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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发展:国家权威与社会权威的融合

权威社会发展与社会秩序中的一个基本要素,马克斯·韦伯说,权威(亦称统治)“应该叫做在一个可能标明的人的群体里,让具体的(或者:一切的)命令得到服从的机会。”①或者说,“应该称之为在可以标明的一些人当中,命令得到服从”②。韦伯从社会关系上解释了权威就是命令得到服从。如国家权威和宗法权威便是如此。也可基于某种社会秩序的规范和准则,是规范和准则所支持的对他人施加影响的一种力量。权威还可是某种社会制度的化身,如中国传统社会里的宗族制度,宗族成员对族长权威的遵从,就意味着对宗族制度的服从。权威的存在监督着人们对该种社会制度的遵从,从而维护着社会制度的运转和持续。

一、中国传统社会:家国同构,国家中轴

根据丹尼尔·贝尔中轴结构理论,中轴结构是指其他结构环绕在它的周围的那种组织结构,社会中轴结构决定着社会类型。从政治类型上分析,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社会所赖以发展基础是一个权威社会。“权威”就是权力和威势。在汉语里,这原是一个组合词,“权”最早是指一种树木,引申为秤、秤砣及度量衡的意思。《论语·尧曰》:“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③“权”就是指度量衡的意思。后由衡量的“权”引申为政治意义上的“权”。这种“权”可以衡量事物、规范事物,保持公平,具有举足轻重的决定性力量和作用。《庄子·天运》说,“亲权者不能与人柄。”④其意是说,看重权力的就不肯将权柄让给别人。这里的“权”就是指权力和权柄。“威”,原意是指婆婆,《说文解字》:“威,姑也。从女,从戌。”⑤“姑”即丈夫的母亲。段玉裁说,“引申为有威可畏。”⑥《商君書·去強》:“刑生力,力生强,強生威,威生惠。”⑦“权”与“威”合用,也即权力与威势。《吕氏春秋·审分》中说:“少长相越,万邪并起,权威分移,不可以卒,不可以教,此亡国之风也。”⑧也有说成“威权”的,《管子·法法》:“法重於民,威权贵於爵禄。”⑨

权威精英或以国家名义凭借权力和威势,掌控社会资源及话语表达,进行社会统治,这样的社会我们称之为“权威社会”。在权威社会里,政治权力不是通过民主选举,而是通过非民主的其他途径而形成。权威社会形式是多样化的,孟德斯鸠曾将所有政体划分为三种类型,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其中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⑩。韦伯则将统治划分为合理、传统和魅力三种类型(11)。这里孟德斯鸠的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韦伯的传统和魅力型属于权威社会。美国政治学家林茨以二十世纪50年代西班牙为蓝本,提出了威权政体的概念。他将社会按政治组织方式分为三类,集权社会,威权社会和公民社会。罗荣渠认为,威权主义政权是指二次大战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现的军人政权或由非军人统治(一般是一党执政)的具有高度压制性的政权(12)。这里的威权社会都是指介于极权社会和民主社会之间的一种社会形态,是一种具有市场经济取向、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和意识形态上的一致性特征的搞现代化的“新政体”。但这种指称还是一种简单的民主与专制非此即彼的二元两分思维体现,它与我们这里所说的“权威社会”有很大区别。我们说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权威社会,是指国家权威在中国传统社会发展中具有中轴结构上的意义,国家权威的有效性对治理的善恶、民生的苦乐以及国家的分合都有着重要而直接关系。

中国是一乡土社会,农耕是其文明成长的经济与社会基础。中国传统社会的小农生产方式的社会经济土壤,男性家长制的确立,为这种家国同构、国家中轴的权威主义奠定了坚实基础。君主处在权威的顶端,不仅是政治上的最高主宰,同时又具有最大的父家长身份。儒家由血亲伦理关系出发,推演出一系列人际关系和社会交往的准则,使得君权至上国家中轴成为一项基本政治价值准则。在这样的环境下,国家对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并由此在古代中国锻造了一个强大的文官主导的行政性帝国政府。中国的文官制起源于西周。周公制《周礼》,《周礼·天官》“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13)。西周设立了“六官”: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分掌邦国之政,总称六官或六卿。隋唐以后,中央政权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之尚书总称六官,大致和《周礼》六官分职相当,也统称为六官。明清时,习惯把大冢宰、大司徒、大宗伯、大司马、大司寇、大司空分别用作六部尚书的别称。隋唐兴科举,代表中国文官制的成熟。皇权要行使它的绝对权威,就必须依靠强大的文官官僚系统,所以文官制是中国国家中轴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国家中轴的自然延展和君权的派生与延伸。

