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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评价落地:困顿与突破

考试评价制度改革是国家布局并亟待落实的重大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评价指挥棒问题。作为教育评价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综合素质评价是我国考试与评价制度改革推动的必然结果,也是深化学校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只有综合素质评价真正落地,学校教育的育人功能才能有效发挥。因此,应坚定不移地在教育实践中推动和实施综合素养评价。然而,多年来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综合素质评价始终未能真正落地。本文从综合素质评价的功能与定位出发,厘清当前综合素质评价落地的现实困境,探索综合素质评价落地的破解之道。

一、综合素质评价的功能与定位

1.综合素质评价是我国考试与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作为我国中高考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综合素质评价是我国考试与评价制度改革推动的必然结果。尽管当前从政策层面来看,综合素质评价尚处在“气血未定”的状态,但纵观综合素质评价的历史发展脉络,自1999年的初步探索开始,到2010年的全面实施,我国的综合素质评价政策整体上呈现出“稳中有变”“稳中有进”的气象与格局。201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在高中阶段“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2016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初中阶段“形成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可以看出,伴随着我国招生制度改革应运而生的综合素质评价,首先是一个政策性概念,由此衍生出其作为教育评价的概念,以及作为教育实践的一面。

2.综合素质评价全面反映了新时期党的教育方针

党的教育方针从宏观层面明确了我国教育的培养目标,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十八大报告指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在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系统总结了我国教育的培养目标,指出:“培养什么人,是教育的首要问题。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教育必须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综合素质评价集中反映了新时期党的这一教育方针,主要表现在:其一,在目的上,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能充分反映学生的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其二,在内容上,综合素质评价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大评价内容和要求,系统体现了党对学生德智体美劳方面的发展要求。其三,在功能上,综合素质评价的最大价值在于育人,其实施过程也是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立德树人的过程,从而让课堂教学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培养。

3.综合素质评价是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内在动力

素质教育引领和指导我国教育改革已有数十载,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众所周知,在当前基础教育阶段,“唯知识、唯分数、唯升学”的评价与考试制度使学生的发展现状堪忧,学生社会责任感有待加强、实践和创新能力不足、社会适应力差、问题解决能力较弱等现象成为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挑战,背离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教育的根本目标。究其原因,仍是学校教育中长期存在的“以知识为中心”和“以考试为中心”畸形、变异的应试教育文化及观念未得到根本性改变,课堂教学中重智育、重书本知识、重机械记忆的现象仍屡禁不止。综合素质评价是从学生全面发展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开展的评价活动,其所担负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扭转以学业成绩为单一评价标准的现状。它不仅“注重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又强调学生全面而协调的发展,对于引领教师转变教育观念,引导学校教育教学由唯知识、唯分数向个性、全面、综合、实践方面转变,使当前学校教育教学走出应试教育积弊,都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二、综合素质评价落地的现实困顿

综合素质评价落地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虽然近年来,各地、各学校做出了诸多探索和尝试,也着实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不得不承认,全国各地的综合素质评价,尤其是初中综合素质评价仍普遍处于虚化甚至是被架空的状态,各地、各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实践在评价内容与指标体系、评价主体与方法、评价程序与过程、评价结果的表达与使用等方面都面临着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1.评价内容与指标体系:科学性不够

第一,有些评价指标难以量化,可操作性较差。综合素质评价指标的可操作性直接影响到评价的可行性及评价结果的可信性。然而,目前综合素质评价的有些指标难以量化和操作。个体的综合素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涉及社会、文化、心理、生理等不同层面,其中有一部分是不能通过惯常的纸笔测试测出来的,要通过综合素质评价来体现。因此,综合素质评价需要借助对个体外在指标的观察与记录来测评其内在素质,然而内在素质与外在指标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要将学生的内在素质转化为可以观测的外在指标,并非易事。如学生的思想品德水平、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指标,由于难以外化,在评价过程中很难以量化的方式得出客观的结果,使得对该类指标的评价主观性较强,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综合素质评价的公平性。

