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长期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发展好、分配好、维护好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共享发展”政策设计,正是处理人民群众“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矛盾的有效方式,共享改革当前成果的“眼前利益”,让人民群众更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活力,展望改革未来成果的“共同富裕”,让人民群众更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动力。“共享发展”语境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重要主体之一的“回流农民工”群体,自然不能缺位于中国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眼前“共享”,也不能缺位于中国改革开放“发展愿景”的建设“参与”。
“回流农民工”,也叫“返乡农民工”是指在城镇化中从农村外出务工的农民,因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而主动或被动选择返回农村,并较长时间选择呆在农村的特定社会群体。回流农民工、农民工、农民等概念的区分,笔者认为可从两个维度进行考量:从法律身份上讲,回流农民工、农民工、农民等特定人群在户籍管理上,2014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之前,统一登记为“农业户口”,即其实质身份都还是“农民”,而截至2016年9月全国31个省份发布户改方案后,全部取消了农业户口,不再体现城乡户籍“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差异,将农民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即意味着以上人群的法律身份均为“居民”①;从社会身份上讲,社会学研究之所以能够对农民工、回流农民工、农民等作出区分,其标准在于他们“职业身份标签”(occupation’s label)的变迁或切换,当他们以务农为职业谋生手段时,他们被称为农民,当他们选择外出打工谋生时,他们被称为农民工,当他们因为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选择回流到原来农村,并较长时间内不去打工或待业在家时,他们被赋予了新的称谓“回流农民工”。这里还必须假定一种情况,若农民工回流后,他们的土地既未被城镇化过程中所征收,也未发生自己的土地被流转经营,他们依旧选择重操旧业、以务农为生时,且1年以上时间不更改务农的选择,此时,他们的职业身份在社会学上应被称为农民。
从回流农民工、农民工、农民的概念界定上看,回流农民工的独特性体现在,他们既具有农民工所不具备的职业再选择机会和待业空档期,也具有一般农民所不具备的城市打工谋生经验和一定的打工积蓄。从生产要素流动视角看,回流农民工由于外出务工增长了社会见识,并具备一定的城市谋生技能和打工积蓄,对于返回地农村具有一定的发展优势,但若缺乏正确的公共政策引导,也可能使其负面外部性蔓延出来,包括引发部分城市“用工荒”、加剧回流地“人地紧张”、造成农地再次碎片化经营、延缓城镇化进程等负的外部性问题[1]。新时期研究回流农民工价值实现的问题,不能脱离中共“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共享发展”政策语境。“共享发展”的意涵是指“人人参与改革发展,人人共享改革成果”,其理路遵循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学说②,以人对社会的劳动价值,来实现人的自我价值[2]。“共享发展”语境下,回流农民工在中国城镇化过程中参与建设,付出了自己的劳动,也获得了相应的劳动报酬,而其回流后也是重要的“共享发展”参与主体。因此,“对症下药”仍需望闻问切地“摸清病症”,“共享发展”语境下回流农民工价值实现的现实瓶颈,从影响回流农民工作出回流选择及其回流后发展前途的内外部因素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世界“经济危机”周期性交替对回流农民工发展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科学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追逐剩余价值”的秘密,并论证了“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与扩大社会再生产之间的矛盾”,得出了资本主义制度必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而逐步消亡的结论,而经济危机则是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矛盾周期性爆发的印证。