中华民族是唯一以国家形态同根同文同种存留几千年的民族,尽管在20世纪初叶,中华帝国大厦轰然倒塌。然而,中国社会发展对国家权威的依赖这种中轴性治理结构,并没有随着帝国大厦的崩解而消失。相反,它依然深深影响并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中国的现代国家成长与社会发展。以国家和中央政府为中轴、为主导的政治类型深深影响着中国社会发展,并形成了鲜明的中国印记,即强大的中央政府主导的社会发展。由于中国传统制度的巨大惯性,由于两千多年国家和中央权威制度在整个民族心理中的积淀,国家或中央政府在社会发展中都需要扮演主导性的角色。今天无论是进一步推进市场化经济改革,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一再地凸显着这一特点。这正是与中国两千多年来形成的国家权威中轴传统有关。

二、国家权威与现代社会发展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权威社会,历史传统与政治遗产对国家政治模式的选择有着重要的制度路径依赖作用。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就往往会出现良性循环或恶性循环的发展,要跳出这种循环的怪圈殊非易事。人们习惯于沿着既定路径往前走,初始的制度选择会提供强化此制度的刺激与惯性。中国是一个超大型统一的国家,长期实行中央集权制度,这一由中央政府主导的国家权威非常重要。中国历史经验表明,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国家权威对民族存续、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历史上治乱交替也正是国家权威强盛与衰微交替的结果,大凡国家权威强盛时,中国就能出现“彝伦攸叙”的大治兴旺,而国家权威衰败时,中国也就会随之出现“彝伦攸斁”的混乱危亡。由中央政府主导的国家权威制度有利于国家统一的形成与维系,秦汉以来2200年,统一的时间约一千五百年,即三分之二,政治上分立时期约七百年,这种分立有很多原因,但一个核心因素就是中央政府权威衰微。

到了近代中国,中国传统社会在西方列强冲击下迅速、全面地瓦解,出现了派伊所谓认同危机、合法性危机、渗透危机、参与危机、整合危机和分配危机(14)。其实,这六种危机都是现代化的权威危机。权威危机主要体现为中央政府的权威主体危机、权威合法性危机和权威一体化危机。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一旦出现权威危机,权威得到服从的程度就会大大降低。传统的权威结构失去被支配者的认同,社会也就会不稳定。中国权威社会在此时走向了一个转折,原有的由中央政府主导的国家权威在现代化的初始时期呈现出衰微状态,近代中国在对外交往中无力应付外敌的挑战,无数次割地赔款,丧权辱国,在内部治理中,不能有效地进行社会整合,太平天国等各种内乱,满清王朝无力支撑,中华帝国大厦轰然倒塌。继之而起的军阀政权由于各种利益集团的倾轧与争斗而分散无力,传统国家权威结构逐渐解体。1927年以后,国民党取得形式上一统的中央政府权威,但由于派系林立,再加上倭寇入侵,使得国家权威处在一种乏力与缺失状态,中央政府无力有效地动员各种社会力量,集中有限的社会资源去专注投入现代化的运作之中,延缓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国早期现代化以“富国强兵”、“救亡图存”为驱动力,赋予了国家特有的历史使命。要达到这一目标,就需要一个权威,但根据历史经验,仅有西方的民主制还不足以建立起相应的权威结构,它还需从自己的历史与文化中汲取智慧与经验,重塑现代国家权威

