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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的新时期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开启了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新时期,将有力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随着今年3月1日的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力推进我国各级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

  以公共财政保障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质就是用公共财政支撑和保障服务。公共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物质基础和财力保障。缺少公共财政和人力资源的投入,公共文化服务将成为无米之炊。为此,《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章里将财政、设施、人力等作为基本保障措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另外,还要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助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对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还将按规定享受国家的财政补助。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级政府在保障国家标准规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同时,还需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

  以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夯实服务。享有公共文化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对政府来说则是义务和责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这一顶层设计法律化,要求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要求文化设施设备、文化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和服务方式等方面的一致性、统一性,明确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要有统一规范的标准,保障提供的服务要合格;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要求政府无差别的服务,即不论地区、不论贫富,凡是中国公民都有同等权利享有。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既是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对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做出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品质的技术手段,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有机结合。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共文化服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各级政府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根本任务,也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开宗明义的立法要义。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就是要根据新时期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特点,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先进文化,创新传统文化,扶持通俗文化,引导流行文化,改造落后文化,抵制有害文化,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寓教于乐的功能,在人民群众享有公共文化服务的同时,产生认同感和获得感,增强文化自信;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塑当代社会的精神家园,为推行以文化人的社会教育提供底蕴丰厚的文化支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

  以文化扶贫强化公共文化服务。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拉大了社会贫富的差距。为了有效缩短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扶贫政策的制定实施。文化扶贫重在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寓教于乐功能,以文化人,为贫困群体注入脱贫自强的内生动力,走出贫困思想的困扰,达到扶贫先扶志的治贫效果。文化扶贫是落实精准扶贫工作的内在要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要求各级政府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政府文化扶贫工作的深入细化将有助于改变农民因愚返贫、农村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的现状,提高贫困地区群众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文化扶贫还是传承和发展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途径,通过对优秀民族文化的普查、挖掘、抢救等工作,充分调动各民族群众特别是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构建民族民俗民间文化产业体系、培育民族文化经典旅游景区,使各民族优秀文化在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中重现风采、发扬光大。

  以文化自信拓展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立足高远,旨在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文化自信源于中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和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文化,是党和国家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强大文化底气。公共文化服务通过文化自信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等方面唤起公民对于优秀传统文化的自信。以文化自信拓展公共文化服务还意味着文化服务的国际化,即向全世界传递中国梦的理想,让中华文化走出国门,向全世界展示中华文化的持久魅力和强大的文化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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