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吵醒您,我们在深圳遇到了麻烦——我们的高级销售经理被警察抓了。每一个公司法务都不希望接到这样的电话。对于在中国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来说,类似场景已经越来越常见。自从2012年担任中国国家主席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以来,习近平主席就将反腐作为全国的一项首要任务,在政府和商务领域都开展了反腐运动。
对于在华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而言,他们所面临的不只是员工因贿赂被抓的风险。公司可能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被判处支付罚金或没收相关违法所得。根据中国法律,如果经查实公司的高管和董事对于公司的腐败行为"直接负责",他们也会受到刑事处罚。
近期的事件表明,中国主管部门不会因为当事人的国籍问题而放弃反腐。例如,2014年5月,中国对一家全球性医药公司中国公司的前负责人提出公开指控,指控其运作了一个"庞大的贿赂网",并起诉了该公司及该前负责人。2014年9月,中国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公司犯行贿罪,判处罚金约5亿美元。该前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即其将被驱逐出境而非在监狱服刑。
在该法院作出判决前,一中国法院也判处该公司的两名顾问通过非法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成立。两人均供认,在2009至2013年期间他们所在咨询公司非法获取了256份个人信息。法院判处两人合计约55,000美元的罚金,约两年有期徒刑。
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主管部门在其对医药行业的大规模调查中,还造访过其他多家医药公司。除了调查医药行业外,中国主管部门还以不当支付为由逮捕或拘留了一家大型服装服饰公司和一家旅游服务公司的外国高管。
当最坏的情况发生时
预测中国政府何时何地开展调查非常困难。这意味着任何在华开展业务的公司都需要对最坏情况做好准备。如果公司的员工因贿赂被中国主管部门抓捕,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逮捕前的准备工作。在逮捕发生前,作为其调查工作的内容,中国的主管部门(例如公安局和工商局)可能会联系公司外国高管。公司应通过实施标准化的调查程序准备应对这些要求,包括文件保存指南以及与中国主管部门沟通指南。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律没有规定等同于美国法律项下律师客户特权的法律概念,因此,特别是中国和国外的主管部门同时开展调查时,如何协调提供文件或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就特别重要。公司还应备有一位或多位经验丰富的中国刑事律师的联系方式(见下文)。
2.聘请刑事律师。鉴于潜在的公司或高管责任,除了受到起诉的个人需聘请律师外,公司即便没有受到正式起诉仍需要聘请自己的刑事律师。在中国聘请具有代理国际客户经验的当地律师并非易事。具备应对中国政府执法经验的美国外部律师可帮助公司聘请中国的当地律师,从而提供帮助公司熟悉中国刑法体系和中国当地法律所需的知识和文化理解。
3.开展内部调查。在了解到逮捕的相关信息后,公司应立即对所指控的不法行为展开调查,并确保立即停止公司的文件和电子邮件销毁政策,以免受到妨碍司法公正的指控。公司还应注意的是,需避免公司的内部调查被认为干预中国主管部门的调查。多数情况下,公司法务应聘请白领犯罪案件代理经验丰富的外部律师协助开展调查,并评估潜在的刑事责任。内部调查(特别是发生在美国以外事件的相关内部调查)常常需要专业知识和复杂的判断力。公司法务可能不具备进行有效调查所需的资源或专业知识。多数情况下,公司法务应该作为调查联系人,协助进行文件保存和收集工作,确定潜在的受访人,协调访谈,并控制调查成本等。但是公司法务应交由外部律师审阅并分析相关文件,管理电子数据,准备和进行证人访谈。一旦完成访谈,外部律师将建议必要的补救措施和后续步骤。
4.确保符合中国国家秘密和数据隐私相关法律。调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敏感信息的讨论和传输,这可能导致未经授权的披露。有必要尽量降低这种未经授权披露的风险,以避免违反中国的国家秘密和数据隐私相关法律。中国对于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拥有一套全面的法律规定,并已于近期实施了数据隐私法律。中国法律下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比较模糊和宽泛。在近期的一些知名案件中,中国的一些公司高管和政府官员因为违反中国的国家秘密和数据隐私法律受到了刑事调查。例如,2011年,中国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各一名官员因透露属于宏观经济数据的国家秘密分别被判处5年和6年有期徒刑。2014年8月,因涉嫌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相关法律,中国国有企业华润集团的原审计总监被中国警方拘捕。外部律师能帮助公司实施内外部流程,从而尽量降低此类不法披露及所导致处罚的风险。
5.考虑自首。自首听起来并不是一个很有吸引力的选择,但是中国的刑法制度鼓励在被追诉之前主动自首。2012年12月,中国的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个人或单位如实供述罪行的,可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尽管没有关于自首和减轻处罚的结果的具体规定,如果你发现有任何不法行为的证据,自首可能有助于快速解决事件并获得宽大处理。
6.咨询劳动法律师。如果雇员在中国入狱,公司需要知道是否可采取人事处罚措施。在不了解相关事实或者中国适用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对公司的雇员进行处罚可能会使公司面临高额诉讼的风险。这其中应考虑的包括中国的劳动法律,由于中国的劳动法律没有"自由雇用"的规定,雇主只有在某些法定事由下才可以解雇雇员。被逮捕并不是解除雇用关系的法定事由:被逮捕的雇员只有在被依法定罪的情况下才可以被依法解雇。为避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应该聘请中国有经验的劳动法律师来帮助公司决定是中止还是解除受到指控的雇员的雇用关系。
7.考虑向政府机构和媒体披露。如果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向政府部门主动披露,例如美国证交会和司法部,可能有助于减轻处罚。这些处罚可能巨额的。例如2014年5月,一家全球美容护肤品公司同意向证交会支付1.35亿美元,以和解一项长期调查案,调查内容为该公司高管是否向中国政府官员行贿以获取好处。以超过1亿美元和解海外贿赂调查案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公司应咨询外部律师以决定是否向政府部门披露。
如何防止最糟糕的情况发生
