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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与中国:规范的权力和权力的规范

一、引言

近年来,朝鲜、利比亚和叙利亚等国引发的国际危机激发了人们关于“责任”和“大国责任”的积极外交对话,以及对这些术语描述的政策行动实质的关注和探讨。许多这样的国际讨论特别关注中国,而中国领导人和官方评论家也倾向于采用“责任”和“大国责任”这种特殊的语言风格。为什么这对于中国是一个重要问题?对这样的“责任”究竟如何检验?责任是如何与权力和合法性联系在一起的?对于这些问题,笔者将在国际社会的框架内明确加以讨论,且该框架足以整合所有上述概念。虽然许多国际关系理论经常在国际社会的框架之外提出关于权力、合法性和责任的理论,但国际社会的框架提供了在单一的理论框架中整合上述三个概念的唯一有说服力的方式。本文在国际社会的框架内提出了包括权力、合法性和责任观念在内的有内在联系的一套概念。

同时,本文的讨论回应了关于“规范”和“权力”的一些重大的普遍问题。规范是权力的功能吗?或者反之亦然?未来国际秩序的一个中心问题就是围绕这一关系的性质展开的。前者涉及秩序的实质性规范的内容,包括其塑造行为的能力;后者指的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物质意义上的权力分配及其相应的影响规范内容的能力。但前一层意义上的规范的权力到底是如何与后一层意义上的权力的规范相联系的?有些分析家采取割裂两者的做法,并对前者的稳定性抱有极大的信心,即使同一时间后者正经历重大的变化。有些人认为两者是同时发生的,随着物质力量的变化,当前自由主义秩序逐步瓦解,正在崛起的国家偏好的价值自动取代了那些迄今为止一直占主导地位的价值。

然而,除极少数外,大多数分析家都承认,这两个方面对于未来秩序都是重要的,这样的理论分裂将继续存在,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哪个方面具有相对优势。

权力与规范的这种困境在英国学派的国际社会理论中也表现得十分明显。因为它的研究方法一方面强调战争、大国作用和均势等现实主义特征对国际秩序的重要性;但另一方面又明确主张这些实践是在强有力的社会和规范框架内“制度化”的。因此,英国学派把这些实践视为“社会事实”,而不只是物质的。然而,有趣的问题仍然是社会的运作规范究竟是如何演变的?它们是作为相对自主发展进程的一部分,还是反映了最强大国家的规范偏好?如果两者都不是,我们又该如何解释上述两部分之间的动态互动呢?我们怎样才能确切地解释规范的权力和权力的规范之间的互动呢?简言之,即便国际社会是通过社会建构运作的,那么这种制度化条件究竟是如何创设的?关于“责任”的问题相应地是这种更普遍问题的一个具体实例。责任是自由流动、独立运行的规范的一种构建,还是基于最强大国家的偏好并被用来维持其特权地位的?

本文试图在一般国际关系理论层次上探讨这一问题,并认为该理论为具体研究当代国际社会中的中国提供了一个很有说服力的案例。从国际社会的视角来看,关于中国崛起的讨论主要涉及中国的国际社会成员资格,以及国际社会如何应对这个曾经“反抗”国际社会主导性规范的国家。虽然这样的框架并没有从整体上抓住问题的关键,但它至少可以帮助我们更准确地分析相关问题。中国案例在特定方式上提出了普遍性问题:国际社会是对中国权力进行约束,阻碍其利益的实现,抑或准备修改这些规范,以反映中国物质力量崛起的现实?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最近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中国是接受战后国际秩序的文化、规范和结构,还是寻求改变它们?”第一种视角反映了如下普遍看法,即由于西方国家在实际权力上主导着国际社会,它们仍是“文明”标准的设立者、评判者和执行者,所以这个世界并不是中国缔造的。另一方面,其他许多人认为,中国物质力量崛起必然使它从一个规范接受者转变为一个强大的规范制定者。因此,中国也应该表达其对未来世界秩序的观点,并积极地参与重塑国际规范。在某些特定领域,如对外发展援助,分析人士已经看到一些朝这个方向逐渐变化的证据。同理,可以预期中国会塑造什么样的责任规范。责任是衡量中国作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预先确定的标准,还是作为反映有些行为体的物质能力而提出的规范内容的标准?责任是规范的规则手册,还是权力的记分卡?

