严重负激励和巨大财政赤字的问题。
四、结语
中国正处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向高收入国家迈进的关键期。本文的研究揭示,“中等收入陷阱”的外在表现是经济增长的放缓和人均收入提升的受阻,但内在本质则是制度转型困境,其根本原因是没有合理界定和理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边界,从而没有正确处理好发展与治理的内在逻辑关系,使之政府失效、市场扭曲/失灵、社会失范的同时存在和相互牵绊,以致滞留在转型途中,不能完成从要素驱动向效率驱动乃至创新驱动转变的进程。针对中国避免及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治理之道,本文提出了国家公共治理模式重构的建议,即通过合理界定和理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边界,来实现从发展型的全能政府向公共服务型的有限政府的转型,从要素驱动向效率驱动乃至创新驱动的转型,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公民社会的转型,建立政府、市场与社会“三位一体”的国家公共治理模式,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注释:
①关于2008年宏观经济治理的讨论,详见田国强、黄晓东:《治理通货膨胀更要警惕经济大幅下滑风险》,上海财经大学高等研究院2008年度政策建议书。
②Indermit Gill and Homi Kharas, An East Asian Renaissance: Ideas for Economic Growth, World Bank Publications, 2007.
③蔡昉:《“中等收入陷阱”的理论、经验与针对性》,《经济学动态》2011年第12期;马岩:《我国面对中等收入陷阱的挑战及对策》,《经济学动态》2009年第7期;Harpaul Alberto Kohli and Natasha Mukherjee, "Potential Costs to Asia of the Middle Income Trap", Global Journal of Emerging Market Economies, 2011, 3, pp. 291-311; Kenichi Ohno, Avoiding the Middle-income Trap: Renovating Industrial Policy Formulation in Vietnam Avoiding the Middle-income Trap: Renovating Industrial Policy Formulation in Vietnam, ASEAN Economic Bulletin, 2009, 26, pp. 25-43.
④刘福垣:《中等收入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南风窗》2011年第16期。
⑤持此观点的有刘伟、马克等。参见刘伟:《突破“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在于转变发展方式》,《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马克:《高度警惕“中等收入陷阱”》,《人民论坛》2010年第19期。
⑥蔡昉:《中国经济如何跨越“低中等收入陷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8年第1期;马晓河:《迈过“中等收入陷阱”的需求结构演变与产业结构调整》,《宏观经济研究》2010年第11期;周学:《总量调控与局部调控优劣比较——对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反思》,《经济学动态》2012年第2期。
⑦参见Daron Acemoglu and James A. Robinson, Why Nations Fail: The Origins of Power, Prosperity, and Poverty, Crown Business, 2012.该书的作者之一詹姆斯•罗宾森在接受《时代周报》采访时也认为,中国最大的挑战是如何去实现朝包容型制度的转变。
⑧田国强:《中国经济转型的内涵特征与现实瓶颈解读》,《人民论坛》2012年第35期。
⑨The World Bank, "10 Years after the Crisis", in World Bank East Asia and Pacific Updated, Washington D. C.: The World Bank East Asia and Pacific Region, April 2007, p. 3.
⑩低收入阶段的挑战一般是“贫困陷阱”,主要是指长期陷入贫困的恶性循环或低水平均衡而跳不出来,
有些经济体甚至连要素驱动也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需要靠自由化、市场化来解决。Costas Azariadis and John Stachurski评述了各种导致“贫困陷阱”的自我强化机制。参见Costas Azariadis and John Stachurski, Poverty traps, In: Aghion & Durlauf(eds.), Handbook of Economic Growth, Vol, 1A. Elsevier, Amsterdam, 2005.
(11)在经济学文献中,一般用“实现”(realization)和“执行”(implementation)来分别表示一个经济机制在达到某个社会目标时的信息和激励因素。
(12)Kornai, Janos, The Socialist System: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ommunis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2.
