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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发怒”与“民间公益”的变质

 近日,崔永元在个人怒斥湖南省教育厅,“崔永元公益基金第六期乡村教师培训八月培训100名湖南乡村教师。为此,湖南省教育厅回复:不反对、不支持、不参与。我们非常愤怒,在此正式评价湖南省教育厅:不努力、不作为、不要脸!”对崔永元的评价,湖南省教育厅表示不理解。(6月13日《广州日报》)

  

  无可置疑,用公益基金培训乡村教师,确实是一件大善事。作为普通民众,应该支持甚至参与到这样的公益中来,毕竟“民间公益”是依靠民间的力量而发动的,否则也就公益不“公”而“私”了。小崔这次为了公益事业发怒,不仅仅有些过了,而且从中可以看到“民间公益”的变质。

  

  之所以说小崔一怒后,其名人效应下的公益变质,主要原因之一是没有摆正政府与公益事业的关系。事实上,湖南省教育厅的“三不回应”是想保持中立的立场,再追源于这种立场的表达,也不难发现,“崔永元公益基金第六期乡村教师培训”这一活动发动者,要求省教育厅动用行政各级系统资源来配合,对省教育厅提了“六点要求”,而且这些“要求”中涉及以政府名义“发公文”等行政措施。这些“要求”显然过了,其行文措辞大有教育部给各下级教育部门部署工作的影子,有“挟公益而令政府”之嫌,模糊了政府与公益事业两者的关系。

  

  或者说,基于个人名义的慈善基金的公益行为,不应该成为一种政府行为。政府部门可以支持公益事业,鼓励公益事业的开展,但问题是,政府部门该划清职能界线,不能越位,该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绝对不能插手。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宏观上把握,制定有关公益事业开展的规章,但不能从细节上干预公益事业,更不应当动用行政手段来强制促成公益事业的完成。与之相应的是,公益事业应该保持该有的“独立精神”,公益项目运作者应更善于发动或号召民间力量来推动公益事业,如果民间公益以善的名义来捆绑政府机构,过于直接借用公权力,就失去了公益事业该有的底线。

  

  从这一意义上说,发怒的小崔们应该有所考虑,或者把握正确的公益方向,真正发挥自身的民间公益力量,去推动运作。在公益事业上,政府部门该有所为有所不为,为者即大方向与宏观政策的制定,不为则是不被民间公益绑架。

  [稿源:红网]

  [作者: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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