事实上,一个负责任大国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它应该完全“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但是,在一个“外来的”规范结构中,中国如何被完全接纳?若中国不被完全接纳,它就失去了在未来调整该结构的任何机会。这正是中国当前国际地位所面临的困境所在:“中国因而在冷战后的国际社会中处于不稳定地位。它既不是完全地融入国际社会,又不是完全地游离在国际社会外。”不像其他大多数国家,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是“不稳定的和不寻常的”。这造成了关于中国地位的悖论:任何“系统地表达关切,都会凸显出中国寻求国际承认的必要性,同时这会冒对现存社会结构的合法性给予过多信任的危险”。换言之,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它如何完全融入国际社会,同时不会产生进一步强化可能倾向于修改或取代现有规范的结果。

国际社会是英国学派理论的核心概念。然而作为一个概念,它可能是一个过于狭窄的研究路径。国际合法成员的规范的实质来自何处?它们能否被用作成员资格的检验标准?它们的内容是否反映了一些广泛的但不完整的国际共识?此外,若是将这些规范看作一种社会守门人的角色,它们是否突出了最强国偏好的规范的重要性呢?总之,在国际社会中,权力的物质分配与规范观念的分配变化之间的互动性究竟是怎样的?那些形成“检验”之核心的思想是如何被调整的,又是如何反映所有国际社会成员的价值观的?国际社会概念的真正作用主要在于能够提供这类问题的答案。

二、国际社会

国际社会概念在英国学派理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是该学派的重大贡献和“旗舰”思想。国际社会概念“概括了英国学派关于国际关系构成一套社会关系的中心观点”。这种聚焦于国际社会的研究可以置于更广泛的国际关系一般研究方法之中,它“通过考察意义和社会价值的国际结构而不是国际权力结构,来理解国家利益和国家行为”。该观点部分抓住了要害,但需要做进一步的说明。Finnemore在“权力”结构与“意义和社会价值”结构之间做了明确区别,但同样重要的是,国际社会概念对Finnemore的观点提出了挑战。它不是严格的二分法,而是试图将两者融合到单一的“社会权力”领域:社会价值因此成为权力的构成要素,而不是与之完全对立的要素。若是如此,我们必须承认,这些社会关系不是截然不同于权力的要素,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构成权力的要素。

对国际社会概念的明显特点,许多分析人士依然保持着一种要继续寻找国际社会概念的“神秘性”的意识。而且,就本文的用意来说,这一概念仍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虽然国际社会概念大致描绘了管理国际关系的社会框架,但关于其准确的理论作用仍然没有得到充分解答。笔者将简要概括国际社会的许多一般性主张,在弄清大量其他同源概念的过程中阐述国际社会的包容性作用。由此,国际社会概念可以提升到一个基本理论工具的地位,而不只是充当一个粗略地描绘社会的工具。这有助于超越其目前的理论地位,特别是有必要考虑聚焦于国际社会规范结构的变化或者说“规范分析”。这符合国际社会未来研究议程的诉求,即“在规范秩序正在变化的维度中”寻求理解其“变化的驱动者和动力”。

Bull对国际社会曾下过一个被广为引用的定义:“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从而形成一个社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相信在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受一套共同规则的约束……并且它们分享共同制度下的利益。”但是,Bull只是对国际社会做了宽泛的界定,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揭示支撑它的特定理论概念。为此,首先需要建立国际社会与合法性之间的基本联系。笔者曾指出,我们需要更简约的国际社会理论,而合法性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在Wight和Bull之后,大多数关于国际社会的论述都是基于利益、价值、规则和制度或这些要素的组合。这种多样性使国际社会难以确定为一个固定的概念:对国际社会的承认究竟需要多少那样的要素?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方法,就是揭示国际社会分析家一直混淆了国际社会是由什么构成的和国际社会建立了什么这两个问题。事实上,他们花费了更多时间讨论后者,而不是前者。因此,英国学派理论家根据其独特的制度如均势、战争、外交、国际法和大国作用等来界定国际社会,就显得不足为奇了。有些学者甚至更狭隘地认为,仅有国际法就可以构成国际社会。然而,总的来说,学界从未完全搞清国际社会与任何一种特定制度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为此,我们主张将那些特定的价值和制度与更本质和更简约的国际社会概念区分开来。

