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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示范区应探索新型创新驱动模式

中央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深圳发挥改革开放先行者的优势和示范引领作用,“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这是继1980年建立经济特区以来,中央赋予深圳的另一项重大历史使命。

从世界经济史来看,人类社会尝试过的许多体制,都曾创造过高速增长的经济奇迹,但极少能够解决不平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因此,深圳要“率先探索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路径”,展现社会主义体制优越性,一方面当然需要极大解放生产力、推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也必须保障广大劳动群众的公平共享,实现包容性发展。这个理念需要在深圳推动创新驱动战略的全过程中得到严格贯彻。

1、硅谷模式加剧贫富分化

我们知道,当前世界流行的创新驱动战略,是以美国——尤其是旧金山湾区南面的高科技事业云集高地硅谷——为主要模板。我国近些年许多地方建立高新科技园区,都是打出学习硅谷的口号。但是,在学习美国尤其是硅谷的科技创新经验的同时,还必须高度注意:这种流行的创新驱动模式具有阻碍可持续性创新、增大收入差距、加剧贫富悬殊等负面效应。

第一,从整体来看,美国著名经济评论家Michael Mandel在2009年6月的《商业周刊》(Business Week)发表了一篇题为“美国不再能实现创新”的文章,分析指出,美国大型科技企业早已不再依靠其科技创新能力生存,而是直接从股票市场中赢利。另一位著名社会学家、管理学家William Lazonick近年发表多篇数据更扎实的学术研究,指出在纳斯达克上市的科技公司通过“回购”公司股票而大幅获利。2000年至2008年全美回购股票金额最多的十大公司中,高新科技公司占了四席,包括微软、IBM、英特尔、惠普,这几家公司用于股票回购的资金远远超过其研发投入。此外,收取巨额专利费用,而不是将这些发明专利投入应用,也是这些大型科技公司近年的主要利润来源。

第二,在美国模式之下,职业经理人的薪酬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美元,与普通雇员数万的收入形成巨大差异。这种收入差距还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加大。按照美国经济研究所2016年公布的数据,1965年,美国大公司主管的平均薪酬为83万美元,而企业雇员平均为3.9万美元,前者是后者的20倍;及至2000年,前者为2040万美元,后者为4.7万美元,二者差距达到376倍之多。

第三,以硅谷为典型代表的通信技术革命,创造出了一种先进的生产方式,但由于存在大量的技术门槛和制度壁垒,使这种先进生产模式目前仅局限于一些前沿生产领域,能直接从中受益的人口非常有限。同时,由于全球劳动分工的影响,研发和生产制造通常能够分离,生产制造更趋向于在劳动力和土地等生产资料价格成本低廉的国家或地区聚集。由此造成的就是一国以内收入差距的急剧拉大,无力进入高新技术研发领域的家庭,在本地连从事中低端生产制造的机会都很少,从而不可能分享到高新技术迅猛发展带来的红利。

以美国硅谷模式为模板的创新驱动战略,的确拥有催生通信技术革命的巨大生产力,但同时也造成了美国国内经济发展的严重失衡。这是深圳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推进创新驱动战略,所要坚决克服的弊端。

2、硅谷创新原动力

当然,以上分析并不意味着硅谷在科技创新领域的经验就不值得学习。但目前许多介绍硅谷科创事业发展经验的文献,仅提出一些表面化的见解,如加大政府扶持、建立科技园区、出台产学研一体化规范方案,等等。实际上,从创新主体的微观制度基础来分析,硅谷制度环境最突出的特点有三个,分别有利于社会创新文化的营造、创新导向型制度的建立,以及自负责任投资系统的创设。

其一,以“同好”(peer)为基础的企业组织结构。硅谷中小企业的创立通常都是建立在少数技术人员的共同理念上,这种高新技术人员以“同好”为基础的共同创业理念,促使硅谷的高技术小公司既能保持企业内部的小规模,又有条件追求全球竞争力。而当公司规模变大时,意见不合或利益纠葛不可避免地导致无法合作,硅谷又能以极强的“宽容”文化容纳各个企业创始人或管理者选择裂变的形式,带着新的技术或理念创立新的竞争性公司。

