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上出现“金钱豹在某村玉米地附近出没”短视频一事,河南省南乐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8月27日发布通报称,经调查查明,此视频系赵某在其微信群中发送的虚假视频,警方依法对赵某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9月1日《人民法院报》)
为“吸睛”而在网络平台上发送“金钱豹在某村玉米地附近出没”的虚假短视频,这样的“制谣”无疑是一种恶意行为,不但会给民众制造一种“真实”的假象,而且也无形中给广大民众造成了一定的心理恐慌。
眼下,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普及,微博、微信、QQ等网络平台成了许多人相互间沟通和交流的主要方式。应该说,这些网络平台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使人们多了一个交友的渠道,多了一个信息传播的阵地。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人却把“网络平台”当成了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信息时“任性十足”,想发什么就发什么,想怎么发就怎么发,根本无暇顾及发布信息之后的后果。有的唯恐天下不乱,时不时就在网络平台里发布一些道听途说的东西,有的不辨真假,拿到就转发,有的甚至明明知道发布的信息是谣言,也很不负责任地到处胡乱发布。结果,不是造成人心惶惶,就是一传十,十传百,使谣言扩大化,扰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众所周知,“网络平台”是一个公共平台。既然是一个公共平台,那么,网友就应知道相关的公共守则。同时,“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它也受法律制约。如果在网络平台里制谣、传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受到法律的责任追究,最终将会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严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利用网络平台“制谣”“传谣”是一种违法行为。
此次,赵某因利用微信平台“制谣”“传谣”,被警方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而实施行政拘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这不仅是对赵某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这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
但愿通过“网络制谣被行拘”这一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学会文明上网,文明传播信息,自觉做到不制谣、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以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文/廖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