我们这样做并不意味着这些制度不重要,而是认为只有首先使已经存在的社会承诺成为可能,这些制度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将国际社会界定为一套历史上变化的合法性原则,而不是特定的规范(如主权)或制度(如国际法)。这些原则不排斥国际法,但其范围通常更广。它们并不一定通过制度来表达,其最基本的形式是假定国际社会有条件地接受有约束力的相互义务,这种相互义务赋予特定合法性原则以意义。因此,在Bull的讨论中,他重申的潜台词是受到“约束”的意识。同样,Wight定义的国际社会概念是强加“一定的道德的和心理的甚至法律的……义务”的社会。事实上,这种义务观一直位于国际社会的核心。当然,这是有待证实的概念:什么地方有受到约束的意识,那里就存在国际社会。总之,承认这种社会约束是合法性实践存在的另一种方式,这是国际社会虽简约但最本质的概念。这个概念的重新定位有重要意义,因为它确定了合法性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并使合法性原则成为其必要的属性。这样做的意义现在可以在国际社会与权力、合法性和责任等相关概念的理论关系中得到必要的理解。

三、权力、合法性和责任

在国际关系文献中,各种关于“非社会”权力概念的讨论十分常见。许多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关于权力的论述一般将权力的社会和思想要素排除在外。国际关系关于权力的思想基本上是通过物质性权力分配的语言来表达的,但这一直是其主要缺点。笔者已在其他地方对优势地位与霸权做了鲜明对比,以进一步说明物质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区别:优势地位只是基于物质资源的基础之上,而霸权则明确地基于合法性之上。一些分析家倾向于对两种相互竞争的霸权理论(一种基于物质性权力,另一种基于规范)做出区分。而笔者认为,只有规范的阐述才能提供关于国际社会中霸权概念令人信服的解释,这要求我们对优势地位与霸权做出明确的区分。此外,还需要区分权力转移与霸权更迭的概念。这些认识对于解释挑战国的崛起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普遍预期美国与中国之间“权力转移”的背景下。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话题是在高度关注优势地位的扩展时提出的,而权力转移只不过是“静止的”优势地位的生动说法。然而,与一般的常识不同,霸权更迭不只是大国物质性均势的转移。

同样,我们经常遇到貌似非社会的责任概念,认为责任直接来自于拥有高度的物质能力,而不是行为体彼此社会关系的属性。但很难想象,任何责任感都是真正非社会的。如果没有对某人负责的担当,更不用说责任需求所赖以建立的原则以及责任概念所具有的实际内容了。然而,正是能力与责任之间这样明确的联系,被视为《联合国宪章》条款的核心。在起草该文件时存在广泛的共识,即要求“某些国家履行的义务与它们影响该组织决策的能力之间有一定关系”。简言之,“权力与责任应该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正是它们的实力和资源构成了其责任的来源。Waltz在建议那些能力最强大的国家承担特殊责任时对此清晰地给出了一个相关解释:如果它是单方面的宣称,那么这种责任的意义是什么呢?Waltz的解释是我们能发现的最接近非社会的责任概念,但他解释的责任的真正意义究竟指什么,还有待探讨。

当然,很难确定所有非社会的合法性概念之意义,这是前面强调需要在国际社会内确定合法性地位的原因。正如Franck所指出的,有些“共同体”观念对理解合法性思想是绝对必要的。然而也有学者认为,合法性在国际政治中是重要的,但他们没有设法在任何社会结构中确定其地位,Kagan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另一个试图探讨合法性的例子是亨利·基辛格,他关于合法的国际秩序概念完全是在现实主义框架下进行探讨的。他认为,合法的国际秩序创立于1815年,但1919年后再也没有出现过。不过,准确地说,基辛格论述的并不是严格的非社会的合法性概念,因为他仅仅将该概念局限在一个非常有限的大国俱乐部。所谓合法秩序,就是每个大国都能接受的秩序。事实上,正是在此种认识的基础上,基辛格充当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与中国关系正常化的设计师,目的在于构建一种类似的“合法秩序”。因此,那些怀疑合法性的重要性的更常见方法,不是认为存在这样一种非社会的合法性理解,而是贬低合法性的整体意义。

