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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创业就业实施细则》是辰溪县发布的一项细则。
中文名
实施领域
辰溪县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作用,以创业促就业,鼓励和支持创业人员就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联合就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就业创业的进一步意见》(国发[2015]23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长沙中央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向财金[2014]8号)与《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制的印发《湖南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支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等文件,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由经办银行发放,由县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县就业局)担保,用于支持促进就业。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款”的原则。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由社区(村)和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愿申请和推荐。程序继续进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目的
(一)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具有一定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自雇、自雇或合伙、联合雇佣的,募集资金不足部分情况好的小额创业项目,在县就业局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年龄较大、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业1年以上、因失地等原因难以就业的人员);
3。复员退伍军人;
4。大学毕业生;
5。返乡创业的农民;
6。监狱口译员。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广告、桑拿、按摩、网吧等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企业除外,下同),年 符合小企业要求 符合申请担保贷款条件的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30%(100人以上的企业为15%),可申请小额担保在县就业局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向经办银行贷款。
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和目的: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条件的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无不良记录,信誉良好;
5。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属(分户)应无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
6。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获得创业培训证书。
(二)有组织的企业或合伙实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无不良记录,信誉良好;
5。偿还贷款的能力;
6。有合伙商业合同。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市场监管和税务机关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偿还贷款的能力;
5。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条件的新入职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小额担保贷款使用:
1。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启动资金和流动资金;
2。小额担保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与创业项目无关的投资、有价证券、期货业务、借贷等其他活动。
第三章贷款建议、审核与发布
第7条贷款申请及推荐: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军队出具的退役军人证、大学生毕业证、失地证明,以及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如果您有回乡创业证明之一,向您创业的社区(村)或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一式两份),通过乡镇社保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县就业局推荐。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一式三份),向县就业局提出申请。
第 8 条贷款资格审查:
(一)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进行资格审查。县里有
根据社区(村)、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建议,行业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审核后,县就业局、县财政局和经办银行进行现场核查。资格审查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
2。 《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军队出具的退伍军人证或《大学生毕业证》、失地证明、乡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回国创业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创业项目计划和贷款申请,主要审查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效益分析;
5。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证明;
6。需要额外的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合伙企业或组织的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县就业局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贷款申请。资格审查,报财政部门审查,县就业局、县财政局和经办银行实地检查。资格审查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
2。 《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军队出具的退伍军人证或《大学生毕业证》、失地证明、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回国创业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创业项目计划和贷款申请,主要是对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和投资收益分析;
5。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证明;
6。合伙证书和合伙合同;
7。需要额外的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县就业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企业申请,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就业局、县财政局和经办银行现场审核。资格审查内容: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贷款申请;
3。当年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新聘人员的有效证明;
4。员工名册(加盖公司公章);
5。企业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新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7。需要额外的材料。
第九条贷款审查。县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贷款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后,在《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上签字,并提供《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审核《创业项目意见》,同时办理贷款担保手续。个人家庭贷款经县就业局、县财政局审核签字,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合伙创业和小微企业贷款经县小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批准。
第 10 条贷款发行。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凭上述程序和材料,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必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和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贴息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0万元,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合伙经营、合资经营的人员,可根据招纳人数和人均额度不超过10万元给予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根据实际从业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延期并符合贷款延期条件的,经县级小额贷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经办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信用记录良好、按期还款、贷款利用效益好的借款人,可给予二次贷款。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的计算。经办银行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贷款有效期内调整基准利率的,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均按贷款合同签订之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范围内,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第 14 条财政折扣。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财政给予补贴。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个人和企业延期不贴息,同一贷款对象第二笔贷款不贴息。
微利项目是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行业以外的所有项目。 [1]
第 15 条财务折扣申请程序:
(一)借款个人或企业从县就业处取得《辰溪县就业促进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批复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贴息申请批复表)局,并填写相关内容。
(二)将填好的《贴息申请审批表》报当地社区(村)、乡镇社保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并审核《贴息申请审批表》和以下信息将提交县就业局审核。
1。借款人或企业的书面请求;
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贴息条件的相关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社区(村)、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的《申请贴息审批表》;
4。劳动密集型企业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符合贴息条件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三)县就业局对借款人或企业提交的《贴息申请审批表》及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名单发送给向经办行(中国邮政银行辰溪县支行、湖南辰溪农商银行)贴息的条件。
(四)经办行(邮政银行辰溪支行、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县就业局确定的贴息对象,按规定一一计息,并将计息明细报县就业局审核后,由县就业局报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五)县财政部门将对县就业局和经办银行(邮政银行辰溪支行、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贴息对象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贴息资金拨入经办行。
(六)每季度申请一次。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 16 条保证基金。设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配,地方财政筹集。专户存放于财政部门指定的业务经办行,封闭经营。财政部门每年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确保担保基金年均增长率在5%以上,用于建立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补偿能力。
第十七条县就业局应当设立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单独核算。经办行应发放不超过担保金5倍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八条保证比例和方法。对小额担保贷款,县就业局以担保资金为质押,与有关银行签订全面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经办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担保费从财政预算中列支,用于担保贷款工作的支出,担保率不超过当年新发放贷款本金的1%。在整体担保合同的担保额度内,不再一一签订贷款,经办行将县就业局出具的推荐信视为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第 19 条担保申请。向县就业局申请担保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和《辰溪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查意见》。
(二)提供反担保的相关证明材料。以抵押或质押形式的反担保,应提交抵押、质押清单和被授权人同意的证明。抵押和质押,以及抵押和质押。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质押物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凭证等;以第三方担保形式提供反担保,必须是县财政已足额支付的人,并提供第三方担保人信息。信用证和担保人身份证明,同意担保的文件。
(三)需要其他材料。
第20条反担保限额。县就业局要求小额担保贷款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人提供不超过实际贷款总额30%的反担保。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三类贷款申请人,县就业局应尽可能降低反担保门槛:贷款申请人已取得创业培训证书;有经同级就业服务局审核批准的创业项目;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有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明。
第 21 条保证批准。县就业局应当自收到担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县就业局审核通过后出具推荐信。
第 22 条保证风险管理。小额担保贷款必须按时偿还。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偿。单一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补偿率达到20%的,县就业局应当暂停与银行相关的担保业务,并与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告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按照担保合同的条款进行。
县就业局每年提取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3%作为呆账、坏账准备金,财政部门每年年底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补足。对逾期无法收回的担保贷款,按规定程序使用担保金进行补偿,经县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担保金中补充坏账准备。 .
