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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战对国际法治与文明的贡献

牛津大学中国现代历史教授、中国研究中心主任拉纳·米特在其《中国,被遗忘的盟友》一书中指出,70年前中华民族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付出的巨大牺牲与做出的卓绝贡献,并没有得到西方世界的充分认可,也没有转化为战后中国在亚太地区的政治资本;但无论如何,这段历史已经永远铭刻青史,中国对反法西斯战争的贡献也清晰可鉴。然而,这并不是中国所做出贡献的全部,二战前后,我们为实现人类永葆和平的理想,为建立一套公道、正义的国际秩序、法治与机制所作出的努力与贡献,无论在西方还是在国内,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中国在反法西斯战争之外的法治与文明贡献,同样值得做出更细致的梳理。

一、重塑秩序:从联合国家宣言到联合国宪章

实际上,从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失败以来,中国在近代国际秩序中就处于不断被边缘化的境遇。政府无能、国家孱弱、经济凋敝、社会失序,在国际社会中,一直处于被欺侮、被压迫、被侵略、被掠夺的地位。而且,中国的悲惨故事也从未引起西方主流社会的关注和兴趣,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十余年间,中国基本上是孤军奋战,以一己之力抵抗日本侵略者的残暴与肆虐,付出了巨大的血泪牺牲。但中华民族不气馁、不放弃的坚韧与永不屈服的精神,不仅给了身处法西斯肆虐之中的全世界人民以鼓舞和信心,也让西方国家看到了中国在反法西斯战争中的实力与潜力,以及与中国结成反法西斯联盟的意义与价值。

早在1941年6月12日,英联邦国家就与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在伦敦签署同盟国宣言;6月22日苏德战争爆发,第二次世界大战范围进一步扩大,美英迫切需要进一步协调反法西斯战争,两国首脑于8月在大西洋北部纽芬兰阿金夏湾的奥古斯塔号军舰上举行大西洋会议,13日签署《大西洋宪章》,并于次日公布。9月,在伦敦召开了讨论大西洋宪章的同盟国会议,主要是一些欧洲国家参与,《大西洋宪章》成为这些国家抗击法西斯的纲领。9月24日,苏联宣布接受《大西洋宪章》的基本原则。9月29日—10月1日,美英苏在莫斯科举行三国会议,讨论美英向苏联提供武器装备和战略物资分配问题。然而,在这些协调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国际议程中,没有中国的参与,也没有人关注中国

但1941年12月7日,“珍珠港事变”及太平洋战争的爆发,引发了国际形势巨变。美国正式参战,法西斯不断扩大侵略战争,促进了世界反法西斯联盟的最后形成。1942年1月1日,包括美英苏中在内的26国代表在华盛顿签署并发表了《联合国家宣言》,宣布接受和同意《大西洋宪章》所载宗旨和原则作为参战的共同纲领。但这个宣言的签署却有所不同,根据罗斯福的设想,1月1日先由美英苏中四国签字,这四国成为“四警察”,负有维持战后世界格局的责任;1月2日,再由其他22国按照字母顺序签字。这是中国第一次参与重要国际议程,并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和发挥重要作用。此后,1943年11月22日—26日的开罗会议及随后于12月1日发表的《开罗宣言》,以及1945年7月26日发表的《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都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中国意志和利益。

而其中最值得称道的是联合国的成立及中国在其中的贡献。1943年10月30日,中美英苏四国在莫斯科发表《普遍安全宣言》,声明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1944年8月-10月,苏美英三国和中英美三国代表先后在华盛顿的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提出了组织联合国的方案,并拟定出《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1945年4月25日,包括中国在内的50余国代表开始在旧金山举行“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从4月到6月,历时两个月,50多个国家对《联合国宪章》进行了充分讨论,并于6月25日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10月24日正式生效。中国不仅是联合国会员国,还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二、恢复正义:从纽伦堡审判到远东军事法庭

二战临近结束,如何处置在法西斯战争中犯有罪行的“轴心国”军政人员,国际社会进行了热烈的争论。在许多国家主张以牙还牙,甚至主张活埋、虐杀的情况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坚持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他尖锐地指出:如果你们认为在战胜者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可以任意处死一个人的话,那么,法庭和审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人们将对法律丧失信仰和尊重,因为法庭建立的目的原本就是要让人服罪。这位雄辩的法官最终胜利了,历史上第一个国际法庭也随之诞生。中国实际上支持了这种观念,《波茨坦公告》第10条规定,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

1945年10月18日,国际军事法庭第一次审判在柏林举行,自1945年11月20日移至德国纽伦堡城,经过216次开庭,于1946年10月1日结束。在这场审判中的被告共计22名,均为纳粹德国的军政首领。另外包括德国内阁在内的6个组织也被调查和判决,其中3个判决为犯罪组织,另外3个则无罪。

