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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理论建构及历史成因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写道:“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但是,这一法国启蒙运动之自然法思想,在实践中,并未带来对人权完善的保护,而是激起了玉石俱焚、毁誉参半、且善恶难分的法国大革命;在理论上,其哲学基石在遭到休谟致命一击后早已崩溃。

然而,现代社会是一个权利的社会,我们每日都在谈论着权利,法国《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几乎以同样的方式被表述在美国的《独立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宣言》中而广为流传。如果人们信誓旦旦地宣称的那些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都是源自自然法的话,而自然法的反对者却尖锐地指出,那都不过是建立在幻想之上的无根之萍,且这些指责几乎是无法反驳的,那么,这一理论困境就确实使人尴尬万分!

权利到底来自何方?我们能否为权利筑构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石?诚然,在人类智力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已经认识到,即便是在数学或自然科学领域,绝对真理已不复存在。人文科学领域则更是如此,确定无疑的证明业已让位于相对合理性的证明。但是,正如牛顿的万有引力是建立在苹果往下坠落这一事实之上的,权利是否也能建立在某个不变的人性之上呢?我们还是从休谟这位冷酷的天才开始谈起。

苏格兰启蒙的代表人物休谟在哲学上的贡献是巨大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休谟以其深邃的洞察力首次开创的因果关系问题,至今仍是一流分析哲学家们大展拳脚的舞台,似乎蕴藏着无尽的宝藏;其二,作为保守主义的开山鼻祖,休谟在280年前就参透了人类理性之有限性,从而击碎了以柏拉图为代表的整体主义试图规划人类社会的理性之狂妄,其深刻的天才令人惊叹不已。

然而,休谟的局限亦是不容忽视的!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正如康德所指出的那样,彻底的怀疑主义其实是自我取消的。当你怀疑一切的时候,作为怀疑之主体的自我,就有冒着被怀疑的滔滔洪流无情吞噬的巨大风险。其二,在反对总体主义建构的同时,休谟将社会发展方向寄托在神秘莫测的传统和经验上,这在抗击一切企图以暴风骤雨的激烈方式、以僭越上帝之狂妄姿态来重塑社会时,的确是异常犀利的,可休谟偏偏又是个宗教的极端怀疑者,而西方的传统和经验之形成,起关键作用的恰是基督教,正是基督教塑造了西方文明的灵魂,对这至关重要的一点,休谟竟然视而不见。更麻烦的是,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世界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和经验,那为什么这些文明都惨败在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文明手下?难道别人的传统和经验就不顶用了?这里必定藏匿着不为休谟所知的巨大奥秘;其三,亦是最为重要的,休谟竟然不承认人格的同一性。

在《人性论》中,休谟追随培根和笛卡尔,试图严格追问真理来自何方,最后追踪到了“自我”。然而在休谟看来,自我乃是一堆杂乱无章的印象和情感,不存在任何确定性。他甚至将人与动物相提并论,认为“畜类和人类一样赋有思想和理性”[14] 。如果仅从喜怒哀乐、爱恨情仇等情感来看,人与动物确实高度相似,许多动物甚至在本能上拥有诸多令人类望尘莫及的技能,然而,休谟的盲点恰在这里。

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何在?《圣经》告诉我们,人走出伊甸园的第一步乃是因为吃了智慧之果而穿上了衣服,这是人脱离动物的第一次根本性的飞跃。从此,人,才能有别于畜类。接着,人类设置了乱伦禁忌,这是人类有别于畜类的第二步。

地球上生物数百万种,为什么唯独人类要穿衣服呢?人类为什么要设置乱伦禁忌呢?哪怕是最落后的原始部落亦不例外!这不是因为任何其它的原因,而是人性的本质使然。

人要穿上衣服才能成为人这一有别于其它一切动物本质特征,是由《圣经》予以首次揭示,由罗马法予以现实显示、由黑格尔予以哲理暗示,由邓晓芒予以哲学深化,最后由笔者在《李银河的困境》[15]一文中完成最后证明的。