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曾引发我国部分农民工回流,部分东部沿海城市出现“用工荒”问题[3]。2008年,美国大型商业银行“雷曼公司”倒闭,并由次级贷危机引发了全球性金融危机,且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是经济发展的既定现实,而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后,“出口”贸易也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投资”、“消费”构成中国经济驱动型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很多出口贸易企业与公司受到影响,特别是制造业、劳动密集型行业等出现“裁员”或“减工资”现象,迫使部分农民工被迫性选择“回流”迁出地,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统计监测的数据,我国2008全年农民工总量约为2.2542亿人,其中,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为1.4041亿人,而2009年初,回流农民工约为7000万人左右,约占外出农民工的50%[4]。
2012年希腊债务危机爆发后,欧共体内部经济矛盾也逐步演化,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周期性衰退或危机,对中国经济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克服世界经济周期性危机影响,2015年下半年,中国政府开始实施“供给侧改革”,从激活社会全要素生产率的角度,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去库存”激活经济存量,“减包袱”淘汰僵尸企业,而其中涉及的一些产能过剩行业和传统劳动密集型行业,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玻璃、化纤、纺织、线缆、太阳能等领域,而这些行业和领域又是吸纳“农民工”就业的重要社会生产部门,受供给侧改革影响部分农民工可能被迫再次“换工性迁徙”或“回流性迁徙”[5]。世界“经济危机”周期性新旧交替,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多维度的,而对农民工回流或返乡的后续发展则是间接性影响,是通过作用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进而“关联性”的影响回流农民工的价值实现。可见,世界“经济危机”周期性交替,不仅对农民工选择回流的过程会造成影响,也会从经济环境整体上影响农民工回流后的价值实现,即不管农民工回流后是再次选择外出务工还是从事创业或其他谋生性活动,都会受到世界“经济危机”周期性交替的外部宏观环境影响。
中国依靠技术创新实现产业转型的战略,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就是“科技发展会削减就业吗”。自1811年英国诺丁汉爆发“破坏机器”的卢德工人运动以来,人们对于“机器吃人”问题的论争就没有停止过。一方面,处在社会弱势一方的工人群体,对于机器持排斥或冷漠的态度,其理由集中在“机器挤兑就业”或“因机器作用看低劳动价值”;另一方面,处在社会强势一方的企业主或管理阶层,则对于机器及技术革新持有支持的态度,其理由集中在“逐年增长的工人工资增加了企业生产成本”或“管理机器优于管理复杂的人”[6]。回流农民工,作为中国城镇化发展中的“工人组成部分”,其实,也面临类似的技术创新与产业转型对回流农民工“充分就业”的制约问题。从经济运行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总量来看,一定时期内的技术创新,会使得“劳动密集型”的粗放产业转向“技术效能型”的集约产业,因而也就会降低原有生产领域所需的工人数量,即“技术对人的就业岗位取代”是可能的,如智能机器人对个别操作工的取代等,且新技术所代表的新产业所创造出的“新岗位”,原有的产业工人并不见得“适岗适用”,而这一情况对于“回流农民工”而言,具有同质性。
然而,“智能制造”、“物联网技术”、“工业4.0”、“4D打印”、“数字革新”、“工业机器人”等技术创新并不意味着只会造成“机器排斥工人”的负面效应。事实上,技术创新是具有双面性的,它的另一面就是“技术创新也创造新的就业岗位”,以此来弥补“对原有产业生产状态下岗位削减的补偿”,即技术革新导致的社会生产率提高,所能提供的社会产品数量和种类则会变多,进而衍生出其他的就业职位,但能否在“社会生产总投资”和“社会消费总需求”的两端寻求“供需平衡”,则需要政府公共政策的引导,培育有支付能力的社会消费群体,防止“生产—消费”运行的链条断裂[7]。在这一问题上,回流农民工在原先的打工过程中所掌握的技术或生产技能,显然是不能满足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后的“岗位需求”的,短期内陷入“能力匮乏性失业”在所难免,但回流农民工的失业及“收入缺失”又与政府在供给侧改革中“培育有支付能力的社会消费群体”是矛盾的。所以,政府在推进供给侧改革与城镇化建设中,与回流农民工的社会沟通是必要的,而回流农民工主动的政治参与则有可能促进自身的价值实现。
