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期以来,我国人口生育政策存在着明显的城乡差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一般只能生育一个孩子;而农村地区居民第一孩为女孩的,可以间隔几年再生育一个孩子。也就是说,城镇地区居民实行“一孩”生育政策、农村地区居民实行“一孩半”生育政策。各省(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精神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城乡居民生育数量的规定也有着一定的差别。例如,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具体条件有:(1)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2)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3)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千米50人以下,人均耕地2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30亩以上的乡;(4)只有一个女孩;(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独生子女的。而城镇居民只有诸如第一孩是残疾等少数情况者,才能够生育第二孩,且所占比例甚小。
“当代中国妇女地位研究”课题组在广东所作的关于生育意愿的调查数据显示,广东农村地区夫妻双方理想子女平均数分别为3.06个、3.13个,远高于城市地区夫妻双方的2.18个、2.16个。如果从时间纵面上来看,1980年代,农村居民理想子女数以2—3人为主,内地及一些偏远地区则以3孩及以上为主;1990年代以后至今,其理想子女数多以2孩为主。虽然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但由于“文化滞后”现象,隶属于非物质文化的生育意愿的变迁,远慢于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的变迁。
由于我国城乡不同的人口生育政策,城乡之间在政策生育率、妇女总和生育率水平、平均户规模方面的差别较大。政策生育率是指一个地区如果完全按照政策的规定生育,该地区平均每个妇女终身生育的孩子数。目前,城市地区政策生育率一般介于1.13—1.15之间,而农村地区却处于1.80—2.10之间。总和生育率指某地区的妇女在育龄期间平均的生育子女数,是测量妇女当前生育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1982年,城市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5,而同期农村地区为2.48。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普遍开展,虽然目前城乡总和生育率都处于较低水平,但农村地区总和生育率仍比城市高出许多,分别为1.85、1.12。城乡平均户规模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1990年,城乡地区平均户规模分别为3.39人、4.12人;到2010年,差距虽有所缩小,但平均户规模仍有差距,分别为3.15人、3.85人。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事实上意味着放弃农村户籍的农村居民接受城镇的生育政策,减少生育子女数量。这与长期以来农村的生育习惯相悖,极大地影响了农村居民进城的热情。因此,进行户籍制度改革,需考虑到长期以来城乡相关政策的差异对人们生育观念的影响,实行渐进趋同的生育政策。
鉴于目前我国城乡差别的人口生育政策,以及我国人口现实情况及其发展的可能趋势,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城乡趋同人口生育政策的实施步骤可以实行“三步走”战略。(1)以2014年为基年后的两年内,在基本稳定现行计划生育人口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城乡地区无差别地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城乡总和生育率保持在1.8—1.9的水平。(2)2016—2018年,城乡地区生育二孩政策与农村地区趋同,如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等等;城乡总和生育率保持在1.9—2.0的水平。(3)到“十三五”时期末,城乡地区实行普遍生育两个孩子的一元化人口生育政策;城乡总和生育率控制在2.1的更替水平,从而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自然平衡和人口的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