第六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辰溪县成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银行(中国邮政银行辰溪县支行、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在县就业局设有办公室,县就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1]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小额担保贷款按时还款,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各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司其职.
(一)领导班子的主要职责: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日常管理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展情况;指导、评价和监督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2。审议批准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补偿损失计划;
3。核销坏账,调整担保金规模。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
l。执行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的决议;
2。每年一季度向领导小组负责好的小额创业项目,汇报上年度工作实施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3。报领导小组审议、核销坏账,审议通过补偿损失方案;
4。请领导小组审议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5。负责与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相关的业务咨询和指导;
6。完成领导团队分配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县就业局职责:
(一)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解释与指导;
(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确认工作;
(三)负责甄别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四)负责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项目;
(五)负责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八)负责担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参与小额担保贷款坏账和呆账核销的核销审核。
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经办银行对促进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个别主体进行单独统计和单独考核。当单笔小额担保贷款的不良率达到超过20%的,停止新增贷款,同时向县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报告,积极清偿不良贷款,贷款不良率达到要求后,申请贷款贷款到期归还县就业局,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核不计入不良经办银行贷款考核制度。
(二)定期开展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经办银行应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并通报县就业局.
(三)加强贷款本金回收和坏账回收,减少贷款损失,对坏账、坏账核销提出具体建议。
第二十七条社区(村)、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职责:
(一)检查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定期汇总上报辖区内初审情况及所需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三)定期修订贷方,引导和帮助贷方改善生产经营;
(四)配合经办银行、县就业局做好调查工作,协助县就业局和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五)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探索“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模式,为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村)人员贷款创造条件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降低反担保门槛。[1]
第二十八条县财政局职责:
(一)指导本县贷款贴息申请及审核;
(二)做好与相关部门和业务办理银行的协调配合;
(三)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调拨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贴息资金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确保贴息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强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和贷款激励补贴基金的管理;
(六)需要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辰溪县支行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辰溪县支行负责指导经办行开展开办担保贷款业务,及时了解经办银行开办担保贷款业务情况。督促经办银行建立有别于其他商业贷款评价体系的创业担保贷款评价体系。
第七章贷款监管
第 30 条控制工作时间。社区(村)、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必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推荐手续;担保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推荐程序,并出具担保意见;经办银行应开辟专门的绿色通道。符合贷款条件、手续齐全的,贷款审核放行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
Article 31 Collection of due loans. The county employment bureau shall, together with the business handling bank, do a good job in the collection and clearing of expired loans, promptly clear up and record the bad and bad debts formed in previous years, and put forward handling opinions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county-level financial department.
Article 32 The county employment bureau, the business handling bank, and the county finance department shall establish a regular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system, and within 5 working days after each quarter, notify each other of the small-sum guaranteed loan work. The county employment bureau is responsible for notifying the review and issuance of loans, recovery and guarantee fund compensation, and the business handling bank is responsible for notifying the availability of overdue loans and discount funds. The county finance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for notifying the disbursement of interest discount funds and guarantee funds. The county employment bureau is responsible for submitting the "Monthly Schedule of Small Guaranteed Loan Work Progress" to the municipal employment service management department.
Article 33 Post-loan return visit service. The county employment bureau should rely on the township social security service center to establish a post-loan return visit service system for small secured loans. The township social security service center that accepts loan applications shall make return visits on a quarterly basis to keep abreast of the borrower"s loan usage and business conditions, as well as the difficulties and problems encountered, and help find solutions to prevent loan risks.
Article 34 These detailed rules shall come into force from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and the original "Notice of Chenxi County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Chenzheng Ban Fa [2011] No. 64) shall be repealed at the same time.
Article 35 If these rules are in conflict with the new policies issued by the state, province and city, the new policies issued by the state, province and city shall prevail.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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