与各种非社会的概念不同,这里提出的解释是把权力、合法性和责任三个概念整合进一个共同框架内的国际社会方法,这种方法具有相当大的理论优势。因此,权力与合法性显然不能被看作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们很难想象,一方面认为权力是完全不同于合法性的东西,而另一方面又讲合法性是由社会权力构成的。一旦理解了这种联系,我们就会明白,权力不仅是一种物质现象。最后,我们必须考虑国际社会与“责任”之间的关系。责任分担是一种深刻的社会权力形式。因此,责任分配可以理解为一种独特的合法性实践,并在国际社会的框架内得到最好的解释。特殊责任的重大价值是既承认权力,又体现规范,但前提条件是取得社会授权。但责任怎样涉及规范的权力和权力的规范之间的互动呢?责任成为权力的重大制约因素,抑或责任是权力的派生物?

四、国际社会、权力和规范

国际社会理论的重要观点是相信它能带来“社会化”。社会化是怎样涉及规范的权力和权力的规范的?社会化发生在许多不同的背景中,它可以作为前者和后者的证明。符合一定合法行为原则的社会化无疑可以作为规范的权力的证明,因为它促成了“一个行为体共同体对其主张的合适行为的共同期望”。此外,一些国家应用规范为其他国家进入国际社会设立标准,这就是权力的规范,这种标准是通过规范实施的。但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说明这些规范内容。规范用来阻止其他国家进入的问题容易回答:这是对新加入成员的检验。而对于那些已经是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谁决定界定合法行为的规范呢?对于前者,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成员资格:一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另一种是涉及国际社会中某个受约束的国家集团的成员,通常指大国集团。这两种成员的资格标准经常被混为一谈,我们必须加以明确区分。两者的差别就在于所采用的规范检验的性质。“责任”检验在后者的情况下特别重要,在这个意义上说责任可以理解为对成员资格的检验。然而,这样的界定方法容易滑入对权力规范的考察。

但是,规范如何反映权力转移、战争缺位,或者说战争不再是一种合适的变革形式?规范本质上是否仍以相同的方式追寻物质性权力,即便它不如热战后那么明显?在这方面,最重要的例子是冷战结束后的转型,它可以看作是在没有发生实际战争的情况下对和平安排的替代品。因此,我们可以提出关于这一情形的类似问题。人们普遍承认,这一时期见证了一种“新文明标准”的应用。但该怎样理解这个问题呢?一旦冷战对立消除,就将形成可预见的规范一致性呢,还是它最好理解为物质权力高度集中的产物?因为那时占主导地位的西方规范的地缘政治竞争对手已经消失。从后一个视角来看,国际社会实质上是一个为一定目的服务的实体,其规范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当今的大国决定的。尽管该解释简洁明了,但它还是留下了很多问题,因为后冷战时代的规范创新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需要强调的是,规范的改变不只需要物质权力的积累。例如,我们可以从21世纪初美国作为规范创新者的案例中清楚地看到这一点。虽然美国是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大国,但它显然还是扮演了主要的修正主义者的角色。正如一位英国学派学者所尖锐指出的,“今天的主要威胁主要是美国及其盟国对国际社会制度的对抗”。

由此引发的合法性危机揭示了我们需要对物质权力带来的规范调整的作用进行更为详细的考察,“在决定国际社会的形态和不断变化的性质方面,全球权力分配确实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即使它可能或多或少有助于规范的发展,它也不可能决定其内容”。因此,那种“认为制度的变动,甚至制度内部和围绕制度的规范扩散过程,都只是强国强制实施的过程,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导”。21世纪头十年初期美国修正主义计划的失败,不能只通过美国权力的特殊性简单地解释;相反,它反映了关于任何强国或国家集团用某种方式劫持规范议程的能力这一更普遍的问题。在解释这一问题时,事实上还有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在起作用,至少大国不再是在一个封闭的国际社会内行动的,而是面临着在全球社会中发挥作用的规范力量。总的来说,大国参与了目前正在进行的规范创新的合法化。这一切是如何与中国的具体情况联系在一起的呢?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行为体的能力是怎样影响其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中国案例有助于我们揭示一些关于规范与权力之间的复杂关系吗?