为了避免被卷入中国反腐风暴中,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公司应立即采取行动加强其反腐败合规制度。我们建议公司找出风险领域,执行功能完备的反贿赂合规制度并注意下面四个方面:
1.确保合规制度涉及中国反腐败法律。公司的反腐败合规制度应与时俱进,在制定过程中全面考虑当地风险、市场惯例和法律要求。依赖一套仅满足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和英国《反贿赂法》规定的标准制度是不够的。公司的制度应注意到中国的反腐败法律与《海外反腐败法》不同,其对商业贿赂和政府贿赂均规定了刑事处罚。合规制度还应对中国特有的贿赂风险作出规定,包括送礼、餐饮和招待活动盛行的商业文化。公司需要的书面制度和程序应能够就哪些常见的中国商业惯例是违法行为为员工提供清晰的指导并分析公司风险。
2.对在中国工作和与中国有合作的员工和代理进行培训。在中国的员工和代理很容易受到诱惑,关注利润而不顾全局。他们可能会看到竞争对手们违反了法律而未被追究,于是确信只有这样做才能取得成功。应对的方法是必须持续对员工进行有关中国特有的风险和行为方式的培训。培训应提醒员工,中国法律对贿赂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包括被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可能。一套有效的合规制度还应就如何应对当地反腐调查对中国的管理层和员工进行培训。
3.获得第三方中介的合规承诺。即使是拥有最严格内部控制的公司也可能因为与无职业操守的第三方(例如当地顾问和供应商)合作而面临刑事责任风险。中国的第三方中介的风险尤其高。为控制这一风险:(i)在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之前对其进行尽职调查;(ii)只和经介绍或推荐的第三方合作;(iii)向第三方提供明确的工作范围和预期成果描述;以及(iv)确保所有书面合同中均包含相关的反腐败条款以及遵守法律的承诺。
4.定期进行反腐败审计。一套完善的反腐败制度还需要进行经常、全面的内部和外部审计。公司的反腐败审计应包括文件审阅和员工面谈,重点是:(i)第三方协议和关系;(ii)过高的费用和支出;(iii)员工的高额礼品和招待费的支出报告;以及(iv)员工提出的合规方面的问题。公司在审计高风险的业务关系时应格外谨慎,包括与国有企业、政府机构以及合营企业中方的业务关系。
注:
史蒂芬·奥尔森(StevenOlson)是美迈斯律师事务所洛杉矶代表处的合伙人。郭冰娜是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的合伙人。本文所表达的观点并不完全是美迈斯或其客户的观点,且不应作为法律意见的依据。
参考文章:
Keith Bradsher和Chris Buckley,《葛兰素史克在华因贿赂被近5亿美元罚金》,2014年9月19日,参见http://www.nytimes.com/2014/09/20/business/international/gsk-china-fines.html。
Rebecca Valli,《在华咨询师一案凸显商业调查风险》,2014年7月29日,参见http://www.voanews.com/content/consultants-trial-in-china-highlights-perils-of-business-investigations/1967808.html。
David Barboza,《葛兰素史克在中国聘请的英籍调查员及其妻子被判入狱》,2014年8月8日,参见http://www.nytimes.com/2014/08/09/business/international/in-china-british-investigator-hired-by-glaxo-and-his-wife-are-sentenced-to-prison.html;以及MalcolmMoore,《Peter Humphrey案:葛兰素史克调查员在精心部署的法院案件中反戈一击》,2014年8月8日,参见http://www.telegraph.co.uk/news/worldnews/asia/china/11021773/Peter-Humphrey-trial-GlaxoSmithKline-investigators-fight-back-in-carefully-staged-court-case.html.
AdamJourdan,《调查余威之医药公司高管自问:我是否应该离开中国》,2014年6月12日,参见http://www.cnbc.com/id/101755952#。
Robert H. Iseman,《中国:国内反贿赂执法行动升温:跨国公司必须关注反腐败合规问题》,2013年5月8日,参见http://www.mondaq.com/x/238034/Corporate+Crime/Domestic+AntiBribery+Enforcement+May+Be+On+The+Rise+In+China+Multinationals+Must+Focus+On+AntiCorruption+Compliance。
Mitchell A. Silk和Jillian S. Ashley,《了解中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2011年1月1日,参见http://www.chinabusinessreview.com/understanding-chinas-state-secrets-laws/。有关中国数据保护法律的进展,参见G. Greenleaf和G.Y. Tian,《中国通过新的2013年指引扩大数据保护范围》,2013年4月16日,《隐私法律和商业国际报告》,第122, 1, 4-6期。
Herbert Smith Freehills律师事务所等,《中国判处两名泄露国家秘密的政府官员徒刑》,2011年11月16日,参见http://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b49945c3-d62a-4f29-95a8-4dbde274eb34。
Keira Lu Huang和Patrick Boehler,《华润集团原审计总监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被捕》,2014年8月25日,参见http://www.scmp.com/news/china/article/1580513/china-resources-former-top-auditor-detained-state-secrets-charge。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6日,参见http://www.cov.com/files/upload/Carlson_SPP_SPC_Judicial_Interpretation_on_Bribery_Enforcement.pdf (Covington & Burling LLP非官方译文)。
Ronald C. Brown,《理解中国的劳动和雇用法律》,155 (2009) (引用LCL, 文章39 (1-6))。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人大常务委员会2007年6月29日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订)。
SueReisinger,《对雅芳来说1.35亿美元的反海外腐败和解款只是一个开始》,2014年7月28日。
美迈斯律师事务所《海外反腐败法手册》,88-104 (2013年,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