西方国家的城市化进程要比中国早,其城市化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值得借鉴。早在1979年,研究城市化过程理论的美国学者诺瑟姆(Ray.M.Northam),就提出了著名的“城市化过程曲线”,他将西方国家的城市化进程划分为早期城市化、中期城市化、后期城市化阶段,其中,后期城市化是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使得城市人口达到总人口50%~60%之后的阶段,它是后工业化时代城市发展的迟缓期,相对于中期城市化的高速发展,后期城市化很可能会面临1972年罗马俱乐部所提的“增长的极限”问题,即面临全球化中的能源危机和生态环境危机[8]。西方“城市化”理论在中国本土化过程中,存在着“城市化”与“城镇化”混用的问题,而中国政府官方文件以“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为表述。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1978~2013年城镇常住人口从1.7亿人增加到7.3亿人,城镇化率从17.9%提升到53.7%,预计2020年全国城镇化率达60%③,这意味着中国也将进入现代化意义上的“后城市化”时代或“后城镇化”时期。
我国前期城镇化过程中,主要以“新城建设”和“城市扩展”为主,发展方式上较为“粗放”,社会全要素生产率(TFP)较高,对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有“脊梁性作用”,“制造业大国”、“世界工厂”等称号便是这一时期“中国符号”的特征。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特别是城镇化率达到50%之后[9],我国“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龄化特征彰显,伴随着人口红利的消失,传统非科技型行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优势逐步丧失,依靠科技创新、要素升级和管理创新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趋势逐步凸显。这个后城镇化“新旧产业更替”的缓慢过程,既是“相悖”的过程,“新兴产业”会取代“旧产业”,也就意味着“旧产业”存在着社会生产要素“错配”的问题,比如太阳能、线缆、钢铁等行业,明明已经产能过剩,却又依旧能在政府财政补贴下继续“生存”,因为承载着大部分工人或“农民工”的就业,又是“相生”的过程,大部分“旧产业”中孕育着“新兴产业”,而大部分“新兴产业”也从“旧产业”中转型升级而生。后城镇化过程中,政府如果不能协调好产业转型升级中的社会生产要素错配问题,那么,农民工可能因为产业转型升级而被迫再次选择“回流”农村,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相对不利,且回流后的农民工不论是“创业”还是“就业”,依旧会面临社会生产要素错配恶化的风险或问题。
“共享发展”语境下,影响回流农民工价值实现的“现实瓶颈”应该是多样化的,除了上述比较重要的“国际经济因素”、“技术升级影响”、“国家生产要素配置”等,还有回流农民工面对纷繁复杂环境所作出的“自我选择”,即回流农民工对打工积蓄的“资金”如何使用和自身作为“劳动力要素”如何参与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会影响到回流农民工的价值实现或“共享改革成果和参与改革发展”问题。不论是西方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市场运作的二元结构“供给——需求”与“生产——消费”是不会“脱轨”的,所不同的是解救“市场失灵”或“企业生产外部性”的妙药是让“市场自愈”还是“政府干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细化了资本运作的形式,通过对资本主义细胞“商品”中“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解释,理清了工人劳动的具体“个别劳动”和抽象“一般社会劳动”关系,前者基本上代表“资本家”所给“工人计件制”工资的“劳动力”价格,后者代表工人劳动生产中所创造的实际“价值量”,两者之间的“价格剪刀差”就是资本家巧妙赚取的“利润”,马克思由此科学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秘密,即资本家为了占有工人劳动“剩余价值”而进行生产和再生产。资本为了逐利,日益分化与分工,逐步形成投资生产的“实体资本”和投资金融的“虚拟资本”两种。