人是什么?人就是人格。人格是什么?人格Personality 源自罗马法的Persona ,原意是面具,是隐藏,是个体隐藏在面具之后不得为外界所探寻的内在精神世界!此乃人之本质,是人类区别于畜类之所在,是人类高贵尊严之所依!人本质中的这种私人性、排他性、个体性和独立性的内在精神,在作用于现实世界时,必定对物产生排他性的要求,这才是权利的真正起源。

在罗马法中,人格Persona 即是权能,也就是说,人只是在戴上面具、穿上衣服后才开始了人格独立的精神旅程,才被赋予了权能,正是人格这一形而上学之深刻而真实的哲学内涵才为法律科学的肇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石。罗马法之所以伟大、之所以成为人类文明永恒之瑰宝,恰是因为她是建立在对人性深邃而正确的洞察之上的。

但问题并未到此结束,罗马人虽然在客观上宣告了人格独立的肇始并创造了伟大的罗马法,然而古罗马人的权利并不完全就是现代人的权利,权利是在历史进程中随着人格独立意识的不断加强而逐渐进化的,西方文明的本质乃是“在信仰支撑下的人格独立”。

那么,自然法作为一种复杂多变、历史悠久的哲学思想,它到底错在哪里?又在何种意义上有其进步的意义和正确的成分呢?

自然法的思想是由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开创的,然而,以今天的目光来看,所谓的Natural Right 乃是古希腊人因其时代局限而犯下的一个错误。现在,在对自然这一核心概念进行分析时,我们再也不能像古人那样笼而统之地混为一谈,而必须分成不包含生命运动的物理自然、包含生命运动的环境自然和包含人类活动的社会自然这三个层次。从无生命的物理自然与有生命的环境自然之区别这个层面来看,热力学第二定律和熵增原理告诉我们,整个宇宙都在无可挽回的从有序走向无序,走向热寂和消亡,唯独地球上的生命现象是例外的。生命的基本单位是细胞,细胞之复杂的自组织行为却是从无序走向有序的,这就悖逆了无生命的自然规律;从人类与其它生物及其周边环境的关系这个层面来看,人之所以能够成为人,恰是因为他要穿上衣服而从周边的环境中独立出来、与之分离开来,这才是人格、权能以及人法得以诞生的真正原因。因此,在不包含人类社会的物理自然和环境自然中,就既不存在伦理上的正当,也不存在法学上的权利。反之,人类的自由、法律和理性恰是意欲与物理自然和环境自然相异的,人类理性是能够发现、利用、甚或在某种层面上悖逆自然法则的,而不是如同机器那样只能僵死地遵守物理自然法则,也不是如同野兽那样只会遵循弱肉强食、适者生存之动物世界的丛林法则,人是可以为了道德而舍生取义的高贵生灵,这才是人类自由的本质和真谛!这一切其实已经隐约地告诉我们,所有诸如伏尔泰式的自然神论的思想都是肤浅的,也暗示了柏拉图的重大错误。柏拉图之所以误导人们走向极权主义,恰是因为他们没有洞察到这一直接关涉到人的、真正的哲学问题,从而走向了人类自由的反面。

柏拉图的Natural Right思想集中体现在其著作《理想国》中,那却是以穷兵黩武的斯巴达为模型、以哲人王的专制统治为手段、以“共妻共产”的共产主义为理想的乌托邦。在那里,不仅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权利,反而是与现代个人权利针锋相对的!《理想国》之所以如此荒诞不经,乃是因为它是建立在柏拉图的三大错误之上的。