五、中国和国际社会

对于解决这些理论问题,中国案例可以提供哪些进一步见解呢?特别是考虑到权力、合法性和责任的概念,中国案例说明了什么?显而易见,过去十年关于中国角色的讨论已经充斥着这样的语言,尤其是关于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此外,已经有大量相关的文献从国际社会框架来考察中国。因此,如果用国际社会框架来思考中国崛起的影响,已无任何新意。有价值的是我们所构想的国际社会的确切术语,因为研究国际社会可以澄清大量有关中国的问题,同时对中国的反思激发了我们思考国际社会中责任的不同方式。

中国作为一个合适的考察案例,有大量的原因。有些是历史的,与中国和国际社会存在不寻常的模糊关系有关,特别是通过中国成员资格的方式得到表达。从整体上看,它涉及国际社会的成员资格;从较狭窄的角度看,它涉及更具排他性的大国俱乐部的成员资格。首先,在国际社会的主导规范与那些最能反映中国具体国家特征和偏好的规范之间,似乎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同时,有人认为中国的物质崛起现在被认为对国际社会规范的长久稳定性提出了挑战。由于这些原因,任何假定在中国和国际社会之间的规范调整,都代表了一般理论问题的特别有趣的案例研究。Ikenberry一直认为,“中国和其他新兴大国并不想挑战自由主义国际秩序的基本规则和原则”,但是“它们希望在该秩序内获得更多的权威和领导权”。然而Ikenberry没有论述的是,它们希望赢得怎样的权威和领导权,而不是简单地以此为目标,但从长期来看这恰恰是为了重塑“规则和原则”。

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双重成员资格”问题需要从历史视角做简要回顾。首先是中国最初进入国际社会的问题。一般来说,这发生于治外法权结束之时即1942—1943年。根据这个解释,“中国直到1943年才得到国际社会的完全承认和成为国际大家庭的成员,因为这时中国通过与美国和英国签订条约,废除了治外法权”。然而,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进入了“游离”阶段。这一阶段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初中美实现了关系“正常化”。第三个阶段是1990年后,此时中国的完全成员资格面临外来强加的新“国内”标准的考验。更重要的是,由于新的国际规范共识,或者由于冷战结束导致的地缘政治结果,这些新强加的考验已经成为可能。这个“世界新秩序”是由规范的权力塑造的,还是简单地在权力的规范的影响下人为建立起来的?对后者的理解隐含在这样的看法中,即“正在崛起的中国因此面临着来自西方主导的国际社会中‘原有’规范变化的巨大挑战”。然而,如果我们转而关注更传统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成员标准,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根据完全的正式成员的数量来衡量,中国无疑已经完全融入了国际社会”。

中国的大国俱乐部成员资格很大程度上是个独立问题。它最初出现在敦巴顿会议起草《联合国宪章》之时,“现在中国不仅被公认为国际社会的‘文明’成员,而且至少被象征性地赋予了这个社会中的大国头衔和地位”。然而,在新中国成立后,至少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中国一直游离于国际社会之外,它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总体来说具有模糊性:“中国是一个潜在大国,但它在联合国安理会席位这一象征大国地位的合法权利,甚至对其一般的外交承认,许多年来一直遭到拒绝”。

为什么关于中国成员资格的问题很重要呢?至少有两个原因。首先,这意味着国际社会中国之间存在明显差别,即使在中国正式加入国际社会后,这种差别也没有完全消除。中国的这种模棱两可的地位———既作为国际社会的基本成员,又作为大国俱乐部的成员———一直存在。其次,这种一直分离的原因在于国际社会认定的规范与中国优先考虑的规范间存在明显的不一致。这个问题并不是依靠成员标准能完全解决的。这迫使我们进一步思考,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是否通过将中国视为一个国际社会成员所能概括?关于中国责任的问题仅是一个成员资格问题,还是有别的更深内涵?