随着资本多元化和资本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也会存在“实体经济”(实体资本)和“虚拟经济”(金融资本)相互作用的关系,代表“正能量”方向的是“虚拟经济”能够发挥好为“实体经济”融资功能,进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增进社会财富,代表“负能量”方向的是“虚拟经济”挤兑了“实体经济”,不仅没有为“实体经济”发挥好融资功能,反而稀释了“实体经济”的“资金供给”,甚至将部分“实体经济”的生产资金引入了“虚拟经济”的金融炒作中,破坏了整个市场经济合理运行的链条或轨迹。2015年,中国政府本意是引导金融市场更好的为实体经济服务,可是金融市场的炒作使得虚拟资本市场的风险日益膨胀,短期的“暴利”颠覆了部分实体经济经营者“务实”的生产经营观,但金融风险的“泡沫”最终破灭,也让中国近3亿A股账户面临了金融市场的“血洗”,而这些参与炒作的A股账户中,不乏农民工、回流农民工或农民的身影。“共享发展”语境下,回流农民工,既具有农民工所不具备的职业再选择的空档期,也具有一般农民所不具备的打工经验和打工积蓄,如果“避实就虚”,将打工积蓄投入到资本市场、炒房炒金、民间借贷或类似于“蚂蚁金服”类的理财活动中,就可能存在打工积蓄被资本市场“资源稀释”的社会风险,而自己也将无心工作或劳动,作为劳动力要素的价值,也就难以在共享发展的语境下得以实现。
缺乏正确的公共政策引导,回流农民工的负面外部性可能蔓延出来,包括引发部分城市“用工荒”、加剧回流地“人地紧张”、造成农地再次碎片化经营、延缓城镇化进程等负的外部性问题。而正确的公共政策形成需要党和政府合理的吸纳回流农民工的民意诉求。“十三五”提出的“共享发展”政策语境,既给回流农民工的价值实现提供了“职业流动”、“平等参与”和“获取收益”的机会,也为回流农民工价值实现面临的现实“瓶颈”提供了政治参与的解决路径。一般而言,政治参与是指除职业政治家和利益集团之外的公民个人或公民群体,为了特定的个人利益或社会利益,以各种活动形式影响国家决策和执行活动的行为[10]。不论是制度化的政治参与,还是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回流农民工的政治参与行为,绝不是“享受民主过程”那么简单,而是期望通过“政治参与”活动来影响政府决策,进而更好地实现自身的价值,或消解、降低阻碍自身价值实现的制约因素的作用。“政治参与”有利于回流农民工实现价值的逻辑理路,主要如下:
回流农民工的身份还是农民工,其核心问题的实质是劳动收入相对不稳定、职业保障相对不健全、社会尊重相对不足够。正如萨缪尔·亨廷顿(Huntington·Samuel)所言,“现代化过程中充满着不确定性和社会风险”,若“政治体制提供的政治参与机会不足,社会所能承载的流动性机会就变少”,则“政治体制内获利较少的社会群体就有可能引发政治不稳定”[11]P45。“共享发展”语境下,回流农民工群体既有参与劳动的贡献诉求,也有共享成果的价值诉求,实现回流农民工的价值,有序的政治参与会是一条可行路径。费孝通先生所提的“差序格局”不仅适用于城乡二元分治的结构性格局,也适用于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政治权利”的实现情况。农民工未回流前的政治参与情况是被城市边缘化,政治参与的路径和渠道不足。农民工外出到其他城市打工,“离乡离土,不脱户籍”,且在其他城市打工的过程中,大部分居住在棚屋区或厂房区,少数新生代农民工可能会选择居住“出租屋”,缺乏有效管理他们的政治组织或跟他们接触的合法通道,使得他们面临被城市边缘化的问题,也就很难通过制度内的城市社区居委会或其他合法的路径,正常的进行“民主选举”、“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等居民自治活动[12]。
由于农民工的政治参与通道匮乏,也就容易在利益诉求受堵的情况下,通过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活动,包括越级上访、静坐、抗争、打横幅堵路或群体性事件等方式,来反应自身的价值诉求,引起政府部门和相关领导的注意[13]。农民工回流后的政治参与情况是被农村机械化,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农民工主动或被迫从其他城市回流到本乡农村,由于具有了外出打工的眼界和谋生的职业技能,同时也有了一定的打工积蓄作为经济基础,渴望将自己的想法和利益诉求,通过有效的政治参与活动来实现,而现实农村政治活动“机械化”的现实,比如村民被卷入性地参与选举投票、村民小组会议机械化运作、村务监督停留在想象中、涉征地拆迁事项透明度不够等,则给回流农民工政治参与热情泼了冷水,容易导致回流农民工的政治参与冷漠。与低效、非法、无序化、非理性政治参与相比,有效的政治参与可以让回流农民工“自下而上”反映价值诉求,减少社会运行的摩擦和降低社会运行的成本,更有利于回流农民工在共享发展的语境下,既实现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价值,又实现共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成果的个人价值。