其一,理念论的谬误。柏拉图认为,宇宙中存在着诸多永恒不变的理念,其中,至善位居这些理念的最顶端;柏拉图的上帝也不是《圣经》中全能的、能够无中生有地任意创造一切的上帝,而毋宁于说只是一个建筑师,他必须按照永恒不变的理念来建造世界。理念论是如此的破绽百出、矛盾重重,当即就遭到亚里士多德的反对。柏拉图意识到自己的理论之重大缺陷而不得不转向,他试图将其伦理上虚无缥缈、甚至是子虚乌有的各种理念用相对具体的数学进行固化。柏拉图说:上帝一直在几何化。但是,即便是在数学领域,永恒不变的理念或绝对真理也不存在,非欧几何的出现证明了欧氏几何的非唯一性和非绝对真理性,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更是告诉人们,数学不过是人类的理性建构,其中亦蕴藏着固有的、不可克服的矛盾。如果连数学中都不存在绝对不变的真理,更何谈伦理中永恒不变的理念?至此,柏拉图的理念论就全线崩溃了。

其二,人性论的肤浅。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对人性有几条基本预设:人天生就是社会性的动物,需要过群体性的生活;使用语言和拥有理性是人与动物根本区别。然而,具有社会性的动物比比皆是,这并非人类的独有特征;如果语言的核心功能是为了进行交流的话,那么诸多动物也有其各种奇特的交流手段,包括发声语言、肢体语言和气味交流等等;就生存技巧来说,大量动物具有人类不可比拟的本能优势,休谟就认为动物也是有理性的。是故,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并不在于这些,而是在于穿衣与不穿衣这个关键问题。由此观之,与希伯来人的《圣经》和罗马人的法律相比,柏拉图所代表的希腊最高智慧在对人性的洞察上甚是肤浅!这恰是希腊人不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人法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在《西方文明的本质》[16] 一文中对此进行了初步阐释。

其三,哲人王的狂妄。在柏拉图那个等级森严的《理想国》中,之所以要由哲人王来进行专制统治,是因为哲人王不仅通晓真理,而且还明了每个个人的需求。一个人竟能洞悉万千个人之五彩缤纷、变幻莫测和无穷无尽的各种心理、生理以及物质需求?人们不禁要问,除了上帝之外,谁又能拥有这样的能力呢?一旦柏拉图将这种僭越上帝的能力赋予了哲人王,那么他在《政治家》中所表述的极权主义思想就是必然的了!柏拉图声称:具有王者技艺的统治者,不管他们的统治是否依据法律,也不管被统治者是否同意,只要能增进国家利益,无论是杀一批人、放逐一批人,那都是正当的。柏拉图的哲人王之狂妄实在是令人咋舌!如果说柏拉图就是极权主义思想的祖师爷,这并未冤枉他。

在这里,很有必要讨论一下列奥-施特劳斯及其代表作《自然权利与历史》。施特劳斯虽然比较客观地叙述了自然正当(或权利)在历史中的演变及其转向,然而遗憾的是,其总体思想中却充满着谬误、偏见和不合时宜,主要表现如下:

其一,施特劳斯错误思想的总根源恰是来自柏拉图的理念论。他在《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中对柏拉图亦步亦趋,用永恒不变的“正义”猛烈抨击了习俗主义和历史主义。如果说两千多年前的柏拉图提出了理念论是一个伟大的哲学创造的话,而在非欧几何早已出现、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得以证明的现代,任何学者依旧试图在宗教信仰之外的任何其它领域死死抱住绝对理念论或绝对真理说之教条不放的话,那都是无可救药的迂腐!休谟的惊世天才就在于:即便在他那个非欧几何尚未出现、人们普遍误认为数学中还存在着真理的时代,他却独辟蹊径,一举击碎了柏拉图的整体主义。而施特劳斯竟然在20世纪60年代还将2300多年前柏拉图的错误思想照单全收,这实在是令人惊讶。让我们时刻铭记罗斯科-庞德的忠告:“执行正义是一种邪恶。它过去总是而且必将是拙劣的,如同官员的性格一样多变”[17]。

