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适用房如何转让
经济适用房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经济适用房如何转让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上海经济适用房如何转让
1、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向原批准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申报。
2、原住房保障机构收到书面申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共有产权保障房回购通知书》。
3、房地产权利人收到《共有产权保障房回购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与原住房保障机构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回购价格为共有产权保障房原销售价格加银行存款利息;计息时段为《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房屋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止,利率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之日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4、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收到原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已完成回购的证明材料后,方能办理购买其他住房的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二、办理条件
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利人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离沪或者出国定居,夫妻离婚需将住房变现后分割财产,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用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共有产权保障房。
三、所需材料
1、申请表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交《共有产权保障房转让申请审核表》
2、书面申请
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
3、合同
原《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
4、其他
《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
四、办理时限
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与房地产权利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回购价格确定方法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