(二)政治参与有利于政府部门“自上而下”执行民主决策
“生存问题”或“谋生问题”,对于体制外自谋生路的农民工而言,依旧是根本性问题。农民工,选择外出务工是为了谋生,而不是去外地城市旅游,因为农民工去外地城市打工,基本上从事的是“城市剩余性工作”,即城市当地人所不愿意从事的工作或行业,包括棉纺厂、钢铁厂、餐饮业、煤炭业、服务业、建筑工地、修路修桥等劳动密集型职业或“苦活累活”[14]。同样,在不考虑回乡探亲、年老归乡、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的回流,农民工被动性或主动性的选择回流农村,其根本原因还是经济利益,比如在外务工经济利益受损,或相比外出打工,本乡所在城市打工的收益会更高。可以说,资本的逻辑在于追求利润,媒体的逻辑在于追求真相,政治的逻辑在于追求权力,而回流农民工政治参与的逻辑,则在于影响政府的决策,并从利益的分配与再分配中获取相对公正的“份额”,抑或是“共享”自己那一部分利益“蛋糕”。
回流农民工在政治参与过程中,“自下而上”反映了价值诉求,与此对应,政府部门也应该在民意的政治吸纳中,民主的、合理的、科学的决策,并将符合回流农民工民意的民主决策“自上而下”的推行,最终使得回流农民工可以在共享语境下实现自身的价值。事实上,中国共产党根本组织方法的“民主集中制”,本身就是一个不同于西方“政治暗箱”的透明、开放系统,“民主集中制”就好比高铁运行的“双轨制”,一方面,它需要“自下而上”的“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条轨,使得党和人民政府的决策更符合“为人民服务”宗旨,另一方面,它需要“自上而下”的“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条轨,使得民主决策的执行释放“为人民服务”红利,“双轨运行”才能保证高铁不脱轨,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因此,回流农民工的政治参与使得党和政府部门有了“自下而上”获取民意的机会,也就更利于党和政府部门“自上而下”推行民主决策。从“政治参与”活动中的政民互动逻辑可见,政治参与是有利于回流农民工实现价值的。
“民主是个好东西”,但是民主的运行也是讲成本的,作为民主运行逻辑的公民政治参与行为,也是讲“投入—产出”经济理性的。著名政党政治学者安东尼•唐斯(Anthony Downs) 在《民主的经济理论》一书中指出,公民对于“政治选举活动中的投票问题,具有‘经济人’的理性,他们会自觉或不自觉的比较执政党和在野党的政策,若在野党拿出和执政党高度相似‘模仿型’政策的时候,选民依旧会作出理性选择,他们会比较现任执政党就相似政策和以前执政党执行类似政策时候的‘执行’绩效,并据此投票”[15]P84-86。虽然唐斯在公民政治参与活动中的“经济人”理性假设不能代表所有民主活动的真实情况,但是却概括了大多数公民政治参与时的“理性选择”。对于我国回流农民工而言,不论是他们的谋利性政治参与活动,还是维权性政治参与活动,抑或是公益性政治参与活动,都表达了他们特定利益追求的“价值取向”。而且,回流农民工会依据政治参与活动的“成本收益”偏差,理性选择何种政治参与方式或政治参与类型,当政治参与收益过少时,他们会对政治参与生活厌倦,选择消极性的政治参与,比如他们表现出对回流地农村公共事务很少的关心,或被动卷入村民选举活动中等;当政治参与有收益时,回流农民工会进一步选择政治参与方式的“成本收益比”,比如电子政务方式的政治参与可以解决问题,他们就不会选择上门去参与,制度化政治参与不能奏效时,他们就会用非制度化的群体性闹事解决问题等。
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是变化发展的,且量变引起质变。民主的政治参与活动过量时,也会引发民主的“超载”问题,即公民在特定时期内,选择制度内的政治参与路径,来解决特定利益诉求问题,当利益诉求量过大,超过制度内政治参与的解决能力时,公民就会选择制度外的政治参与行为,来表达和解决特定利益诉求,而此时就可能引发政治参与的“超载”问题,无序的、暴力的、骚乱的政治参与活动就可能孳生。从李普赛特(Seymour Martin Lipset)《政治人——民主社会的基础》一书的观点来看,“政党或执政党所执掌的政府的合法性,与经济发展和利益分配是密切相关的”[16]P310-313。也就是说,如果公民政治参与活动过量,引发了“利益诉求”政治参与的“超载”问题,则表明执政党和政府没有发展好经济或利益分配出了“大问题”。同理,回流农民工政治参与表达利益诉求时,也可能发生“利益诉求”政治参与的“超载”问题,而中共提出的“共享发展”政策设计,从整体性上高度整合了“社会利益分配”的共识性诉求,为回流农民工实现“利益诉求”提供了“拓展空间”,降低了回流农民工“合法利益获取困难”的社会风险,也就让回流农民工的政治参与行为“不超载”有了“定盘星”。