中国是统一的超大型国家。在向现代化转型发展过程中,大国的发展问题不同于小国,小国有可能顺利走向现代化,但大国却很难。尽管大有大的好处,如超大型统一国家会形成对现代化有利的规模效应,有巨大的国内市场,有不同地区互补优势和大国回旋优势,中国还有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但大还有大的难处,如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均衡各地区发展难度极大、困难极多,超大国的治理也比其他国家要困难得多。这就需要有一个有效的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国家权威体制,这种权威体制实质上是对中华文明传统国家体制的一种延续和改造。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政府的执政能力比政府的形式关系更加重大,一个国家现代化能否成功取决于中央政府的权威是否有效。权威政府理论是亨廷顿政治发展理论的基础和逻辑前提(15)。不论何种形式的政体,必须首先建立强大有效的权威体系,因此,发展中国家首先要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与权威

环顾东亚儒家文化圈,我们发现,以中央政府主导的国家权威推动社会发展成了东亚很多国家与地区现代化发展的一种模式。东亚的意识形态中,儒家思想居于主流地位,尤其是它的伦理道德观念和政治思想,形成了东亚族群主要的行为、关系的规范。儒家文化尽管是一种权威等级文化,但同时还倡导一种统一、宽容、中庸、协调的思想。这给中国及深受儒家文化浸染的东亚国家和地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同属于儒家文化圈的日本是一个君主立宪政体,日本的明治维新加强了中央集权,这种政体在维护国内秩序安定。对付外力挑战、推进现代化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战后这一政体经过重大改造,转变成更具实质意义的西方君主立宪政体,但实际上日本仍是自民党一党独大的政治格局,这一权威保证了日本长期稳定并保持其经济高速发展(16)。新加坡在独立之后实行的也是一种以议会政体为形式的“权威政治”,它所推行的各方面战略计划,都以权威政治为后盾。国民党政权1949年退守台湾后实行权威政治体制,形成了强有力的政府权威,并以这一权威推行相应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现代化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功,使台湾一跃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罗荣渠认为,东亚儒家文化圈的这些国家与地区现代化发展都是以国家权威来保持发展中的较高的政治稳定,增强社会的内聚力,并制定维护主权与独立的工业化计划,采取保护民族经济政策、保证社会公平与福利,促进社会整合等等(17)。这说明强有力的国家权威可以有效动员各种社会资源,整合国内各种利益集团的不同利益要求,消除现代化过程中的阻碍因素,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保持政治秩序的稳定,实现强国富民的目标。

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国家权威保证了中央政府对社会资源的掌控,保证了民族的自主发展。在改革开放前,中国一直是以自力更生、自我发展为主,即使接受一些外援也能不受外国资本的控制。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国家权威中轴承续了革命国家的强力机器,有较高的现代化动员能力以及抗击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了国家在复杂的经济状况中可以迅速做出决定,进而赋予了国家权威政治选举以外的功能合法性。在现代化快速发展及社会快速转型进程中,面对工业化时期频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国家具有权威整合的优势,能有效地调节社会矛盾,控制社会利益冲突,平衡社会利益关系。同时,能长期维护一种以满足全体人民基本需要的社会福利方式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国家权威得以再次成为社会的中轴,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追赶型”现代化的实施。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国家权威中轴结构具有很强的资源动员能力和很高的社会组织化程度。民族独立后的中国,期盼国家迅速摆脱贫穷落后,要压缩时空,在较短时间内追赶、实现早发型现代化国家花费三百余年才得以完成的现代化任务。这种赶超型现代化,需要以国家权威来实施。推进经济发展、民生福利、政治参与、社会整合以及国家完整,需要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干预、组织、引导、扶持。在中国大陆,更是以社会主义制度来保障了这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国家权威中轴结构的形成与发展。改革开放后,尽管中国的权威体制已经从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社不分的高度集权计划权威体制,走向政企分离、政社分离、政资分离的转型体制。然而,它又具有中国传统权威结构的一些特点,如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建立一个好政府,以解决人民的温饱和巩固权威