(13)关于此问题的详细讨论,参见田国强:《改革需兼顾发展和治理两大逻辑》,《第一财经日报》2014年12月31日。
(14)Stigler, G. J., "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cience, Vol. 2, No. 1, 1971, 3-21; Hellman, J., Strategies to Combat State Capture and Administrative Corruption in Transition Economies, Conference "Economic Reform and Good Governance. Fighting Corruption in Transition Economies", 11-12 April, 2002, Beijing, China.
(15)"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 2013". http://cpi.transparency.org/cpi2013/results/.
(16)[美]赫维茨、[美]瑞特:《经济机制设计》,田国强等译,上海:上海格致出版社,2009年,第7页。
(17)Ruohui Zhao and Liqun Cao, Social Change and Anomie: A Cross-national Study. Social Forces 88(3), pp. 1209-1229, 2010.
(18)Lance E. Davis and Douglass C. North,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American Economic Growth,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1.
(19)当前中国腐败的发展趋势,详见过勇:《当前我国腐败与反腐败的六个发展趋势》,《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1期。
(20)对此问题的讨论,详见田国强:《中国改革的未来之路及其突破口》,《比较》2013年第64辑。
(21)林重庚、斯宾塞主编:《中国经济中长期发展和转型:国际视角的思考和建议》,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年,第5页。
(22)田国强:《从拨乱反正、市场经济到和谐社会构建——效率、公平与和谐发展的关键是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2008年《文汇报》《解放日报》及上海管理科学研究院“中国改革开放与发展30年”征文优秀论文稿。
(23)谈到整体或顶层设计,许多人以为是要在各个方面,进行面面俱到的详细设计,这是一个极大的误解和误区。所谓整体或顶层设计,其实质是,要对体制转型中最核心、最本质、最根本的方面,如改革目标、方向、内容、战略及愿景,给出原则性的综合考虑,对改革的步骤和方式及改革的轻重缓急有一个全盘考虑和设计。
(24)2013年以来的政府简政放权改革,如负面清单、权力清单等,与此导向是相一致的。但是,法治建设的进程还显迟缓,而政府职能和权力边界的界定,关键靠法治。
(25)基于历史上国内外几千年的强国实践,结合现代经济学理论,我们认为富民强国的内在逻辑在于:欲强国,必先富民;欲富民,必赋私权;保私权,必限公权。参见田国强、夏纪军、陈旭东:《富民才能强国的经济学内在逻辑》,《学术月刊》2013年第11期。
(26)[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333页。
(27)关于政府职能的两个根本转变的讨论,详见田国强:《中国下一步的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2年第3期。实际上,中国古代也不乏政府治理的经济思想渊源,如汉武帝时期太史公司马迁所提出的“善因论”,即《史记•货殖列传》中的“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其中蕴含着的一种理念,就是如果顺应人的天性和社会的自发秩序来进行治理就能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国家的善治。反之,“整齐之”“与之争”的治理手段都是下策。
(28)对“掠夺之手”的讨论,详见Andrei Shleifer and Robert Ward Vishny, The Grabbing Hand: Government Pathologies and Their Cur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29)Hurwicz, L., On Informational Decentralization and Efficiency in Resource Allocation Mechanism, in Studies in Mathematical Economics, S. Reiter, ed., Mathematical Association of America, 1986; Jordan J. S., "The competitive allocation process is informationally efficient uniquely",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 1982, 28, pp. 1-18; Tian, G., "The Unique Informational Efficiency of the Competitive Mechanism in Economies with Production", Social Choice and Welfare, 2006, 26, pp. 155-182; Walker, M., "On the Informational Size of Message Spaces",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 1977, 15, pp. 366-375.
(30)[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胡晋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322页。
(31)当然,随着新一届政府对于与市场合理边界界定认识的逐步深化,以及行政审批改革的深化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探索,这方面的情况正在有所好转。
(32)[美]霍米•卡拉斯:《中国向高收入国家转型——避免中等收入陷阱的因应之道》,林重庚、斯宾塞:《中国经济中长期发展和转型:国际视角的思考和建议》,第471页。
(33)Tian, G. 2013, Lecture Notes on Microeconomic Theory, http://econweb.tamu.edu/tian/clas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