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法学、法律界的“人民团体”,中国法学会从2007年开始,承担了对其他专门领域的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主管之责。但一家法学社团却对中国法学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权力来源提出质疑。
2014年5月28日,在要求民政部、司法部公开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依据未果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下称国经学会)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办公厅举报了两部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
国经学会之所以会对中国法学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权力来源提出质疑,源于对自身存亡发展的忧虑。此前,他们曾将民政部告上法庭。(参见财新网此前报道:法学社团不服处罚起诉民政部)
脱胎于1984年庐山“国际经济法讲习班”的国经学会,是正式在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学术社团法人。自2000年起,其业务主管单位便是司法部。彼时,司法部下还有另外十个全国性的法学社团。
所谓社团业务主管单位,乃是中国社团双重管理体制的产物,由与社团业务直接相关的政府部门及政府部门授权的组织担当,对社团业务进行实质性的监督,如确保社团行为合宪、合法,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与此同时,社团还要接受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如社团登记备案、年检等。
2007年,民政部要求包括国经学会在内的一批全国性法学社团更换“婆家”。根据民政部文件的引述,中国法学会得到国务院的授权,有了做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资质。不过,这份授权的原文或原件却从未被公开。
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随即根据民政部的指示划分地盘:中国法学会负责主管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领域的法学社团,司法部负责主管司法行政工作领域及相关的社团。
不过,由于各家学会的消极对待,直到2010年,“换婆家”的工作才陆续开展。但国经学会却一直拒绝被中国法学会“接收”。这是因为在中国法学会下,已有另一家与其业务领域重叠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下称国经研究会)。一旦国经学会更换婆家,就将面临和国经研究会整合的命运。作为一家有着独立发展规划和意愿的民间组织,考虑到与国经研究会有着不一样的学派背景,国经学会不愿被合并。
国经学会“换婆家”一事陷入僵持。直到2012年,司法部明确拒绝继续履行其业务主管单位之责,导致国经学会的年检工作受阻,遭到民政部的警告处罚。
在对此处罚决定复议无果后,国经学会选择将民政部告上法庭。与此同时,国经学会也在2014年3月底向民政部申请公开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依据。但民政部拒绝其要求,称学会所申请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
5月13日,国经学会又向司法部递交了申请,希望其公开授权依据。5月21日,司法部答复称该信息为“内部管理信息”,“依法不属于公开范围”。
两部门的答复让国经学会无法接受。据学会有关负责人回忆,在2007年由中国法学会和司法部联合召开的“全国性法学社团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动员会议”上,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方向先生向与会的法学社团出示了国务院授权“依据”。那是一张有关“中国法学会作为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的“记录纸”,在该“记录纸”上,当时的中央政法委领导在上面画了圈。会后,该“记录纸”被全部收回。
国经学会有关负责人认为,如果该“记录纸”就是两部委拒绝公开的“内部管理信息”,即所谓的“国务院授权”的依据,不但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此种以权代法的做派亦经不起检验、见不得阳光”。
而在对民政部的诉讼过程中,国经学会也要求法院调取该“记录纸”,同样遭到法院拒绝。
国经学会随即对法院的决定提出复议,并就两部委的拒绝公开向国务院办公厅投诉。
国经学会方面认为,“国务院授权”依据涉及社团管理体制等“依法行政”问题,在“依法治国”“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需要法律界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