第二,评价内容趋同,且仍存在着“重学业成绩”的现象。从起源上说,综合素质是针对教育实践中片面追求考试分数和升学率而提出的,它在外延上包括了传统纸笔所能考察的各种知识和能力,但通常意义上,则指的是学科测验所不能体现的其他各种素质的总和。现行的综合素质评价在具体操作中,在评价内容上仍然存在着单纯注重学生学业成绩,而忽视对学生能力、身心健康、情绪态度等其他方面的多维评价。此外,虽然相关政策指出评价内容既要契合“五方面框架”,又要具有个性化,但受政策推动的影响,目前各地市的评价内容趋同现象明显。

第三,综合素质评分的可比性尚难实现。一方面,“综合素质评价的对象是每一个学生的个性整体”,而不是各种素质的简单组合。一些地区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将综合素质指标进行分解,根据完成任务的情况赋予不同的分值,通过折算、累加的办法量化评分。面对相同的总分,其构成可能不完全相同,对应的也可能是两个实际上完全不同质的学生。另一方面,即使是同一项评价指标,也不能简单地用分数作比较。例如,两个学生道德品质的量化得分分别是90分和89分。按照评价规则,90分为A级,89分则为B级。1分之差就直接判定为两个不同的等级,显然缺乏合理性。

2.评价主体与方法:单一化倾向

第一,评价主体多元化难以保证评价的客观性。目前,各地采用较多的综合素质评价方法就是主观评定法,即由某一评价主体,如教师、学生或同伴、家长、社会人员等,根据评价对象提交的有关材料,在若干维度和指标上进行量化评分。这也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其一,多元评价主体如何对话、协商、参与评价,怎样保证多元主体评价的客观性、真实性、过程性和合理性,不同评价主体间的一致性信度、重评信度如何等问题。其二,学生自评、同伴或小组互评方式备受质疑。由于学生同时作为评价的主体与客体,难以做到真实客观的自评,以及他们易受亲疏关系及学业竞争的影响,常常会带着感情色彩去评价同伴,难以保证评价的真实性。其三,在综合素质评价主体格局中,教师依然是信任程度最高且最为重要的主体,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家长及社会人士等其他评价主体的虚设。

第二,评价方法重终结性评价,忽略过程性记录。现行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是在学校一学年或三年高中结束后进行,评价的直接目的是做出教育效果的判断,这是一种典型的终结性评价,主要用来帮助评价者区分优劣和鉴定等级,较少关注评价过程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所带来的信息和价值。尤其是学生在长期的学习与生活中潜移默化形成的动机、兴趣、情感、态度、价值观以及学习方法、思维模式等综合素质与能力,仅做终结性评价是远不能反映出来的。因此,教育教学中一旦忽略过程性评价评价的矫正功能、激励功能往往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发挥。

3.评价程序与过程:简单化处理

第一,部分评价步骤被忽略,评价过程流于形式。综合素质评价程序一般包括记录信息、整理遴选、公示审核、形成档案、材料使用等步骤。而在实际操作中,综合素质评价程序中的记录信息、展示交流环节往往被忽视或忽略,学生自评、同学互评、教师评价、家长评价被简化成打分,然后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出各维度的分数,或者合成一个总分数,换算成等级,加上班主任评语,填写在一张表格上,最后按规定上交给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此外,由于现行综合素质评价概念本身及评价指标体系尚不清晰,导致学校实施起来困难重重,无法落实。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学校开展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应对上级部门检查,既没有对学生进行日常记录,更难以发挥评价的发展功能。