人们的利益就像一根渴望燃烧的火柴,它有产生“燃烧”诉求的自主性,而实现它燃烧的作用却离不开空气,也就是我们的社会。回流农民工价值的实现,既离不开自身的努力,也离不开社会的机会。回流农民工只有参与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城镇化建设当中,各尽所能、诚实劳动,才能“按劳分配”,获取“共享发展”成果的天然资格。中国城镇化过程大致可分为两阶段,前期城镇化过程中,主要以“新城建设”和“城市扩展”为主,发展方式上较为“粗放”,后期城镇化过程中,我国城市建设主要以“旧城更新”为主,辅之以“新城建设”,更加重视“城市建设品质”和“城市环境优化”,凸显城市经济发展方式的“科技性”和“集约性”,以生产要素升级、产业结构转型、现代企业管理、产业政策优化等综合作用,实现社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在后城镇化过程中,回流农民工通过政治参与来实现自身的价值,“共建共享”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构回流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利益表达空间:
(一)被动的主动:引导的“村民自治”更符合中国民主的土壤
人际关系的建构中,存在一种“逆反—忽视”心理,当一个叫A的人特别主动向另外一个叫B的人示好,另外一个人B就可能“被宠爱而有恃无恐”,选择性地或逆反性地“忽视”A的特别关爱,构成A构建人际关系中的“主动的被动”,而B则在这种“A—B”人际关系建构中构成了“被动的主动”。回流农民工的政治参与过程中,与政府或执政党之间的关系建构,也存在类似的“人际关系互动”。若政府和执政党试图要了解回流农民工的政治参与诉求或其他诉求,则需要主动建构“互信的官民”关系。只有政府和执政党扮演了A的角色,构成“主动的被动”,“回流农民工”才有可能扮演B的角色,构成“被动的主动”,进而更好地通过政治参与行为,表达政治诉求,实现自身价值。西方政党政治语境下,不断弘扬的“宪政”、“自由”、“民主”、“平等”、“选举”、“投票”、“平民政治”、“自治”等话语,其实很多都不适用于中国的实际情况。民主和自治的生长,需要特定的土壤。中国国土面积大、人口众多,不仅自然资源和政策资源分配相对不均衡,而且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地缘行政划分情况、公民素质概况等也是处于“差序格局”状态。这就决定了中国各地在执行“同一部法律”或“同一个政策”时会出现不同的“执行绩效”,呈现出东部、中部、西部的“地区差异”情况,以及同一区域内的“城乡差异”情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为例,不同地区的农村,村民在过“有组织的民主生活”或塑造“村民自治”政治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村民自治”效果是大为不同的,有执行“村民自治”效果良好的,村民也保持较高的政治参与热情,也有执行“村民自治”走过场、搞形式、背离村民利益的,村民因此而变得政治参与冷漠,还有执行“村民自治”完全变样成“村官自治”的,村民合法的政治参与村庄事务权利被剥夺。
村民自治是回流农民工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而政治参与行为既需要经济支持,比如进城或进京上访等行为需要路费,又需要花费时间,比如跟村干部民主协商要花时间成本、误工成本等。村民自治的环境下,回流农民工通过政治参与来实现自身的价值,较之于一般的农民,他们具有一定的打工积蓄作为政治参与行为的经济基础,也具有一般短暂性回村农民工所不具有的较长时间,因而他们对于村民自治渠道的合法性和民主性要求更为强烈。村民自治只有合法、利民、科学的运作,才会给回流农民工价值实现的政治参与路径留有空间。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言,“民主不是一座飞来峰”[17]。任何制度框架都不是能够随便移植或复制来的,它需要一个制度本土化的扎根过程和生长过程。农村自治组织虽然不是党和政府的一个部门或一级政府,但是在广大村民心中把它当做是党和政府权力延伸的“末梢神经”。党和政府仅用《村民自治法》治理农村,当起“甩手掌柜”,实际上是放弃了主动和农民扎深关系的权利,失去了A的“主动的被动”角色。这种角色扮演最初发生在延安时期,中共利用局部执政的机会,主动上门邀请农民参加“根据地选举”,使得原来“被动”参加“民主生活会”、“诉苦会”的农民,在经过了“民主的历练”之后,民主政治意识和参与根据地选举的意识都大增,以致于当好了B的角色,变成了“被动的主动”,积极参与当时的民主政治生活。随着城镇化不断的推进,政府主动“引导”的村民自治,还是有一定生存空间的,比如浙江海宁等地,考虑到“村民自治”可能浮于水上,而“村官自治”则树大根深,采取政府限制和规约村官权力的做法,以弥补“村民自治”存在的漏洞和村民参与公共事务“搭便车”行为造成的监督缺失。由此可见,后城镇化过程中,回流农民工通过政治参与来实现自身的价值,“共建共享”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必须让政府回归A的角色,更多“主动”的关心农民,合理、合法、合情地引导“村民自治”,让回流农民工能够“被动的主动”,更好的政治参与所在地的农村公共事务,进而实现回流农民工的价值,同时,畅通的村民自治也能巩固自身的合法性资源,为塑造农村民主的政治生活和政治生态贡献力量。
