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与控制中国金融体系的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成了近年来中国金融工作的主要任务。为了做到这点,在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就提出要设立全国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建议。7月中旬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并举行了第一次会议,会议提出了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相关事项。而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成立也就意味着中国金融大监管时代的来临。
11月17日央行官网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应该是这个委员会成立后所公布的第一个文件。其目的就是要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可以说,《指导意见》的公布,尽管这个文件是征求意见稿,但也意味着中国金融大监管的时代来临,意味着金融市场格局及市场的利益格局将出现巨大的变化。
对于防范与控制中国金融市场风险,尽管市场及管理层早有共识,但是中国金融市场的风险在哪里,又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表现,则是人云亦云。有人认为是中国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高,有人认为是房地产市场泡沫,有人认为是影子银行泛滥,也有人认为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等,但是《指导意见》把焦点放在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上(或资管业务),不能不说是有的放矢。
因为,从2004年第一只银行理财产品发行以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务就进入了一个爆炸式的增长期,有人称进入了中国的“大资管时代”。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多种理财产品喷涌而出,甚至非金融企业也纷纷参与其中。中国资管业出现了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止2016年底资产管理行业规模达到102万亿元。
102万亿元是什么概念?2016年年底,中国的GDP水平是74.4万亿元,远小于资产管理业的规模。这意味着如果资产管理出现风险对中国经济影响会非常大。而以往的资产管理业务,由于对资产管理产品设定及分类、市场准入、市场运行规则、对投资者保护制度等方面的规则不同,自然也就无法制定对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统一标准,随着资产管理业务规则爆炸式的增长,当前容易引发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和调控带来重大风险隐患。
《指导意见》出台,就是要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促进资管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也就是说,《指导意见》态度是十分明确的,面临如此巨大规模资产管理业务(这是中国金融市场的一种特有现象),尽管潜在风险很高,但监管层并非想冲破这层窗户纸,以至于为了防范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风险而引发更大的金融风险,而是让这巨大的潜在金融风险逐渐地消化与分散。
从《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来看,一是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如以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以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这些不同的资产管理产品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
二是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这点非常重要,它是遏制影子银行泛滥的重要的一招。
三是加强资管业务的流动性管理,遵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以此来防范流动性风险。四是打破刚性兑付。五是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六是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等。
所以,《指导意见》最为核心的内容应该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让资产管理业务回归到它的本源,即让资产管理业务真正回归到“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质。比如《指导意见》第一次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等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所以,金融机构要从事该业务就得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及管理能力,并完全纳入政府的金融监管范围内。而不是如以前那样,不少金融机构利用资产管理业务做掩护,从事一些高杠杆、非法交易行为,偏离了资产管理的本质。同时,对于资产委托人来说,不仅要对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的风险有清楚认识,也要有承担其风险能力,否则就不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市场的投资。
二是要求“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就是要打破目前资产管理市场的刚性兑付。所谓的刚性兑付,就是金融机构对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要“兜底”、垫付资金。而刚性兑付不仅与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相悖,也会扰乱市场纪律,加剧道德风险,而且还可能增加社会成本及政府的行政成本。
为了打破刚性兑付,《指导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就是不再给理财产品定预期收益率,也不保证客户的收益,而是像基金那样按净值申购、赎回。并对刚性兑付行为进行清楚界定,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如果资产管理业务能够打破刚性兑付,不仅有利于资产管理机构提高其风险识别能力及资产投资管理能力,而且也有利于资产委托人做投资决策时更为谨慎,更为关注投资品的风险。
三是全面加大资产管理业务去杠杆力度。《指导意见》对所有杠杆的类型和内容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不可越雷池一步,否则,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等等。去杠杆的问题是当前中国防范与控制金融风险最为重要的一环,也是最难做到的。《指导意见》以此为切入点,应该是非常重要的途径。当然《指导意见》还有很多新内容,这里就不一一介绍。
不过,这里还有几个特别要关注的问题。《指导意见》对智能投资顾问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有严格的规定,比如严格的市场准入、产品设计的严格要求、投资失误赔偿责任等。这是目前为止,国内对此业务最为重要的规定,它肯定会对此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同时,重申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这可能会对当前的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造成较大影响。
当然《指导意见》最大的不足,就是没有对目前资产管理业务为何会如此火爆的根源有所关注。近十年来,中国的资产管理业务会这样快速的增长,最为重要的因素是与中国金融体制有关,与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成熟有关,与中国市场化信用体系没有建立起来有关。如果不能够从这些根源性的问题入手进行改革,《指导意见》是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详细规定,但市场同样会有突破这些具体规定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市场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同样不能够真正地得以解决。
总之,《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中国金融大监管的时代来临。在这个金融监管的大时代,政府一方面希望金融市场能够快速在发展,以此来服务实体经济,另一方面要把金融活动纳入政府监管体系下。事实上,要达成这两个相悖目标并非易事。这只能借助于金融科技等方面的新突破,如何利用好当前金融科技的工具及手段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之道。在《指导意见》中,已经露出了这个方面的端倪,比如要求加强公共数据库的基础设施建设,对资产管理实行实时监管等。也就是说,中国金融大监管时代到来意味着更多的机会及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