其二,施特劳斯第二个重大错误就是其著名的“隐微” 写作论。施特劳斯之所以敌视民主政治,乃是因为在他看来,耶路撒冷与雅典实质上是势不两立的,哲学是超越于政治、宗教、法律、经济等一切之上的,愚昧的大众只能用宗教来哄骗使之安分守己,真正的真理是残酷的,只有哲人才心知肚明,却不能向愚昧大众明示,于是,哲人唯有用“隐微”的方式来写作。此乃施特劳斯对哲学和宗教的双重误解,更是对理性和信仰的双重误解!现代数学、物理学都业已证明,理性并不能把握绝对真理,哲学更加不能。人类理性的最高成就乃是人类用理性证明了人类理性的局限性,从而间接证明了宗教信仰之必要性和合理性。宗教信仰绝非哄骗大众的精神鸦片,而是人性的本质使然。在超级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那里,宗教与哲学从来就是统一的。杰出的中国哲学家邓晓芒在继承黑格尔思想精华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了自我意识的本质,他指出:自我意识的本质乃是自欺,自我意识无穷反思,无限后退,最后必定推出上帝。这样,在哲学史上,邓晓芒就站在更高的思想层次上、以更深刻的思辨方式再一次实现了哲学与神学的最高统一。这一切都从根本上摧毁了施特劳斯所谓的“隐微”论。

其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深刻认识西方文明的本质?西方文明是由希腊理性、罗马法治和希伯来宗教三大版块构成的一个生机勃勃的有机体。其中,以欧氏几何为最高代表的希腊理性主要适用范围在无生命的物理世界,它在与新教理念结合后产生了近现代科学;罗马法治是建立在人格Persona 之上、且异于希腊理性和希伯来宗教的独特文明,看不见摸不着的Persona 才是真正形而上学的、揭示了人之本质的哲学;在如何把握人神关系这一核心问题上,古罗马人超越了希伯来人,更远胜希腊人,这恰是罗马能诞生法治、而埃及、希腊和犹太民族却不能产生人法的根本原因[18];古犹太教在经过基督教改造后,由耶稣作中介实现了人与神的连接,这是人类宗教文明史上又一次划时代的伟大突破,是基督教战胜罗马帝国的重要原因。然而,对这一切,施特劳斯都缺乏一流思想家的洞见,却一头跌落在柏拉图的思想误区中不能自拔。他因不能洞悉基督教而杯葛基督教,更致命的是,他对罗马法的哲学基础和宗教基础近乎无知!在如何看待罗马法和自然法以及两者相互关系这个重大问题上,施特劳斯既缺乏黑格尔对罗马法清澈见底之深刻的洞见,又缺乏休谟对自然法一剑封喉之卓越的天才,反而庸人自扰地陷入他自设的所谓“现代自然法”、“实证罗马法”与“古代自然法”三者之间的一团乱麻的因果关系的泥潭中。种种迹象表明,施特劳斯缺乏把握西方文明本质的知识结构和思辨能力。

其四,施特劳斯另一个不能被原谅的错误乃是他对历史事实蓄意的视而不见。作为一个亲历两次世界大战、目睹法西斯和苏俄极权并经历纳粹迫害的德国犹太人,施特劳斯把这一切都归罪于现代化的歧途,其终生志业就是力图在曲折迷离的历史思想史中梳理出一条通向现代化歧途的路径,最后得出结论:我们必须回归柏拉图的古典。然而,就古典文明而言,柏拉图对雅典民主的敌视是因为雅典人用混乱的民主杀死了苏格拉底、用贝壳放逐法迫害自己的精英,可是这种现象并未出现在罗马历史上。同为古典文明,罗马人的统治艺术和法律天才是远超希腊人的,希腊城邦在罗马人温和的统治之下享受着前所未有的自由和安宁。罗马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帝国,其历经千年的辉煌已经说明了一切。那么我们就要问一问,为何不回归真实的罗马法治传统,却偏要回归柏拉图那个虚无缥缈、荒诞不经且专制极权的“理想国”呢?就近现代文明而言,纳粹和苏俄极权现象从来就没有出现在英美传统中,且英美普通法文明从来就是绝对主义、极权主义和专制独裁的天敌,是击败这类邪恶的中流砥柱,那么我们又要问一问,为何不到英美文明中去追寻健康基因,却又要回归所谓的古典呢?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在苏俄共产极权的实践中,为了实现所谓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和自由,斯大林对异己人士进行了残酷的迫害、打击、流放和大规模的肉体消灭,这不正是柏拉图早已应许他心目中那个统治“共妻共产”之理想国的哲人王可以做的事情吗?斯大林不就以实际行动回归了柏拉图的古典了吗?柏拉图的极权主义思想与希特勒和斯大林的极权主义实践不正好天衣无缝地合体了吗?他们不都是以绝对真理的把握者自居而践踏人类尊严的吗?显然,这一切在施特劳斯那里简直是错乱到了精神分裂的程度。