至少,迄今为止的证据普遍支持如下结论,中国目前的崛起是在现有秩序中发生的,而不是对现有秩序的明确挑战。这里有三个原因。第一,由于中国最近一直被视为“局外人”,在遵守规则方面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国作为一个规范创新者的潜力。“中国正在崛起,国际规范也正在变化。崛起的中国与国际社会的规范变化是密切相关的。”在这一点上,没有国家在遵守规则方面会面临比中国更大的外部压力,这种社会化的经验教训已深深植根于中国的政治心理之中。第二,从历史上看,中国长期以来的传统是不向海外推广其价值体系。正如基辛格所指出的:“中国并不向外输出其思想,而是让他国自己去寻找。”这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中国的文化和历史传统妨碍了它对国际规范秩序的有效重构吗?第三,在任何情况下,中国的优先目标都是国内因素压倒一切。那么,问题不完全是关于中国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而是关于国际社会需要认识这个基本事实,从而帮助中国实现其国内目标。即便如此,除了支持主权和不干涉这些基本规则以更好地服务于本国的优先考虑外,这样的背景阻碍了中国提出真正的国际规范。

因此,这种历史背景揭示了中国面临的重要悖论。表面上看,为了成为一个受尊重的规范制定者,中国必须首先完全地融入国际社会,成为一个合适的规范接受者。而中国为了能够影响国际社会的规范,必须首先解决其成员资格的模糊性。对中国而言,现在问题主要涉及其在大国俱乐部中的地位。关于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利益相关者”或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辩论,已经表明了这点。这成为对中国成员资格的不断考验。这种“责任”的内容被看作是既定的,它要求中国承诺履行这种义务。另一方面,相关的问题是:需要中国扮演更负责任的角色是否可以信以为真?或者这只被视为制约中国的工具,通过实施单方面的检验,预期中国不可能满足,从而限制其影响?概言之,关于中国地位的辩论应被理解为对规范的权力的表达,还是被看作是影响中国社会分配的权力规范运用的方式?对于后一点,有学者已经指出,“关于责任的讨论只是关于承认的讨论的另一个版本”,对大国俱乐部成员来说,这样的责任可以作为承认的标志。

但“责任”这个术语还有另一层意思,它不是角色的扮演,而是“谨慎和自我克制”的内在特质。因此,这种内在特质“不是承担必要的责任,而是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但在这种情况下,哪些具体的特质是必要的和可取的?当提出这个问题时,我们可以看到,这实际上是关于责任的核心问题。它更少地涉及一些外生标准强加的检验,而更多地涉及理解责任作为一个完全内生的社会规范而可进行不同解读的政治过程。关于中国责任争论的中心可看作是一个问题,它更少地涉及其扮演的角色(在一个现有的规范预期框架内),而更多地涉及它展现的特质(在一个修订了的规范框架内),这个特质适合于特定的角色,并说服国际社会其他成员采纳修改了的规范。在第一种情况中,履行某些角色的职能是合格成员的证据。在第二种情况中,承担责任的内在特质证明了有能力扮演新的角色。这里,我们碰到了重要的区别:责任是成员资格的原因,还是承担一定社会角色的原因?我们如何理解处于这两个选项之间的责任对规范接受与规范制定之间的平衡所强加的重要影响。前者是通过规范接受表达的,后者是通过规范制定的能力表达的。然而,两者都没有全面论证规范的权力和权力的规范,国际社会实际上呈现的是比这两个结果所揭示的更加多样化的规范图景。

矛盾的是,中国越成功地通过目前所设想的“责任”的检验,从而减轻对其矛盾的成员身份的关切,规范转型的空间似乎就越小。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存在着悬而未决的紧张,因为目前设定的规范社会化可能会损害中国社会权力,从而削弱它未来作为一个规范制定者的作用。同样,在中国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方面,“承认游戏规则”使中国扮演被公认的完全合法成员的角色,“受挫的大国”最终选择“重塑国际社会社会结构”,这证明了现行规范存在的张力。如果是这样的话,从中国的视角来看,如何打破这样的循环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更深入地思考国际社会及规范在其中的地位。而且,它还需要缓解规范的权力与权力的规范之间的两极对立,因为实际情况更复杂,而不是简单的两者必居其一。Finnemore和Sikkink在规范变迁的研究中曾含蓄地承认,冷战结束与一些规范的缺失有关。在他们看来,“观念和规范与战败者是密切相关的……应处于不被信任的特定风险中”,因此可以推测,出于相同的原因,冷战的结束可能见证了“战争”中战胜国联盟偏好原则的“大量规范增长”。虽然这种规范变迁被看作是观念缺失,但它与地缘政治剧变所揭示的物质权力转移是密切相关的。因此,难以确定的是,是苏联权力的丧失促成了其观念缺失,还是其观念缺失导致了其权力的丧失。

