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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公约在社区共管中的作用分析

         编者按:作为社区居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维持当地社区发展和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方式,村规民约在我国农村有很长的历史,现在,它的作用又在国际参与式扶贫项目中得到重视。其实,“参与”式扶贫的理念虽然来自国外,但它早就置根在中国农村的文化和乡土知识中,乡规民约就是村民“参与”的结果。本文作者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长期从事社区发展,现在云南省铜壁关自然保护区工作,她在来信中对村规民约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原文有删减)

        2001年5月,德宏州盈江县昔马乡团结村委会蚌林大寨作为铜壁关自然保护区周边的一个自然村,被中荷合作森林保护和社区发展项目选为项目村。在PRA工作组的协助下,全村村民对社区发展和森林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排序,并根据资金安排选定了项目(荷兰政府投资5.19万元),自主决策制定了社区环境行动计划。近期规划包括:种植板栗74亩,核桃92亩,建沼气池、节柴灶10口,地火龙2口,种植培训2次。

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村民选举产生了社区共管委员会,引导村民修订了村规民约,对集体林、保护区以及项目的管理达成详细约定。详文略)

         一般说来,村规民约的处罚条款明确,处罚幅度小,易掌握。处罚方式也比较具体,程序简单,只要事实清楚,违约者供认便可实施。

        解放后的村规民约随山林所有制变动有所变化,通常有乡镇、村公所、自然村几种。乡镇的乡规民约一般在基层条款的基础上加以综合补充,由乡镇印发各村社户执行。这种乡规民约带有一定行政行为,具有基层政府的干预和强制性,适用范围较广。但因来源于基层,也容易得到村民的认同和自觉执行。行政村的乡规民约(又称村规民约)由政府的派出机构村公所或办事处根据所辖自然村群众讨论意见综合而成,适用范围比乡镇一级的要小一些,同样具有一定强制性,实际上也是行得通的。自然村的村民公约是最基层、最简单的,一般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所有村民户主讨论通过,记录在案,在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户主大会上宣布执行,年终检查。适用范围较小,一般不印发文字就可做到家喻户晓。

        蚌林大寨的村规民约就属于后一种。由于是群众自制定、         自己执行,有广泛的群众参与,根据年底检查执行情况分析,效果不错。同时,保护区管理站参加了共管委员会,加强了保护区和村民的关系,双方由过去的对立为伙伴关系,既促进了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又推动了社区发展。以村规民约的修订和实施为契机,摸索积累了社区共管的经验。

        村规民约作为一种特殊的区域性行为规范,在林业生产和森林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如下特点:

        一、紧密结合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先行林业法律法规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不能对林业生产中错综复杂的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而社区性的村规民约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有针对性地预防和控制破坏森林的潜在因素。它的规定具体而有章可循,便于及时处理问题。

        二、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村规民约从酝酿、讨论、制定、修改到补充,从公布到实施的全过程,自始自终都由群众来完成。这个过程也是群众与政、自我教育的过程,绝大多数人都能够自觉维护。许多地方农村基层干部往往是村规民约的倡导者和参与者,他们把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作为管理林业的方法和手段,作为自己的职责。基层村干部作为村民的一分子参加制定,村规民约的执行比较容易。

       总之,村规民约在中国农村森林管理中,已有上千年历史,是村民参与的、最行之有效的管理自然资源的一种形式,具有社会林业实践活动的性质,在今天仍有广泛的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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