暴民统治与专制极权从来就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当暴民致使社会恐慌而失序,必然是专制独裁出来收场,野心家经与暴民以假民主的方式相互勾兑后,最后必以专制极权凌驾于公众之上。人类破解这一困境唯一的出路就是法治,古有罗马法治,近有英美普通法传统,施特劳斯不过是被暴民统治惊吓过度而走向另一个极端而已,其根本原因乃是因为他不能理解罗马法治和英美普通法文明。

综上所述,施特劳斯乃一蹩脚学者尔,有人却将他吹捧成“伟大的政治哲学家”,不禁令人哑然。

政治哲学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公权,而公权乃私权之让渡。因此,政治哲学的本源就在于私法,公法之根基就在于民法。这样,我们就会看到,总体说来,历史上存在着两种政治哲学或权利哲学,一种是产生于哲学家们大脑中虚构的政治哲学或权利哲学,即自然法的思想;另一种是真实发生在历史中的政治哲学或权利哲学,即实证法之罗马法和普通法传统。

恰好与施特劳斯的断言相反,自然法的历史乃是哲人们一步步斧正柏拉图的错误思想而艰难前行的历史!斯多葛派首次论证了人的普遍平等和个体精神的自由与尊严,意义非凡,这在柏拉图那个等级森严的《理想国》中是根本不存在的;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将柏拉图的哲人王对绝对真理的把握权收归上帝所有,此乃奥古斯丁对柏拉图最重大错误之最关键的纠正,亦是古典自然法最关键的一次转向!奥古斯丁洞悉了人性之堕落,裨正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知识即美德”之谬误,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阿奎那区分了神法与人法,为政教分离的二元政治结构奠定了思想基础;到了近代,自然法在霍布斯和洛克这里实现了向权利的最终转向,在同一个术语“Natural Right”下,其涵义才由“自然正确”转变为“自然权利”。

即便如此,自然法的思想及其演变依旧有其重大缺陷,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平等的权利意识之形成是一个艰难的历史过程,是独立人格和普遍的独立人格、自我意识和普遍的自我意识之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结果,而不是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所设想的、在某种假想的自然条件下突然拥有的,无论是考察罗马法史、普通法史、还是英国政治史,都能清楚地看到这一点。这一过程之所以艰难,乃是因为它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实践智慧:不仅是少数精英的实践智慧,更多的是群体的实践智慧;不仅要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捍卫别人的权利;不仅要伸张对权利的表达,同时也要兼顾对社会的义务;不仅要敢于斗争,更要学会妥协与合作。我们发现,这种伟大的实践智慧,在古代,只有罗马人才拥有;在近现代,只有英美人才拥有。若说人类从远古部落时代起就有着自由平等的观念,原始社会反而是人类最幸福和最公平的黄金时代,那不过是卢梭毫无根据的胡思乱想罢了。