尽管中国的国家权威中轴所形成的权威体制确能发挥出巨大的优势,国家有明确的民族复兴、国家强盛发展使命,但这种权威体制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特点,就是强国家、弱社会。由国家权威控制全部资源和规划整个社会生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容易产生强势国家权威社会计划的乌托邦主义相结合,产生所谓“规划的社会变迁”。这种规划的社会变迁模式在上世纪50到70年代发展到了极致。

权威统治是为了实现乌托邦规划社会变迁所必不可少的保障或条件,尽管国家权威中轴结构具有整合动员能力强、决策执行效率极高的特点,但是,高度集权政府往往夸大政府的理性和能力,完全忽视政府失灵的可能性,将配置资源、组织生产、分配收入、技术创新等重任全部堆到政府的头上,实际上堆到了最高权威者身上。对于一个政府高度集权的国家权威结构来说,一旦发生政府“失灵”,其损失之大远远超过由于个体能力与理性有限性而造成的市场“失灵”,甚至导致社会危机,造成国家与民族的灾难。

权威体制容易导致政府与市场严重失衡。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的空间在扩大,其功能也在不断强化,但市场还是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政府。市场只是政府实现其经济社会目标的一种工具,而政府仍然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强势地干预着市场的经济活动。政府机构臃肿庞大,领导人有严重的家长制作风。由于社会力量太弱,我们今天仍习惯于由国家操办、控制甚至垄断大量社会公共事务,如教育、卫生、医药、体育和社会公益事业。很显然,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严重失衡的情况下,中国改革与发展的要务就是重新达到国家与社会权威之间的均衡。

权威体制还容易导致权威自利,权力寻租。权威体制缺乏自下而上监督,社会对于公权力的制衡能力相对弱化,导致政府公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经常逾越法律允许的边界,利用权力进行寻租腐败的案例层出不穷。同时,在权威体制下,掌握不同稀缺资源经济精英与权力精英阶层之间,彼此很容易进行利益交换,从而获得更多的稀缺资源,如财富、地位、权力与机会,等等。权利产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这是一个定律。因此,在现代社会里,一个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就是把公权力关进笼子里。诺斯曾提出一个“诺斯悖论”,即“国家的存在对于经济增长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国家又是人为的经济衰退的根源”(18)。权威体制既是中国社会的一种基本类型,但又存在着严重弊端;一方面快速推进了中国现代化发展,另一方面又带来了权力腐败与两极分化的结构性问题。如果处理不当,甚至会进一步陷入两种恶性循环的困境。这种两难困境也给中国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社会优化与社会弊病、社会进步与社会代价、社会协调与社会失衡相互交错。中国在这样一个权威社会结构中,怎么来保持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如何缓解由于我们现在这个社会和政治结构的影响而形成的收入不公,以及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来建设和推进现代化发展,等等。中国注定要在这些不确定性与复杂性中蹒跚前行,浴火重生。

三、社会权威与国家权威的融合

要走出权威体制悖论的困境,需要重新引入“社会权威”这一新的维度。社会权威是指在国家权威及其权力结构之外的影响人们思想、行为的个人以及各类组织构成的权威,它包括市场权威、信用权威社会契约权威社会组织权威社会道德权威社会信仰权威(包含宗教权威),还有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宗族权威、乡约权威、长老权威、乡绅权威,等等。

我们说中国传统社会是家国同构、国家中轴。但另一方面中国传统社会在基层又是长老权威,乡绅治理。个体农民几十户、几百户集中居住在一个居民点上,烟火相连,鸡犬相闻,形成一个个村落,传统中国国家权威机构的设置一般只延伸到县一级,乡村基本处于一种“自治”状态。所以,自秦汉以来,历代出现了一些以乡村长老和士绅贤达为代表的乡村基层组织和治理权威,以填补县级政府以下的权威真空。这些组织依次是秦汉的乡亭里制、魏晋南北朝的三长制、隋唐的邻保制、宋代的保甲与乡约、元代的社制、明代的里甲制和清代的里甲与保甲制(19)。