这正是目前出现在中美关系背景中的难题,它涉及中国影响国际社会规范结构的能力。中国的物质权力将促进其未来观念的成功,还是观念创新的成功将有助于其社会权力的提高,从而代表其崛起的更有效维度?总的来看,分析人士乐于承认两种因素的存在。“‘中国崛起’既意味着中国在世界舞台上相对权力地位的大幅度提高,又意味着国际社会接受和认可它为大国俱乐部的一员,分享维持和重塑国际秩序的责任。”这就是说,学者们在探讨这些互动关系时已经更谨慎,甚至承认对该问题的构想可能是基于错误的二分法。有人认为,“西方一直是国际社会中新规范的倡导者,国际规范的变迁反映了权力这一方与规范、规则和制度这一方之间的联系”。而另一些人更大胆地指出,“未来的几十年,对国际规范演变的关键影响将来自于美中之间权力分配的变化”。美中之间的世界领导权竞争是“零和游戏”,其结果将意味着“获胜者将决定性地影响国际规范的变迁”。

需要指出的是,那种认为国际规范随着权力分配的转移而变化的观点存在矛盾之处。因为如果后者在某种程度上包括社会权力的维度,那么国际规范已经是权力的基本组成部分,它们就不能截然分开。因此,那种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观点,在逻辑上是有严重缺陷的。这种解释只适用于规范没有任何独立的权力因素,其影响完全依赖于支撑它的有效物质权力:规范的重要性仅仅是因为它体现了物质演进的历史。这种论点使合法性或责任这些概念显得没有任何意义,它从根本上排除了国际社会的可能性。事实上,本文所涉及的学者都利用了国际社会的框架,即便他们在英国学派框架内采用概念时采取了保留态度,但他们的研究似乎失去了理论发展的方向。为此,理论上解决的唯一出路必须是重新思考国际社会的概念。这需要我们采取一种不同的思维方式。

在批评英国学派使用过度“分类”时,秦亚青又创造了另一种过度敏感的二分法:作为“客体”的国际社会与作为“进程”的国际社会。很难想象,有人真的会赞同“客体”的国际社会的提法。但是,秦亚青的第二种模式更接近于英国学派的主流范式。根据这种模式,国际社会实际上可理解为“复杂的主体间关系的动态进程”。秦亚青敏锐地指出,学界存在着虚假的两极对立:一方为中国,另一方为静态的国际社会。事实上,国际社会与它的成员之间存在不断的相互重构。这意味着设想“一个静态的行为体追逐变化的制度”是误导性的,因为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行为体的“身份”都是不断变化的,进而引起国际社会规范结构的变动。因此,重要的不是国际社会可以吸收“社会化前”中国的价值,而是根据已经进一步“社会化”的中国的要求在国际社会进一步反复灌输和再生产哪些价值。

国际社会的动态发展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体现完全的“一致性”,在动态发展中有太多事情常常具有貌似合理的结果。因此,不仅任何强大的国家或国家集团没有能力将整套规范偏好强加给国际社会,而且在更深层次的方式上,国际社会也不可能始终证明这类规范的一致性和同质性的需要程度。国际社会始终是一个充满竞争的规范场所。在这样一个场所里,强大的行为体必须获得不同程度的尊重和合法性,而不能随心所欲。这种难驾驭的矛盾突出了国际社会的多元性和需要更认真努力地从事合法性实践的特点,这是为什么合法性如此重要和没有理由拒绝它的原因。因此,国际社会并不赞同其活动的规范基础的同质性或不变的观点,相反,这些是深刻的和不断论争的主题。然而,国际社会偶尔会对合法的规范达成充分的共识,这些可能是不稳定的平衡点,它表达了在特定的物质力量分配范围内规范效力和它们喜爱的规范之间的暂时契合。这里的核心难题是要理解国际社会作为表达它大多数成员基本共识的角色与它充当响应支配者的角色之间的紧张。这促成了一个与秦亚青在进程解释中描述的国际社会有许多共同之处的国际社会概念。