第二,“应付”心理使评价过程草草完成。正是因为报着应付心态,一线教师更多感受到综合素质评价的繁琐和复杂,在内心深处也有一定的抵触。考试分数和评价结果孰轻孰重,教师和学生心里都自有一杆秤。功利化的心态,人之常情的选择,让大多数学校、教师和学生用“混”的方式对待综合素质评价评价过程常常流于形式,常态化实施的少;突击性、任务式、走过场的多,平时没有积累,到了时间节点上“糊弄一下”的不在少数;临时抱佛脚的做法更是普遍,临时要求学生搜集整理相关的佐证材料,组织学生进行自评、互评等,再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评价过程缺乏社会监督和保障机制。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一种主观性评价,易受人情因素干扰,从而带来招考制度诚信缺失与道德滑坡困境,影响评价的公正性。如果没有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尤其是涉及到道德修养、社会服务这些随意化程度较高的评价内容时,很容易让人疑虑有暗箱操作的行为。当评价结果转换成为某种高利害决策的评判因素时,个体往往会做出利己的评价。各地的实践反馈也证实,现阶段很难确保评价的客观真实性。此外,由于缺少社会诚信制度的有效监督,如何证明综合素质评价的真实性一直是一个难题。基于招生考试的公平性要求,当下综合素质评价很难得到社会大众的信任,上一级学校对其真实性也持怀疑态度。

4.评价结果:呈现与使用存在偏差

第一,在评价结果的表达上,目前大多数地区和学校均采取“等级+评语”,以等级为主的呈现方式,直接导致的最大问题就是等级划分及其比例问题。其一,应划分为几个等级最为合理,是否应该设置“不合格”等级,如有的学校划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或A、B、C、D四个等级,有的学校则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二,每个等级比例如何设置以及是不是一定要规定“不合格”的比例,如有的学校规定,四个等级比例分别为优(20%),良(50%),合格(20%),不合格(10%),并规定A等不超过20%。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就算学生表现再优秀,其比例也不能超过20%吗?其三,将学生的思想品德、身心健康以等级区分,或以合格/不合格来区分有待商榷。不能仅凭学生一时或一次的表现,将学生的思想品德定级为“不合格”,尤其是对于小学生来说,这是极其不合理的。最后,诸多学校设置“一票肯定制”或“一票否定制”是否合理。综合素质五项内容,只要一项优秀,其余全都优秀吗?反之,学生某一项不合格,其综合素质评价整体就不合格吗?

第二,在评价结果的使用上,与毕业升学的“软挂钩”“不挂钩”导致综合素质评价“虚设”。从目前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现状来看,由于缺乏硬性规定,淡化了评价结果与毕业和升学的联系,只是提供一种“参考”,在实际执行中通常又演变成“不挂钩”。而“参考”或“不挂钩”的处理方式不仅降低了综合素质评价失当而引发的社会问题乃至法律纠纷的风险,同时也淡化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影响,使综合素质评价成为空谈。如此一来,综合素质评价在学生毕业与升学过程中基本没有作用,难以引起学校的重视,很多时候只是应付。

最后,就综合素质评价的一些争议问题做点探讨。其一,关于综合素质评价与教育公平的问题。很多研究认为,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实际上导致了新的教育不公平。因为诸多学校将课外奖项证明等材料与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挂钩,就引发了对农村学生和家庭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学生的教育不公平。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在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外部环境下,单纯以考试成绩作为招生录取依据,将会使农村孩子处于更加不利的位置,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反而有可能为农村学生提供更多的机会。其二,关于综合素质评价与核心素养/学科核心素养的关系。当前,很多学校都将核心素养作为其开展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和依据,如“基于核心素养/学科核心素养的初/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类似表述。我们认为,核心素养与综合素质评价是内容庞杂且难以操作的两大系统,最好不要混合在一起,否则更难以落地。但不可否认的是,综合素质评价关于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的五大内容和要求指向和反映了学生核心素养的一些基本要点,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核心素养落地的重要途径。

三、综合素质评价落地的突破之路

尽管综合素质评价在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上仍有待完善之处,但从学生的成长规律和整个教育改革趋势来看,综合素质评价在中高考领域将会扮演更加突出的角色,学校也会越来越重视。在教育实践中必须坚定不移地推动综合素质评价落地,使其真正成为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加油站”。