现代民主政权的建构中,合法性是一个难以避免的措辞,对于任何民主政府而言,寻求合法性的过程,其实也是民主政府自身合法性生长的过程,且这个合法性生长的过程,并不是单方向的,而是和人民进行社会沟通的互动中“生成的”,也即民主政府合法性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正如西方新马克思主义者J·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所言,“政治合法性的建构,与权力谋取公共利益的空间是相对的,权力越为公共利益工作,权力所赢得的合法性空间就越大”[18]P70-71。回到中共“共享发展”的政策语境,“共享发展”以其利益分配的“公正性”为依托,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人员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热情和活力,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生产“合法性空间”,而中共政策的绩效性由此彰显。对回流农民工而言,实现自身的价值,面临诸多障碍和瓶颈,包括世界“经济危机”周期性交替影响、技术创新与产业转型导致的“能力匮乏失业”、社会生产要素错配恶化的负面影响、劳动力要素与打工积蓄存在资源稀释的风险等。虽然回流农民工面临的一些宏观性和技术性瓶颈难以克服,事实上,也不可能通过政府某一项政策或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来解决,但是,让回流农民工通过政治参与的合法表达空间,讲出自身“创业”或“就业”中所面临的困难和政策需求,对于政府完善公共决策,更好地规制影响回流农民工价值实现的“阻碍性”难题,也是颇有意蕴的。而且,在寻求回流农民工价值实现问题的治道上,任何理论的解释都会陷入“与实践发展相去甚远”的“困局”。
破局的“灵丹妙药”只会在回流农民工手上,党和政府应该主动地扮演A的角色,不厌其烦地向回流农民工要“药方”。这就需要党和政府给“回流农民工”说话的权利,避免出现以往回流农民工或农民工无序化、非制度化、破坏性、不稳定化的政治参与,让回流农民工或农民工处于“有话无处说、有苦无处诉、有理无处讲”的“失语”境地。一般而言,回流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发声”,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沉默的发言”,主要是回流农民工出于政治冷漠或“生存问题”导致无暇“发声”的“沉默”,并以这种“沉默的发言”特定形式,间接或婉转地表达自己的政治态度和政治情感;二是“献策的发言”,主要是回流农民工基于爱乡关怀或自身发展诉求,而对回流地如何开展城镇化建设或其他建设提出“发展建议”,积极和主动地表达自己的政治想法;三是“抗争的发言”,主要是回流农民工由于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被动地卷入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后,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或自我感觉合理的利益,而又主动地采取“身体抗争”或“其他斗争”形式,以“最吸引媒体、公众和领导眼球”的方式来作“抗争的发言”,包括上访、集体访、游行示威、自伤或伤害他人等非理性方式“发声”。显然,从建构政权合法性的角度,党和政府最不愿看到回流农民工的第三种“发声”方式,而回流农民工第一种“沉默的发言”又只能当做“政治参与冷漠”,唯有回流农民工的第二种发声方式“献策的发言”,符合党和政府建构社会稳定环境的政治要求。因此,党和政府给予回流农民工“建言献策”的权利,并在不让“政治参与”发生民主“超载”的前提下,尽可能给予“合法的拓展”,丰富回流农民工“建言献策”的各种渠道,使得回流农民工表达的“建言献策”更能促进自身价值的实现。