其二,对许多约束性法律的变通适用。在硅谷,奇特地存在着许多对于法律的变通适用的惯例,为企业和技术人员的自主发展创造巨大空间。例如,在硅谷,人们对新技术的利用似乎完全忘了还有“职务专利”这个法律规定。思科公司甚至允许员工在本公司内部开设属于其个人的小公司从事研发。在研发取得成果之后,思科还得通过收购该小公司的方式取得成果的所有权。另外,硅谷各个企业从不将与员工签订的“同业竞止协议”当真,很少提起这方面的诉讼。

其三,以风险投资作为科创的融资工具。伴随高技术产业的兴起,也产生了一种新型的资本形式,这种资本不依赖传统金融行业,而是从风险资本家(venture capitalists)手中获得资金。据统计,现代风险资本的80%是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硅谷是全美风险性创业投资的主要活动中心,美国几乎50%的风险投资基金都设在硅谷

可见,硅谷最核心的创新原动力在于:(1)基于“同好”的社会创新氛围,(2)非垄断式的创新导向制度,(3)自负责任的风投资金。以这三个特点为基础,再加上美国政府持续为硅谷设置的扶持政策、项目订单和专门性法律制度,以及斯坦福大学教育资源、科研资源、人力资源与硅谷的融入,共同创造了这个世界科创圣地。

但是,硅谷创新文化和制度依然局限于局部地区和少数人群,未能帮助更广泛的劳动群众从中受益。美国经济学家近年来一直在批判“1%人口掌握了99%的社会财富”,硅谷科技巨头和新贵属于这1%之列。

我们借鉴硅谷的模式,要学习它有利于创新的制度,但也要避免它造成贫富分化的问题。深圳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要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必须在社会主义原则指导下对硅谷创新原动力进行创造性转化,以降低制度门槛和技术门槛的方式,帮助更多、更广泛的人群参与高新技术研发及应用,拓宽全民公平共享高新技术发展红利的路径。

3、深圳的政策选项

深圳实施的科创领域制度创新,必须着眼于降低制度门槛、资金门槛和技术门槛,帮助更广泛的人群进入高新技术领域从事研发和应用。我们提出几点对策性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降低科创领域创业门槛,大力培养创新主体。科创企业是创新驱动战略的主体,需要政府有意识地分类加以培养。例如,对于中小型科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应当设置启动资金、补贴、技术指导、政策指导等机制,充分培养,大力扶助,使其成为应用性创新的主力军。对于大型国有企业,它们长期存在创新意愿不强、创新激励不足的问题,应当借助国企改革的机会,解决其创新动力不足的难题,例如以政府合作项目的形式推动其参与投入基础性科研。

第二,鼓励建立科创行业中介机构,扩大社会服务。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发成果往往难以与市场对接,有必要鼓励在科创行业中建立中介机构,帮助科研人员找市场,帮助市场找科研成果。与此相配套,必须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落地,制定突破性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政策措施,如放松职务作品的认定标准,或建立研发者享有自主处理权、科研单位收回必要成本的科研成果转化制度。

第三,以鼓励为原则,规范私人资金从事风险投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为创新型企业提供支持,可以营造活跃的科技创新社会氛围。对以私人资金为主的风投市场,即使在各类风投活动中出现“泡沫”,只要是基于市场的行为,都无需过激干预,以免扭曲市场自身的调控能力。

第四,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新路径,防止权利保护成为技术垄断的工具。当前国际适用的知识产权制度系统,有其不合理的内容,成为了发达国家或者跨国大公司实行贸易保护的工具。许多国际一流的经济学家、科学家、法学家都在不断呼吁改革这些不合理的内容。我国必须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基础上,渐进地推动国际合作,共同探寻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途径,结合国际科学界、经济学界、法学界对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过于僵化从而阻碍创新的批评意见,促成国际知识产权规范体系变革。

第五,培育开放共享的创新文化,推动大众从科创事业中获益。例如,支持开源技术的研发,推动开源文化的建立和发展。“开源”就是基于共同爱好之合作的一种理念和行动。任何人投入开源产品的创新,既能够无成本地利用此前创新的成果,又必须无条件地向后继者开放其新成果。只有开放共享的理念深入人心,深圳乃至中国才能在真正意义上成为创新性城市、创新型国家。总之,政府应当考虑长远的创新文化建设,推动形成开放共享的崭新文化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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