这种国际社会解释在理论上本身是重要的,它特别具有启示作用。因为它表明在规范结构内寻找对中国的解释并不是独特或例外的事件,而是需要理解为国际社会行为的常规特征。不同成员之间不断适应和竞争,影响了国际社会规范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中国寻求加入和修改的过程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在连续不断过程中再造的。追踪责任规范的过程是可能的。作为权力规范的一部分,责任规范将采取试图阻碍中国在国际社会中发挥影响的方式;而作为规范权力的一部分,它又将促使中国着手创立规范的新内容,以使这种规范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广泛共鸣。在责任性质上产生的混乱源自于在过程展开的同时又呼吁一种责任概念,似乎在国际社会之外有一种永恒的责任存在。现在面临的挑战是,用一种社会说服力的方式把责任引入国际社会内部,而责任又位于各方追求的不同合法化战略的灵魂之中。

六、结论

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只有在国际社会的框架内,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权力、合法性和责任这些概念。然而,我们还需要用一种独特的方式来思考国际社会。这种研究方法强调其规范的不稳定状态,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规范公开处于持续的争论之中。同时,这个过程是规范与物质权力之间互动的过程。“责任”概念最好地体现了该过程的实质,因为它既揭示了规范的发展,又描述了责任概念是怎样为回应物质权力转移而进行竞争的。它既非权力的规范,又非规范的权力,而是两者的结合。在某种程度上,“责任”的内容既是国际政治进程的规则书,又是记分卡。如果这表明合法性可还原为权力,那只有在以下高度限制性的意义上才是真实的:权力是由已经使其社会目的合法化的观念和规范维度构成的,合法性是一种权力的社会形式。

那么,国际社会涉及中国的现有解释哪些地方是“错误的”呢?一个普遍的抱怨是,英国学派关于国际社会的理论一直是欧洲中心主义的。例如,有一种批评意见认为,“英国学派的国际社会概念是非常有吸引力和解释力的国际关系理论……然而,如果用一种更为细腻和精致的方式引入‘他者’,它可能变得更有吸引力和解释力”。现在不完全清楚的是,这种抱怨是针对国际社会的理论研究还是针对实际的历史实践。在如何理解国际社会的概念方面,可能存在一些更根本性的错误。在上文讨论中,我们探讨了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对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检验与有选择地参加一些大国集团;责任与内在特质,前者意味着扮演一定角色作为构成其成员的证明,后者指展现某些特质以证明该成员适合履行一定的国际角色;用不同方式经常贯穿于所有上述问题领域的规范同化与创新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些都是有待于解开的非常复杂的谜团。更重要的是,这不只是面临一些客观的分析挑战,更受到政治解释与现实生活中政治争论的部分挑战,后者本身是国际社会实践的特点。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外部对责任强加一些客观的和外生的检验。作为一个国际社会合法性的核心实践之一,责任框架是行为体本身的一种内生性活动。这样确定的责任概念才算得上是最合适的。

这对中国在未来国际秩序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不同的行为体在要求中国满足它们所提出的责任检验时都有其特定的利益,它们力图在这样的规范框架内同化中国。然而,创新的关键领域是对责任的社会理解。而这样的责任概念不是固定的,而是不断变化的。中国对责任的内容有自己的看法,但它不可能随心所欲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一般来说需要与整个国际社会协商。如果中国与国际社会之间的相互重构存在汇合点的话,那必然是围绕责任概念产生的。新形成的责任观念将被国际社会所广泛认可,它将提出最令人信服的证据说明中国有能力成为一个规范制定者,而不是简单的规范接受者。这就相应地需要规范的权力与权力的规范之间相互调适,这一过程远比中国简单地积累物质权力复杂得多。

然而,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中国支持现有秩序的观点存在着普遍共识。当然,这种情况的发展并不单凭中国的保证,同样取决于其他国家的适应和接纳。“从长远来看,中国将逐渐推动规则和规范的改变,但并不会采取导致不稳定或造成全球危机的方式。”不过,这种结果也不是中国一国单独所能决定的。规范的权力限制的不是中国崛起,而是它以自己选择的方式制定规范的潜力。同时,虽然权力的规范和规范的权力在这方面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但从长期来看,权力的规范也同样有可能挑战现有国际规范秩序。可以预期,中国和国际社会能够在这一过程中相互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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