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根据该宪章,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印度、加拿大、新西兰、菲律宾和澳大利亚11国代表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4月-1948年11月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东京审判。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始进行,1948年11月12日结束,历时两年半。这次审判共开庭818次,出庭证人达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受理证据在4300件以上,判决书长达1212页。虽然审判活动受到美国的非法干预,许多日本战犯未得到应有的惩罚,但东京审判的判决书仍然对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准备和发动对中国和亚洲、太平洋战争的罪行进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被告有罪。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举行了对在押日本战犯的沈阳审判和太原审判。

东京审判从法律上再次宣布和确认日本发动的对华战争的侵略战争和法西斯战争的性质。1951年9月8日,日本在与美国等48个国家签订的媾和条约第11条明确承认:“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其他在日本境内或境外之盟国战罪法庭之判决。”通过审判而不是以暴制暴,是人类恢复正义的一次重要努力,也是正义的进步。

三、国际法治:从弱肉强食到不以武力相威胁

在人类历史上,尽管中国古代曾经存在规制国与国关系及规制战争的礼制,但人类一直没有找到处理国与国关系和制约战争中无节制暴力运用的良方。尤其是西方历史上的宗教、种族战争,杀人盈城,屠杀灭族,史不绝书。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之后,西方开始构建民族国家,逐渐以主权来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工具,但仍然不能解决战争及战争中的暴力滥用问题。两次世界大战,除日本中国的侵略外,便主要是西方帝国主义国家内部争夺霸权的战争。

西方世界挑起和发动的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有史以来最深重的战争灾难。一战之后,西方曾经试图探索构建国际组织来促进国际联合,但在殖民争霸的大背景下,“国联”很快归于失败。二战给人类造成了更深重的灾难,也促进了人们思考。二战后,国际法治最大的变化就是联合国的成立及《联合国宪章》的签署。正如人们所公认的,《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要避免人类再遭受惨不忍睹之战祸,确立以“主权平等”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求独立、求平等、求和平的强烈愿望与国际关系发展规律,对战后世界和平的实现有其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亦有其不可动摇的法律价值。

而实际上,在整个二战之中,不仅有战场上血肉模糊的歼灭战,也有战场背后谈判桌上政治家和法学家们的努力,从《联合国家宣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一直到《联合国宪章》,都有中国人的努力与贡献。20世纪50年代和70年代,又是中国明确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三个世界”划分理论,这都是对国际法治、国际秩序及国际和平的贡献。

四、人权文明:从以德报怨到《世界人权宣言》

二战中,中国不仅表现出了勇敢、坚韧和牺牲,更表现出了宽容、慈悲和人道。这个贡献,主要体现在战后对日侨的人道遣返,以及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

日本为了彻底侵略中国,曾经向中国东北等地移民将近150万人。1945年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但是,战败的日本关东军置百万移民于不顾,仓惶撤退,将大量的移民遗弃在中国东北,造成所谓遗华日侨问题。对于这些人,日本在1993年后的称法是:中国归国者、残留日本人、中国残留日本人、中国在留邦人等。日本厚生劳动省将这些日本军队从中国大陆撤退和遣返期间、被中国人收养的未满13岁的日本人定义为遗孤,但是将那些13岁以上的为了生存或自愿进入中国东北家庭的日本女性,视为是根据自己的意愿而留在满洲的,进而剥夺了残留妇女的日本国籍,并且不列入援助回国的对象。从1945年,直到48年后的1993年,才最终取消这种差别,将遗孤和遗留妇女一同视做归国的援助对象,统称为“残留日本人”。

为了遣返日侨,中国展现出了人类历史上最可贵的人道精神。1946年,在刚刚摆脱日本魔爪,曾经数千万人饱受日本屠刀肆虐的中国,胜利的中国人民没有以暴易暴,而是以中华民族的宽容和仁慈,向日侨伸出援助之手,迅速安排日本侨民回国,这一点就连日本人编写的《满洲国史》也不得不予以承认:战争后期,生活必需物资紧张……中国人对日本人的反感情绪不断增长一事乃是事实……但是,并没有因此发生对日本人进行民族报复的事情。倒是各地的中国人,同情日本人的悲惨处境,救济危难,庇护以安全,或者主动给以生活上的帮助的事例层出不穷。

