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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政策规划视角重审“妇女回家”就业政策

公共政策是政府进行公共管理的主要手段,指国家(政府)、执政党及其它社会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动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条例等的总称,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特点。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公正性、普惠性、个人受益、可持续进行、劣势者利益最大化等,才能使其合理可行,达到预期的目标。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就业形势的紧张,在1980、1986、1989、2001年出现了四次要求妇女回家或实行阶段性就业制度,以缓解社会就业的压力的大论争。劳动部考虑到当时社会的就业压力,实际上比较赞同“妇女回家”的主张,希望通过让已就业的妇女回家,把工作岗位空出留给男子,以减轻国家主管部门所承担的就业压力。因此,在1988年、1996年、2000年三次向党中央提交了建议妇女实行阶段性就业的请示报告,并着手准备制定这方面的政策措施。这就将妇女回家的主张上升到公共政策层面,进入了政府决策程序。而一旦形成决策,将会根本改变中国广大妇女的前途命运。在此情况下,全国妇联充分发挥其维护妇女权利的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决策部门积极奔走,努力斡旋,并进行大量的走访和调查,以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理由获得了党和政府决策者对妇女意愿和妇联主张的接纳和支持,最终阻止了该政策的出台。今日从公共管理学尤其是公共政策学的角度来重新审视这一论争,可以看出,以妇女回家缓解就业压力的政策提案彻底违背了公共政策的规划原则。

一、提案厚男薄女,有悖于公共政策规划的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是制定公共政策的最基本原则,其内容是指对社会各个群体和各个层次利益主体的利益都要兼顾,综合考虑,不能偏私偏废,厚此薄彼,更不能牺牲某些人或某些团体的利益和发展来成全另一些人或另一些团体的利益和发展。在进行公共政策的规划设计时,必须倾注社会公正与平等思想。一项公共政策不能为社会成员寻求公平和正义,将永远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发展。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我们判断公共政策科学合理的首要标准,也是我们评判改革的支点和评价我们现代化成就的全部出发点。在改革开放以来一段较长的时间,我国在处理公平与效率两者的关系问题上,出现过一些偏差,过分地强调经济效率和经济发展,忽视了社会的公正和平等,出现了有增长无发展的现象。“妇女回家”的就业政策提案就是典型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体制转轨,机构重组,人员精简,资源重新配置,导致劳动力资源过剩,大量劳动者下岗失业,工作岗位紧缺,就业压力大。这种困难主要是由体制转轨引起,不是因为女性参加社会工作造成的,故也只能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全民分担改革的成本来解决,而不能只让女性来承担所有后果。但“妇女回家”的就业政策提案为了缓解就业压力,为了社会经济的暂时发展和效率,让占人口比例一半的女性回家,以空出工作岗位给男性,这实质上是只让女性单方面承担我国改革开放带来的所有成本,牺牲她们的利益,显然是违背了公正性原则的。此外,从理论上说,谁在岗,谁回家不只是某个性别的专利,而是两性都可作的自由选择。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发达国家,当一个家庭确实需要夫妻中一人回家照顾老小时,都是夫妻双方协商决定谁最合适,回家的并不一定是女性,不少是男性。所以公共政策在此问题上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不应根据一种固定模式来规范某个性别群体,更不应该按照传统文化对男女角色的刻板定位提倡女性回家。工作岗位紧缺可以采取让两性公平竞争的方式,让能力不是性别来决定谁在岗,谁回家,而不能用公共政策的硬性规定去剥夺某个性别群体的工作权力。如果公共政策强行规定让“妇女回家”,并使之制度化,等于竞争还没有开始便将一方宣判出局,就是对女性工作权利的侵犯,是明显的性别歧视。为什么每当就业紧张时,一些公共管理者总是首先考虑让女性回家,却从不提倡男性回家,只让女性承担改革开放的成本?说明他们既对公共政策规划的最基本原则———公正性观念淡薄,也缺乏平等地表达两性的利益和要求的性别意识。让女性回家可能暂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就业压力,但从长远来看,却牺牲了社会公正和一半人口的劳动权利,不仅造成女性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会影响我国社会的和谐及长远发展,影响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这种短视行为即使暂时获得了效益,也只是一种不具有真正意义和价值的残缺发展,对于公共政策规划者来说,是不可取的。