1.加强学理研究:澄清综合素质评价的诸多理论问题

纵观综合素质评价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关于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确定、指标划分、指标赋权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在理论层面进行分析和澄清,因此需要教育理论工作者对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学理研究,澄清综合素质评价的诸多理论问题,服务于政策层面的顶层设计。其一,要厘清综合素质评价的内涵,界定其操作性定义。虽然国家相关政策文件中对综合素质评价的内涵做出了界定,但关于“综合素质是什么”“评什么”等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综合素质评价到底要评什么,其内涵是什么,外延包括哪些”都需进一步理清。其二,在指标赋权上,不同指标对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贡献度如何?哪些是关键性指标?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理论上进行澄清。在此基础上,各地、各学校再结合本地、学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其相对具体、重点突出的评价内容指标。其三,细化指标体系,将抽象评价维度分解为具体的行为和要求,从理论层面划分各个指标的能力层级及要求,明确其评价标准,便于各地对照操作。基于学理的研究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评价指标划分的不科学性以及指标赋权的随意性。

2.优化方法与技术:真实和客观反映学生发展状况

不断优化常用的综合素质评价方法,并逐步借鉴新型评价方法,力求真实和客观地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如成长记录袋法是当前综合素质评价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要求整理遴选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实证材料来对学生进行评价。然而,到底记录哪些典型和关键性的实证材料,以及如何保证其真实性等问题却一直难以解决。随着信息技术的出现,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记录革新了传统的纸质版的档案袋记录。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平台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如采用电子数据库的形式,能及时、有效地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能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发展过程的、有代表性的信息及时记录和储存下来,并可反复对照和查看。再者,由于信息技术可对评价过程中的关键事件进行非常详尽的记录,因此数据一旦被修改,都有迹可循,数据的安全性也可得到保障。最后,依托综合素质评价云平台,还能最大程度上将家长、社会人员等评价主体吸收进来,尤其是对于留守儿童较多的学校,可有效解决孩子父母不在身边,无法进行日常记录与评价的难题。

3.发挥育人功能: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价的育人功能。尽管综合素质评价是应中高考改革出现的,但相对于考试和招生来说,综合素质评价更大的价值在于育人。因此,要处理好育人与招生录取间的关系,使落实综合素质评价过程同时成为落实立德树人的过程。综合素质评价育人价值的发挥体现于其实施过程中,而非最终结果。综合素质评价应更加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过程,学校和教师要利用写实记录资料,指导学生的成长过程,促进学生发展进步,发挥综合素质评价的过程性、发展性功能。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综合素质评价“育人比招生更重要”。

另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招生录取考试。将评价结果用于招生考试是综合素质评价的生命力所在。如前所述,如“软挂钩”或“不挂钩”的处理方式不仅会淡化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且非常容易使实施过程流于形式,导致综合素质评价的“虚设”,因此,要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当然,挂钩的方式需要慎之又慎。在目前综合素质评价的客观性与有效性无法充分保证,以及相关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盲目实行“硬挂钩”的方式,将综合素质评价强行作为“高利害”招生考试的录取依据,可能会引发人们的质疑和申诉,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4.健全保障机制:促进综合素质评价的常态化、规范化实施

学校的常态化、规范化实施是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综合素质评价教育功能的重要保证。要建立健全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保障机制。从学校层面来说,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建立健全包括公示制度、诚信机制、申诉复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确保综合素质评价的常态化、规范化实施。

从国家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来说,一方面,要建立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如通过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的方式,监督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的记录情况;对于学校片面追求考试政绩,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弄虚作假,扭曲教育目的的行为必须从严处理;加强对学校,尤其是高校在招生录取中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在招生录取中的切实可行。另一方面,也要适时、适当放权。将综合素质评价的权利和责任下放,相信地方、学校以及相关利益者的创造性,鼓励学校积极探索,在总体框架的引领下,各地、各学校结合各自的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办学优势和特色,坚持“一校一方案”,构建彰显自身特色的综合素质评价标准和实施方案,“百花齐放”,使校园呈现出生动活泼的育人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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