其二,在普遍的独立人格之形成的历史过程中,宗教信仰、尤其是新教,起着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西方文明的本质乃是“在信仰支撑下的人格独立”。同时,即便是基督教对人性的教化,那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罗马帝国崩溃后,基督教对野蛮的日耳曼人的规训,恰是在与日耳曼传统习俗的妥协和融合中实现的。但是,法国启蒙之自然法思想却过犹不及,尤其是法国浅薄的唯物主义,他们虽然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正确观念,却抛弃了宗教,从而埋藏着严重的隐患。这里的区别恰是美国《独立宣言》与法国《人权宣言》的区别:前者宣示了“所有人被造而平等,都被造物主赋予了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它包涵着对上帝坚定而深沉的信仰;后者则是法国启蒙运动中那些浅薄、极端的唯物主义观念之体现。废弃了宗教对人性中恶的制约,法国大革命中出现的乱杀无辜就是其难以摆脱的宿命,从而暗示着美国革命与法国大革命之迥然不同的命运。同是一个托马斯-潘恩,他在美国正确无比,可是到了法国就大谬不然了。这一事例清楚地表明,相同的观念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中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竟然可以是大相径庭的;也印证了这一事实:权利是在人格独立的过程不断形成的,她包含着对文化习俗的路径依赖,而不是自然法所描述的那样突然降临的。

在启蒙运动遭到愈来愈多的批判和反思的今天,对其进行更为精细的划分就显得十分必要。事实上,苏格兰启蒙、德国启蒙与法国启蒙的诸多思想大异其趣,甚至相互对立,如果良莠不分,混为一谈,就会对思想史的追溯造成极大的混乱。细而察之,我们就会发现,法国启蒙关于理性和自然法的思想主要来自英国的洛克,而为光荣革命提供了理论支持的洛克向来以明智和谨慎而著称,决非卢梭的极端;对宗教的怀疑和批判,伏尔泰比休谟有过之而无不及,却全然缺乏休谟的保守主义和法治精神;康德方是真正高扬人类理性的伟大旗手,其辉煌巨著《纯粹理性批判》光彩夺目,然则为了道德,他又强力预设了上帝存有、灵魂不朽和人类自由,而浅薄的法国唯物主义者拉美特利竟然声称《人是机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奠定了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表达的正是对英国政体的羡慕。而在法国文人那里,鲜有深刻的政治、哲学和经济思想,盛行的却是伏尔泰对宗教尖酸刻薄的攻击,是卢梭的激进和孟浪。法国人文之轻佻浪漫和肤浅激进,严重毒化了法兰西的民族精神,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到1871的年巴黎公社,法国人整整折腾了80余年,并给共产主义运动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这其中固然还有其它原因,但法国文人的责任却不能撇清。直到20世纪,大批法国文人竟屡屡被斯大林蒙骗,有人甚至声称,“谁反对苏联的社会主义,谁就是没有良心”,足见其幼稚和轻薄是很多法国文人的历史病。18世纪是法国文化的世纪,然而这不过是历史的误会罢了,历史已经证明、而且还将证明,具有长久生命力的思想巨人是康德、休谟和斯密等,而非伏尔泰和卢梭。

维克多-库辛说:真正的哲学家不会创造任何事实,它只是描述并重塑事实。面对光辉灿烂的罗马法和普通法文明,如果我们不能从中开发出政治哲学和权利哲学来,而一味效颦施特劳斯回归柏拉图的错误,那就是我们的无能和失职。因为在罗马法和普通法中蕴藏着极其丰富的哲学和宗教学内涵,笔者在《西方文明的本质》一文中已经进行了一些开拓性的尝试。当代政治哲学和权利哲学有必要进行全新的转向。

理清了工业革命的起源和权利的理论建构及历史成因这两个重要问题,就为我们反思和审视历史上重大的政治革命提供了诸多全新的视角,甚至会使许多纷繁复杂的历史疑难迎刃而解。

注释:

[14]休谟著《人性论》,关人运/译,2006,p201,商务印书馆。

[15]王永全:《李银河的困境》http://bbs.tianya.cn/post-no01-419265-1.shtml。

[16]王永全:《西方文明的本质》,http://www.21ccom.net/articles/sxwh/xfwm/2013/0222/77528.html,第三章,“基督教与中世纪文明”。

[17]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 等译2010.3 p19,法律出版社。

[18] 王永全:《西方文明的本质》http://www.21ccom.net/articles/sxwh/xfwm/2013/0222/77528.html,第一章,“古希腊罗马时期”。

[19]钱乘旦、许洁明/著《英国通史》2002.10 ,p.158,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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