在当时,中国战后经济凋敝、物资极度匮乏,即便如此,仍然调配了大量的粮食、燃料、药品和运输工具。据相关记载,葫芦岛这块曾长期被日本侵略者蹂躏的土地,还没来得及医治自己的战争创伤,就向遣返的日本侨民伸出援助之手,接纳了105万敌国的侨民,让他们从这里踏上归国之路。而对比鲜明的是,直到1946年末,美国扣留了将近7万名投降的日本兵做劳工,用于逐步淘汰在菲律宾群岛、冲绳岛和太平洋海域的战时设施。在战胜国中,中国人的博大胸怀与人道精神,可谓彪炳日月。安倍晋三在2015年8月14日极尽油滑、扭捏狡辩、遮遮掩掩、冥顽不化、毫无诚意的谈话中,虽然避重就轻地提到并感谢“在中国被残留的接近三千人的日本儿童得以成长”并返回日本,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中国人博大的胸怀和伟大的人道主义精神。

二战的另外一个成果是《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和全世界对人权事业的重视。《联合国宪章》生效不久,联合国筹备委员会就建议经济及社会事务理事会立即成立人权委员会,以制定一份“国际权利法案”,并于1946年2月12日得到联合国大会的批准,四日后,人权委员会正式设立。1947年1月27日-2月10日,在人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成立了一个由美国代表罗斯福夫人埃莉诺、中国代表张彭春和黎巴嫩代表的三人委员会,负责起草宣言草案,但没有取得成果。3月24日,罗斯福夫人任命了一个包括中国在内的八个国家代表组成的起草委员会,并得到经社理事会的批准。1948年9月-12月,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大会第三届会议上,先后经过大会第三委员会和大会讨论,于12月10日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中,中国代表张彭春居功至伟。经卢建平、鞠成伟、黄建武等学者的研究,张彭春在《世界人权宣言》制定中的贡献已经基本清晰。1946年1月,张彭春赴伦敦,担任联合国创办会议的中国代表,会后他被任命为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理事会的中国首席代表,兼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副主席,直接参与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张彭春认为,尽管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但可以有共同的人权目标。他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次演讲中说:“世界上已有35部或40部宪法有了人权法案,这一事实表明,尽管各国的人生观或思想体系不同,达成协议是可能的。”

在宣言的起草过程中,张彭春经常成功地调解争端,挽救了宣言的起草工作。这主要表现在两点。

第一是打破西方中心主义,使《世界人权宣言》体现更多国家和民族的经验与价值。《宣言》草案第一条原本带有强烈的基督教色彩,引起各国的疑虑。张彭春认为,各国代表在此问题上应保持平等、宽容的态度,“因为我们都不希望一个作为保护和尊重全人类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宣言所反映的观念过于狭窄”,张彭春说,“宣言应该既反映出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也应该反映出孔子的思想。”在张彭春等人的努力下,起草委员会删除了“本性”一词。他还建议将儒家的“仁者爱人”思想放在宣言之中。他把“仁”翻译成conscience(良心)一词,为各国代表认可,从而写入了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这就使得《宣言》第一条所体现的国际人权体系并不是建立在任何单一的宗教、文化、伦理或是人性的基础之上的。

第二是调和争端,在美苏冷战激化之前促进《宣言》通过,避免了《宣言》可能流产的命运。1947年6月,在人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就产生了争议,即将订立的这个人权文件是命名为“公约”,还是“宣言”?如果是公约,就意味着具有国际法的效力,而如果是宣言,则只具有道德号召的意义。后来,还有些国家争议,宣言是否会修改或否决联合国宪章呢?或者是否所有成员国都必须签署世界人权宣言,因而使世界人权宣言符合国际法呢?有些国家的代表坚持主张要赋予该文本以法律约束力,以保障国家权力下的柔弱的个人权利,而有些国家对这样的规定却疑虑重重。有鉴于此,张彭春提出了“先宣言、后公约”的折衷建议:成员国可以分别签署宣言,然后使宣言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1966年经联合国大会通过,定名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通过任择议定书这种形式来贯彻宣言的精神。这种解决方法,既保护了人权宣言的完整性,也尊重了成员国的国家主权。更重要的是,这个方案大大缩短了宣言提交讨论的时间,否则,随着后来美苏冷战与国际形势的复杂变化,它的命运恐怕会有很大变数。

根据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进行的研究表明,《宣言》宣布的30个条文及一个序言中,张彭春直接作出贡献的就有11个条款,包括人权基础条款、反歧视与平等保护条款、社会权利条款、权利限制条款等。而且很显然,作为委员会副主席,他对其他条款肯定也有重要贡献。正如联合国人权司第一位司长约翰·汉普莱(JohnHumphrey)所言:“他是折衷艺术的大师,通过引用孔子的名言,总是能找到方法,使我们的工作免于陷入僵局。”人权委员会主席埃莉诺·罗斯福则认为:“张彭春给我们大家都带来了极大的欢乐,因为他具有幽默感,从哲学的角度考虑问题,几乎在任何场合他都能够引述机智的中国谚语来应对。”而他的外交才能显得更为重要。作为“协调中国和西方的艺术大师”,他“讲求实用”,“随时都有解决问题的实际办法”。

