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路人过路,被告人在未经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自己家门前路边的六株樟树砍掉。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杨长庚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长庚为了方便路人过路,在未经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其家门前路边的六株樟树砍掉。经鉴定,被告人杨长庚砍伐的六株樟树为国家二级保护重点植物香樟,六株樟树蓄积量为0.158立方米。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长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民事部分已处理完毕,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