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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路社:关于“重庆模式”的一点哲学思考

  

  摘自《中国政治改革常识》

  

  体与用是中国传统哲学的一对重要范畴,泛指本体和作用,且一般认为“体”是最根本的、内在的,“用”是“体”的外在表现。具体到政治哲学范畴,概括性而言,于政治体制、政治机制的层次上即为“体”,于政治艺术、政治方法的层次上则为“用”。以法治与人治为例,在此意义上我们否定人治无疑是正确的,前提是在什么意义上否定人治,否定人治是在政治体制、政治机制的层次上否定其。反之,肯定人治无疑也是正确的,正如光具有波粒二象性一样,权力也具有法治、人治二象性,肯定人治是在政治艺术、政治方法的层次上肯定其。

  

  上述有关法治与人治的结论可以推而广之。其实,人文科学中许多表面上相互对立的观点、学说,凡双方俱言之成理,持之有故,并经过历史的长期实践,仍对峙不下者,实际上都不过是一种体与用之关系。除法治与人治外,物质与精神、利益与道德、市场与计划、自由与专制、民主与集权、公有制与私有制等等,也都无不如此。如果从系统论的观点上讲,我们应物质、利益、市场、自由、民主、法治、公有制为体,精神、道德、计划、专制、集权、人治、私有制为用。因而,我们否定精神、道德、计划、专制、集权、人治、私有制,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还必须进一步懂得,是在体制、机制的层次上否定其。同样,我们从另一角度上肯定精神、道德、计划、专制、集权、人治、私有制,也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必须懂得,是在“用”的层次上肯定其。

  这里,我且举一个抽象例子,国家权力资源的配置,从体制、机制上讲,我们必须强调肯定物质、利益、市场、自由、民主、法治;但在实际具体操作中,我们却又离不开和需要运用精神、道德、计划、专制、集权、人治等范畴的政治艺术与政治方法。政治家的常规价值或领地在于用,用是一种“小”政治智慧,具有偶然性,事在人为。至于体则是一种政治机制,具有必然性,你唯有顺从她并受其限制。体与用这两条腿,我们一长一短,所以行走不稳。大而化之我主张:独党执政,个体竞争;中央集权,地方自治;国家权威,社会自由;以行中庸之道。前者为用,是技术层面的形而下之器;后者是体,为制度层面的形而上之道。“道”与“器”的关系非常明确,道是器的基础,器是道的表现,无“此道”亦无“此器”。

  

  不妨还举一个现实例子,去年以来“重庆模式”或曰薄熙来先生在重庆之作为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如贺卫方先生“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与刘仰先生“致贺卫方的一封公开信”就各执一端,而方绍伟先生致刘仰、贺卫方的一封公开信又说“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几乎一点没错,“致贺卫方的一封公开信”几乎无一不错,真是不亦乐乎!我则认为三位先生都“书生十足”,薄先生在重庆之作为中运用精神、道德、计划、专制、集权、人治等范畴的政治艺术与政治方法一点也没有错!政治斗智斗勇中素来智者勇者胜,他错在本未倒置,少了一点从体制、机制上强调肯定物质、利益、市场、自由、民主、法治的大智大勇政治智慧!为这种“重庆模式”叫好恐怕是饮鸠止渴,仅能痛快一时。

  

  与以上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是,美国精神病学家卢森堡通过长期研究发现:有许多杰出科学家(如爱因斯坦),其能够同时积极地构想出两个或更多并存的概念、思想或印象,这些概念、思想或印象可以是相反的或对立的,可以同样起作用或同样正确。在表面违反逻辑或违反自然法则的情况下,这样两个或更多并存和同时起作用的相反物或对立面的表述,就产生了完整的概念和思想。他将这一现象概括为“两面神思维”,它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法则,也正好印证了本文。而此者,古人是为“权”。只不过那时的“天平”(即“权”或曰“中庸之道”)是经验道德的,现代的“天平”方科学精密(以利益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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