五、怎样看待中国对国际法治与文明的贡献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年之后,我们更应该做的是梳理和总结中国在战场之外的努力与贡献,尤其是为战后国际法治、国际秩序、人道和平、人权文明上所作出的贡献,尽可能争夺对历史和现实的解释主导权,将中国在反法西斯的抗日战争中的贡献,转化为今天我国在国际秩序中所应该拥有的地位与优势,并从中赢得全世界对珍爱和平的最大共识。

第一,维系战后一系列国际法所确认的于我有利的国际关系体系和国际法律秩序。

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为核心和基础的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形成了完整而紧密的有国际法效力的制度体系,是同盟国战胜日本军国主义、与日本之间结束战争状态、构建亚太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础。这套体系和秩序一方面确认了日本侵华战争的侵略性质和法西斯性质,以及中国与当时世界各盟国对日本作战的正义性,另一方面也是战后对日本进行一系列领土、内政和国际地位安排的法理基础。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无论是当时共同签订《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中、美、英、苏各国,还是宣布接受这两个文件的日本,都不仅不能否认其法律效力,而且应该切实遵守和履行其条款。任何国家都不能因一己私利食言而肥,不能对同一个国际法文件的态度前后大相径庭。这与国际法上另外一个重要的“禁止反言”原则也是一致的,当事人不得否认自己先前已确认或以行为加以肯定的事实,如此才能合理约束国家协议当事方、维护国际法的法律效力和稳定性。

第二,争取中日近期围绕东海、南海及一系列国际议题争议或争端中的话语主动权,同时,申明战后以美国为首对日媾和的《旧金山协议》涉及中国条款的无效性,从而在中日之争中取得道义优势。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为了减轻自身军事压力、把日本打造成反共堡垒,改变了对日态度。美国不仅允许保留天皇制度,导致以日皇裕仁为首的、包括参与南京大屠杀的朝香宫鸠彦王等在内的日本皇族战犯没有得到应有的审判;还进一步扶持日本,将包括正在服刑的甲级战犯在内的许多日本战犯陆续释放,其中不少人还被日本政府“赦免”。这些战犯重返社会后成为鼓吹军国主义的急先锋。比如,早在1957年2月,曾为甲级战犯嫌犯的岸信介任首相时就图谋修改和平宪法,但遭遇失败;而一个甲子之后,他的外孙安倍晋三又在挑战战后国际秩序和亚太和平。

1951年9月8日,在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的情况下,美英等国与日本签订片面的所谓“对日和约”(简称“旧金山和约”),美国还与日本签订了《日美安全保障条约》;1952年2月29日和1953年12月25日,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两次发布文件,擅自扩大托管范围,非法将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裹挟其中。此后,日本便妄图以“旧金山和约”取代《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为窃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寻找所谓的“合法”依据。在某些国家的默认甚至背书下,日本公然违背《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在钓鱼岛问题上频频挑起事端,并且在背离和平宪法的右倾立场上越走越远。2012年安倍晋三上台后,更是实施了一连串政治军事冒险行动。2014年7月1日,安倍召开临时内阁会议,正式决定修改宪法解释,部分解除对行使集体自卫权的限制,在事实上架空了和平宪法。2015年7月15日,日本众院和平安全法制特别委员会凭借自民、公明两党的赞成票,表决通过了以解禁集体自卫权为核心内容的安全保障相关法案。安保法案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自卫队法》、《武力攻击事态法》、《周边事态法》、《联合国维和行动(PKO)合作法》等10部法律的修正案综合构成的《和平安全法制完善法案》;二是随时允许为应对国际争端的他国军队提供后方支援的新法《国际和平支援法案》。所谓集体自卫权,指的是在他国遭受武力攻击时,即使日本没有受到直接攻击,也可以一起反击的权利。在安倍政权通过2014年7月的内阁会议决定修改政府的宪法解释之前,历届政权均采取了“虽拥有权利,但无法行使”的立场。安倍及日本右翼政客一系列错误而危险的言行,蓄意破坏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妄图颠覆战后亚太国际秩序,严重威胁了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因而,不能不引起曾饱受日本军国主义欺凌的广大亚太国家和人民的警惕。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中、美、英、苏等国付出巨大牺牲才取得了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构筑起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联合国宪章》等为基础的战后国际秩序。面对日本右翼势力蓄意混淆视听、违背《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破坏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成果,企图否定战后国际秩序、复活军国主义的危险倾向,国际社会要避免历史悲剧重演,就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毫不妥协地与其一系列政治军事冒险行动做坚决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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