二、提案主要考虑男性群体的利益,违背了公共政策规划的普惠性原则

普惠性(分配普遍)原则是指国家制定公共政策时,要使受益者覆盖面尽可能扩大,不仅只是考虑少数特定群体的利益,而应该照顾大多数。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目标是让所有的利益主体都能均等地共享社会经济进步所带来的成果,人人能在社会实践中获益,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人的潜能获得最充分的发展。而“妇女回家”政策提案会使女性丧失提高生活水平的经济来源,不但无法共享社会经济进步所带来的成果,反而会加重男性的负担,降低家庭生活质量。因为中国大多数城镇家庭是依靠工资收入的双职工,女性回家会降低家庭总收入。此外,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女性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不能自食其力,其它的权利也就无从保障,只能在经济上乃至精神上再次依附男性,通过丈夫与儿子的成功来体现自己的价值,这就会强化“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观念,并加大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和女性自身的人生风险。因为一旦婚姻关系破裂或遇上天灾人祸,女性就会陷入生活无着落的悲惨境地。如此下去,中国经过一个世纪努力奋斗所争取到的女性解放成果有可能前功尽弃。而且女性退守家庭,与社会生产活动相隔离,会造成其生活范围狭小、内容贫乏,知识技能老化,思维观念落伍,被排斥在社会进步的潮流之外,不利于女性潜能的充分发展。再者,现代心理学认为,一个人从事繁重、枯燥、重复和无创造性工作的心理承受期是半年,超过此期限心理容易崩溃。所以从全世界看,从事图书情报资料工作的女性得抑郁症的比例最高。同样,女性长时间从事繁重乏味的家务琐事,容易感到苦闷无聊,对生活厌倦消极,有损女性的心理健康。综上所述,“妇女回家”政策提案显然只考虑了占人口一半的男性群体的利益,而忽视了占人口另一半的庞大女性人群的利益要求,不仅没有使受惠者的范围扩大,反而会损害了既得利益者(已经就业的女性)和潜在受益者(将要就业的女性)的利益,使她们将失去工作和难以出来工作,又怎能使女性共享改革成果呢?这种提案一旦制订成为现实的公共政策,付诸于实施,将给女性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和影响。

三、提案是就业领域的“扶强抑弱”,违背了公共政策规划的劣势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劣势者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指从事公共政策的规划时,决策者不仅对所有的社会成员一视同仁,还应考虑使社会上居于劣势的弱势群体及个人,能够得到最大的照顾,享受最大的利益。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几千年来一直处于劣势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未能得到充分的发展,长期附属、落后于男性。对于她们,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决策者不仅要遵循公正性、普惠性原则,而且还应尽量利用更多的社会资源来扶持她们的发展,弥补与男子存在的现实差距,使她们能够得到最大的照顾,在实际中尽可能多地获益。因为政府不同于市场,它是代表公众利益的公共管理部门,不能象市场私人经济部门只追求效率,而不顾社会公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经济职能就是要有效地弥补和纠正市场缺陷和失灵,包括弥补市场机制不能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缺陷,维护社会利益分配的公正。而且这种公正不仅是对所有的社会成员一视同仁,还要向弱势群体倾斜,使其利益最大化。只有如此,才算是真正民主、公正的政府。据此,政府不仅不能提倡女性回家,反而应该在就业政策上向其倾斜,如加大保护女性的就业权益的法律力度,建立完善女性就业的社会保障机制,提供充分的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提高她们的劳动竞争能力等等。而以女性回家缓解就业压力的政策提案正好反其道而行之,将弱者驱逐出局,使女性这一就业弱势群体雪上加霜,加剧了其生存困境,是就业领域的“扶强抑弱”、“劫贫济富”。

另外,从公共政策规划的其它原则如个人受益原则(即无论采取何种行动方案解决问题,最终的受益者必须落到一般人民身上)、可持续进行原则(即从事政策规划时,应考虑事务的连续性,要从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角度研究解决问题方案的可行性,不能使三者相互脱节)来看,“妇女回家”政策提案也显然是与之相悖的。

妇女就业政策是重大的公共政策,一旦制定和实施,将会涉及到几亿女性的切身利益,影响几代妇女的命运和发展道路,它的制定应当慎之又慎,不但应严格遵守公共政策的规划原则,按联合国的要求还必须纳入性别意识(即要注意平等地表达两性的利益和要求)。而“妇女回家”这样一个如此违背公共政策规划原则、充满性别盲视的政策提案,竟会由相关公共管理部门几次三番正式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并准备制定实施,显示出我国某些公共政策制定者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水平以及性别意识尚待提高。

有幸的是,在这场旷日持久的论争中,党和国家领导人始终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反对“男尊女内卑”、“男外女内”等传统落后的性别观念,将参加社会劳动作为女性解放的前提条件,多次否定了“妇女回家”的提案,才维系了今天广大妇女就业的局面,使其能平等共享社会经济进步所带来的成果,有力地以两性和谐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公正。

参考文献:

[1]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陈振明.公共管理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宁骚.公共政策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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