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虚假债务,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即当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时,法院不会支持债权人向夫妻中无债务责任的一方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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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其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24条(下简称“24条”)的“补丁”。
什么是“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
“24条”自2004年开始实施,订立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遏制“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夫妻一方欠债后,把个人财产转移到另一方名下,然后假离婚,逃避债务。
但“24条”实施后,却催生了一批离婚后“被负债”的受害者,其中甚至有配偶联手第三方一同虚构债务,再在离婚后向前妻/夫追债的圈套。
有大学生呼吁废除“24条”,图片来源:新京报
相关案件近年激增
“24条公益群”是由“24条”受害者自发组成的群组,根据媒体报道,该群组已经有近300名成员,“24条公益群”不仅是一个受害者相互支持的群组,还会做“24条”的调查、科普,并积极推动法律修改。
“24条公益群”发出的贺年图
根据“24条公益群”成员做的调查,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的分析,发现2005年至2016年的11年间,全国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递增明显,其中适用“24条”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数量在2013年为1万7千件,2014年和2015年则增加到7万8千件和7万7千件,而2016年的数据更达到12万余件。
此外,调查还显示因“24条”而“被负债者”超过8成是女性,《新京报》的报道中写道:“她们的故事大致相似:因为前夫或出轨、或家暴、或赌博等种种原因,夫妻感情破裂,然后离婚。离婚之后,若干债主突然而至,称前夫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另一方还钱。”
“24条公益群”的调查数据,图片来源:中国新闻网,制图:叶雪鸣
资料显示,2015年全国妇联发布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中,有一起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这起案件中,余某在离婚两年后突然被判需偿还前夫的120万元债务,尽管债权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和余某前夫之间借贷关系实际、真实发生,又不能证明余某前夫的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该案件还是花了4年时间作申诉,才最终驳回原告。
也有不少“被负债者”最终败诉,不得不倾家荡产还债。《中国新闻周刊》报道的一个案例中,一名30出头的海归硕士原本是有2幢别墅、多处房产的“白富美”,离婚后却一下子因前夫而负债2000多万,还被周遭的人指点评论。
去年年中,一名“被负债”者把自己因前夫而“被负债”300多万的经历,该文在微博上有600多万阅读量,引起了网络热议
在两会上,也有修改“24条”的建议,湖南省司法厅厅长、人大代表傅丽娟从2014年起,连续三年在两会提案,建议“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应适当倾斜保护妇女权益,充分考虑和应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例外情形,合理分配相关举证责任。”此外,已经有四位人大代表表示将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修改“24条”建议。
“24条公益群”也提出相关可操作性建议:
1、审判环节,判例抵制,不直接适用24条,注重举证责任转化,考察借债合意,审查债务真实性,审查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体现宪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精神。
2、执行环节,呼吁强制优先执行举债方财产,同时强烈呼吁:针对非举债方受害人,停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停止司法拘留手段,慎重拍卖惟一住房,务必慎重执行非举债方。
3、司法救济环节,针对此类案件,非举债方受害人提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应予支持,以利查清事实,对于庭审发现的虚假诉讼线索,要一查到底,不能放纵违法行为。非举债方受害人坚持提出申诉、抗诉申请的,应尽量予以支持。
4、鉴于过半受害人来自体制内单位,强烈建议单位工会妇联给予员工帮助,支持员工依法维权,至少针对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救助,应该关注到这些员工,而不是忽略或无视这些员工合法权益被侵犯、基本生活无着的现实困境。
补丁出来了,问题能解决吗?
那么,“补充规定”发布后,能否真的帮助到“24条受害者”?
NGOCN就“补充规定”的相关内容和实务状况,咨询了长期关注婚姻法律议题的资深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小非。
Q=NGOCN
A=李小非
Q:《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出来后,对“24条”产生的问题会起到改善作用吗?
A:这规定确实能把实务中能认定的情况作规范,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没法直接解决目前实践中的问题。在实践中,当事人遇到最大的问题是举证难,就是在夫妻关系中,未具名举债配偶一方要证明自己没有债务责任往往非常困难。
Q:现在有了“补充规定”之后,举证责任依然主要在当事人吗?
A:对,补充规定并没有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调整,举证责任仍在当事人。此外,最高院亦强调了法院对案件审慎审查的职责。最高院就补充规定发布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下,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如果想要减少“24条”带来的问题,可以把举证责任放在债权人或负债的一方上,但立法也是要权衡各方利益,目前也没有看到关于举证责任的新规定出来。
Q:那么补充规定在实务中执行的可行性高吗?
A:最高院的补充规定更多是指导意义,其实在补充规定出来之前,法院实践中也这么做了,现在有了补充规定,是更明确了,法官可以直接引用补充规定,但没有实质性帮助。
Q:社会上对“24条”的争议挺大,有什么办法可以减少“24条”带来的问题?
A:主要有三个层面:
一是最高院的举动,像这次发布补充规定,能从审理原则上更审慎地处理这类案件。其实,补充规定一起出来的还有一份通知,里面有更细化的原则和规定,对于这类案件有了详细指引。还有在法官的意识,要让法官处理案件时,意识到这类案件与一般债权案件相区别。
二是举证责任,这次补充规定挺保守的,只是把实际中已有的经验提出来,没有对具体的举证责任进行调整。其实可以考虑把举证责任落到债权人或举债一方。其实,举债规则清晰化是打击非法债务最有力的武器。
三是个人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实务中,我们遇到很多当事人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配偶的经济生活不清楚,即便不从非法债务的角度,在婚姻关系里,了解对方的经济生活情况,也是有利于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保护自身权利。
Q:个人有什么可以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例如做财产公证?
A:如果夫妻双方是有关于债务方面的公证,例如约定好一方的债务是由其独自承担的,那么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但约定只在两个人之间,不能约束第三方。就是根据“24条”,债权人仍然是可以追债,只不过事后可以根据约定再向举债一方追回,但这是事后手段。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可以先向债权人主张债务是由一方独自承担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不可能预见到对方的债权人出现,这种做法几乎是不太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