历史上的这些乡村治理权威主要是乡村长老和士绅贤达。中国是一个乡土社会,乡土社会中的财产继承、家族制度和经验文化都为长老权威奠定重要基础。在这样的社会里,子女须从父祖手中继承财产,需从长老那里获得知识与智慧,长老权威依赖于其掌握着家庭物质财产、生产生活经验以及人们对实施权威合法地位的牢固信念。乡土社会中的长老权威,也进一步促进了中国乡土社会中的家庭家族凝聚力,加强了古代乡村社会的自治能力,维持着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基本秩序。张仲礼先生曾说,士绅主要由那些获得功名、学品、学衔和官职的人组成(20)。他们具有人们所公认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上的各种权力,介于官民之间,支配着传统乡村社会的经济生活,构成乡土社会基层权威结构中的重要一环。这些乡绅一般也是乡村的长老,如明代设置里甲制下教化体系的“老人”,是每里中选出的年高有德者,里老人的遴选非常严格,是明代乡村基层组织中的非正式公职人员。日本学者藤泽弘昌说,村落的自治则主要以“老人”为中心来实行,明代通过以征收赋税为主的里甲制和实行村落自治的老人制两个系统来统治农村(21)。这些乡贤与长老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与资源。

士绅权威的一项重要的功能就在于促进协作。士绅在兴修水利、赈饥救灾、文化教育、道德教化等公益事业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还能为村民提供相应的救济,避免一些村民遭遇自然风险而生活困窘。此外,当村民赋税徭役负担过重时,士绅还会反映民意,与官府论争。而乡土社会士绅权威主要也就在于他们能为所在村落民众提供这些必要的利益。士绅通过这些活动在造福乡梓的同时,也为士绅赢得了乡民的信任和支持。

费孝通先生曾提出过“双轨政治”概念,是指由自上而下的皇权和自下而上的绅权所构成的政治权威结构,两者互为依靠,相互补充,实现政治与社会整合(22)。以皇权为象征的国家政治权威与以士绅为代表的乡村社会权威以及以儒家意识形态为表征的文化权威相融合,家与国的同构,宗法组织与国家组织的融合,并通过文官来实行国家管理,形成了一个鼎足而立的稳固权威结构。

中国传统社会还依靠乡约、公德等社会权威进行社会治理。乡约作为一种超越家族规范的社区公共规范,以劝善惩恶,广教化而厚风俗为己任,它符合乡土社会的生活实际,具有无与伦比的社会适应性和实用性。以德治理在中国社会中有着很强的基础,儒家的“仁政”,道家的“无为”,都具有道德的色彩。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3)因此,道德权威也就成了中国社会长期以来所秉持的一条重要社会治理理念。

长老权威、乡绅治理揭示了中国历史上始终存在着一个区别于“国家”的民间社会。这种民间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家庭农业、家庭手工业以及由私人经营的以手工劳动及其协作为基础的各种手工业和商业。对中国经济发展历程的回顾,我们也可以发现,中国经济的发展更多是得益于政府权威对市场干预的减少和放松,得益于民间力量的生长。其实,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也从来不是由国家直接控制和计划的,如土地租佃和转让、商品生产和交换、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地流动和迁徙,所有这些经济社会活动在过去两千多年时间里,一直是市场性的。

据学者研究,敦煌文献大量记载了唐、五代和宋初敦煌当地人民结社的信息,目前在已公布的文献中,有500多件关于民间结社的资料,清晰地记录了在一千多年前老百姓能很自觉和熟练地运用民主结社的方法解决生活中的问题(24)。在中国传统社会,民间还通过各种“会”的形式,如奖励学子举业的文会、文昌会、采芹会、宾兴会、兴贤会、惜字会,举办慈善事业的育婴会、保良会、长生会,以修桥补路为宗旨的义渡会、船会、桥会、路会,承办地方公共事务的漕会、图会、禁会、乡评会,或为繁荣地方文化教育,或为调解民间纠纷、申明教化、净化民风习俗,或为拯救那些困于生老病死之际的弱势群体输纳钱粮、急公好义,或为地方交通便利与出行安全。这些林林总总的“会”,不仅积极扮演着各种重要角色,而且还编织一个体系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使其在地方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现代化进程中,为防止出现亨廷顿所说的社会混乱与社会失序,防止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说的“彝伦攸斁”现象的出现,我们仍需保障国家权威的确立与有效。但要建设现代化的社会,必须重构社会权威。对于政府而言,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断裂往往导致政府能力的缺乏而非强大。对于社会而言,它也需要依赖政府的干预来弥补其自治能力的不足。双方可以形成一种互动合作的局面,在特定环境下还能“相互增权”,借此社会发展有助于提高政府制定、实现政策目标的能力,也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促进社会自治目标的实现。