政治参与是一种特殊的政治沟通活动,单方向的政治参与若得不到相应的政府回应,既容易导致政治参与主体公民的反感,进而导致政治参与方式的非制度化变迁,又容易导致政治参与主体公民的政治信任缺失,进而导致政治参与行为的实质性“被边缘化”。行为主义政治学者A.阿尔蒙德(Almond.G.A.),利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重构了国家、权力、职位的政治话语体系,以政治系统、功能、角色等方面的政治互动,表达了公民政治参与的三种类型文化,即蒙昧型政治文化、服从型政治文化、参与型政治文化,并指出“参与型的政治文化离不开政治系统的有效回应,缺乏政治系统回应的政治参与,会引发公民政治参与角色的边缘化”[19]P35-37。回流农民工的政治参与,主要还是以“权利主张型”和“利益维护型”为主,若其政治参与行为得不到党和政府有效的回应,其政治参与行为就会被“边缘化”。由于城乡二元“差序格局”问题短期内不可能消除,农民或农民工的政治参与边缘化现状,也就难以在短期内寻求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上的改善[20]。在中国社会阶层分层中,农民工或回流农民工处在较低的社会层级,且由于自身地位较低和从事“城市剩余工作”的职业身份,决定了他们在社会沟通和社会互动中更渴望得到“尊重”。
事实上,不仅是农民工或回流农民工,所有处在社会阶层越低的人群,他们相比社会阶层越高的人群,更渴望得到社会的尊重。因此,回流农民工通过政治参与活动来增强实现自身价值的条件时,他们会更渴望在政治参与中得到“尊重的回应”,也只有党和政府回应了他们的利益诉求或“建言献策”,政治参与行动才会可持续发展下去,否则,就会“事不过三”的偃旗息鼓。回流农民工选择“回流”故乡继续打工或创业,其内在驱动力依旧是“经济利益”或“生存哲学”。不论是世界“经济危机”周期性交替引发了他们选择“逃离沿海城市的出口型行业”,还是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技术创新与产业转型导致的“能力匮乏失业”,农民工主动或被动选择回流后,只有获取了合法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才能继续“养家糊口”,社会才会更稳定、和谐。政府扮演A在建构人际关系中“主动的被动”的角色,需要主动地拓宽言论表达渠道,给予回流农民工合法的、有序的、有效的、民主的政治参与权利,特别是给予回流农民工表达“建言献策”的合法空间。与此同时,回流农民工为了实现自身的价值,利用自身打工的社会见识或经验优势,通过政治参与表达了“自己利益的主张”或“城镇化发展的献策”之后,政府还必须给回流农民工以“尊重的回应”,形成互动的“政治参与”更能满足回流农民工实现价值的现实需求。唯此,回流农民工才能在中国后城镇化建设中,通过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化解劳动要素与打工积蓄存在的资源稀释风险,削弱社会生产要素错配恶化对自身价值实现的阻碍,进而“共建共享”中国改革开放发展成果。
注释:
①我国自1958年开始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由此带来权益、保障和待遇的不同。农业户口的权益主要是集体土地承包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而非农业户口的权益主要是依附在户籍上的一些社会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医疗、就业、保险、住房等方面。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31省把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身份统一后,将没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只有地域区别。秦交锋等:《31省份户籍改革方案出齐 取消农业户口会否影响权益》[EB/OL],中国网,载于http://www.china.com.cn/legal/2016-12/09/content_39885153.htm,2016-12-09。
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由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的基本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个多种分配方式,包括按劳动要素、技术要素、资金要素、管理要素、信息要素、土地要素等方面,其中,非公有制经济之外的按劳动要素分配与公有制经济之内的“按劳分配”有一定的类比性,但同等劳动强度下“同工不同酬”的差异客观上还是存在的,而且现阶段“按劳分配”只发生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人、集体经济中的劳动者等特定人群身上。回流农民工只是“按劳动要素分配”,但其劳动量的大小(或计件制工资)决定其分配的多少,有一定的“按劳分配”类比性。
③国务院:《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EB/OL],中国政府网站,载于http://www.gov.cn/zhengce/2014-03/16/content_2640075.htm,201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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