重构社会权威有利于推进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形成。社区与社会组织在保障公民权利、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服务等事项中扮演重要角色,它将不同阶层、不同领域的社会力量融汇在一起,推进社会主体间由生存性依赖和关联向情感、文化、功能性依赖及关联的发展。

重构社会权威能推进现代民主机制的构建。当前我国社会自我发展空间仍然较小。因此,应该大力发展和培育社会自治和自我管理的能力。社区与社会组织等在日常工作中,能够了解社会的不同需求,并将各种资源与能量汇聚起来,成为一种团体的诉求;同时还能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民主文化。重构社会权威,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健全和完善社会自治、自律和自我发展的新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权威社会治理中的主体性及其对政府社会管理的监督制约作用。民众透过社区与社会组织等社会权威规范化表达利益诉求,在有秩序的前提条件下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将减少自发行动给社会带来的对立、排斥、冲突,整个社会将更加成熟、理性。

重构社会权威有利于推进社会服务事业发展。政府部门侧重于宏观福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而社区与社会福利组织面向具体的民众,更了解具体的需求。中国的社会服务事业应当更多地交由社区与社会组织举办,如志愿组织在非常积极地推动公民服务的发展,国家就应在制度、环境、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

重构社会权威有利于社会资本的增长与扩展。以社区与社会组织等为主要载体的社会权威还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它建立于社会网络结构基础之上,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的效率。布迪厄说,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那些资源是同对某种持久性的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的,这一网络是大家熟悉的,得到公认的,而且是一种体制化关系的网络”(25)。如农民工在城市所建立的新的社会联系愈多,他们就越能融入所在城市。从政府来讲,对这样一种网络它应该是支持与建设的,并把它发展得更健全。这有着重要的社会学意义,同时对重构社会权威也有着巨大的社会价值。

国家权威是刚性的,社会权威更多则是柔性的。以往我们的国家结构中只有政府和民众,而没有“社会”这个中间层,根本就在于缺乏社区与社会组织这样的中间结构。社会权威是政府和民众之间巨大的弹性力量,这个力量越强大,社会的抗震荡能力就越强。因此,要实现社会发展与现代化,就需要不断增强社会权威,从而达到国家与社会力量的平衡和相互制约。中国发展趋势是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是国家权威社会权威的高度融合。

注释:

①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8页。

②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1页。

③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08页。

④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78页。

⑤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259页。

⑥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615页。

⑦《诸子集成》第五册《商君书·去强》,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9页。

⑧《诸子集成》第六册《吕氏春秋·审分》,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198页。

⑨《诸子集成》第五册《管子·法法》,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91页。

⑩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7-18页。

(11)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1页。

(12)罗荣渠主编:《各国现代化比较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4-1751页。

(13)《周礼·天官》,见《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639页。

(14)[美]派伊:《中国人的政治文化》,风云论坛出版社1992年版,第63-66页。

(15)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页、7页。

(16)参见布莱克等著:《日本和俄国的现代化》,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96-197页。

(17)罗荣渠等:《东亚现代化:新模式与新经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

(18)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5页。

(19)参见张哲郎:《乡遂遗规——村社的结构》,《吾土与吾民》,三联书店1992年版。

(20)参见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6页。

(21)参见[日]藤泽弘昌:《明代的农村支配体制》,载《史学研究》1962年第82号。

(22)参见费孝通:《中国绅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6-48页。

(23)杨伯峻:《论语译注·为政》,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2页。

(24)参见孟宪实:《敦煌民间结社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5)布迪厄:《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版,第2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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