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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并购,就要被指责垄断?

  最近一段时间,在打车、餐饮点评、线上旅游住宿行业内,发生了一些并购案例。尤其当出现“老大吃掉老二”这样的情况时,不少人跳出来指责这些企业又要垄断市场了。似乎并购和垄断是一对孪生兄弟,人们自然把两者联系在一起。可是事实并非如此,有些观念需要革新了。

  垄断不可轻易谈

  中国人吃够了垄断的苦,自然对垄断有发自肺腑的厌恶。但由于大多数人知识结构陈旧、并不真正认同市场经济,常常会给一些企业乱扣“垄断”的帽子。尤其在2015年这个“企业并购年”的背景下,类似声音愈发强烈,甚至占据主导地位。

  由企业并购(兼并、收购),推导出企业在进行垄断,其逻辑链条往往是这样:行业领先者吃掉次级领先者——这个行业变成“一家独大”——从此行业缺乏竞争——所以,并购只对资本有利、对企业利好,消费者受损。

  这套偏重于感性的逻辑推导,其实在每一步上,都存在漏洞。存在什么样的漏洞,下文会具体分析。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我们义正言辞地指责企业垄断,严格意义来说,只有法律这一个角度可以进行阐述。

  用《反垄断法》指责一些大公司,并不像想象中那样简单从法律角度来看,批评者常常搬出中国的《反垄断法》,认为一些企业的并购案例,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制约。实际上,《反垄断法》从来不反对更不禁止企业合法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它禁止的只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自08年《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回顾发改委查处的反垄断案,几乎都是因为生产企业对下游经销商进行售价限制,才遭到处罚。

  况且,什么叫“市场支配地位”有争议。长期研究《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家薛兆丰认为,《反垄断法》在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这个议题上,历来含糊不清。例如,《反垄断法》不加限定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对竞争方式、生存状态千差万别的各行各业而言,这样极其生硬、不加区分的标准,十分可笑。

  各个国家的《反垄断法》都遭到经济学家的批评。比如,著名经济学家科斯说:“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假如价格涨了,它就说是‘垄断性定价’;价格跌了,它就说是‘掠夺性定价’;价格不变,它就说是‘合谋性定价’”。

  其实,根本无需恐惧市场支配地位,而且还应鼓励。商务部就曾表示,我们国家一直是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很多文件也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做大做强。所以一看到“并购”,就联想到“垄断”,并不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

  一些企业合并后,消费者最担心的两点值得商榷

  老大吃掉老二,这个行业就变成“一家独大”?

  上文已经提到,由企业并购,推导出企业在进行垄断,有一个逻辑链条。在这根链条发端的地方,已经存在很大的问题。以最近合并的携程和去哪儿为例,2014年全年,中国在线旅游市场中,携程占比36%,去哪儿占比22.5%,两者相加接近60%。我们是不是可以说,两家公司合并后,已经形成了中国旅游市场的霸主地位了呢?

  即使大鱼吃了小鱼,也不代表能一统江湖如果你的答案是肯定的,只能证明你对“行业”的定义太狭窄。2014年中国在线旅游市场总交易规模是2798亿,只占整个旅游行业3万亿市场容量的9%。与欧美在线旅游市场占总市场份额的60%相比,简直云泥之别。或许是因为中国互联网企业太惹人关注的原因,原本只是开拓者的角色,却被认为是整个行业的霸主。

  开拓者都是谦虚又谨慎的,只有霸主才可能高调又傲慢。这样的认知错误,也体现在打车软件身上。两家叫车公司合并后,乍一看,在叫车服务市场,已经占据超过90%的份额,“难道还算不上垄断吗?”

  但若放在整个汽车出行市场来看,还有85%的人选择传统的“扬手打车”模式,并且由于叫车软件对传统出租车行业带来的冲击,已经有地方政府决定要取消出租车的“份子钱”,此政策一定会带来出租车打车费用的降价,并反身作用于专车公司,形成充分的竞争,霸主地位何来呢?

  合并后,受损的一定是消费者?

  在认定消费者受损这个逻辑环节,同样存在“眼界太小”的问题。最近,大众点评和美团合并了。其实,两家公司在业务侧重上,本身就存在不同,美团侧重外卖、团购和电影票分销,大众点评侧重餐饮评价(主要收入来源是商家广告)。即使这两家业务高度重合,损失的也不一定是消费者。

  如果你认为,叫外卖时,补贴从11块降低至8块,是最大的损失,则忽视了你需要外卖服务的根本原因——便捷。众所周知,靠叫餐平台大量补贴的模式并不可持续,平台在最开始这样做,只是为了吸引用户形成规模效应,但如果两家同质公司持续“烧钱”,最终结果一定是关门大吉。如果叫餐服务最终停止了,从创业角度看,企业固然失败了,但消费者何尝不是失去了一种便捷服务呢?

  对打车软件而言,更是如此。并不是没有了打车软件,人们就没法出行了,它最多算是一种增值属性的产品,而非必须属性。但对于已经习惯了叫车便捷服务的城市白领而言,补贴少了几块钱,和最终失去这项服务,两者孰轻孰重,心中自有掂量。

  近来发生的一些互联网企业并购案,出发点都是为了降低内损从企业合并的目的来看,商家也并不是消费者想象中那样阴毒。无论是优酷土豆合并,还是58赶集合并,抑或携程和去哪儿合并,其首要的出发点并不是建立垄断优势,而是降低损耗。比如视频网站,不堪内容采购上的巨大成本压力,采用合并的方式,提升版权议价能力,给消费者带来更多优质内容,对消费者而言,又有什么损失?

  我们应该反对什么样的公司进行合并

  要严格区分,这是行政性垄断企业,还是市场自发垄断企业

  说了这么多,不代表我们对所有的公司合并都应该拍手叫好。如果哪一天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中石油和中石化这样的公司要合并,作为媒体,当然要第一时间痛批。其背后的态度区别是,如果一家公司的垄断地位,是靠高度制度化形成的,如政府管制牌照数量、由立法来阻止竞争,其本身已经造成扼杀创新、抑制竞争、价高质劣、营造短缺的诸多恶果,再一合并,无疑是把这种制度化垄断推向更登峰造极的程度。

  而对于不可能受到行政命令保护的民营企业而言,首先它本身就很难形成所谓的垄断地位。比如,一些论者认为,打车软件合并后,商家的要价会不断增高,而消费者却无从选择。这种论调恰恰忽视了打车软件可替代性的问题。任何一种产品,即使已经形成了实质垄断,当它的价格过高时,替代产品一定会出现:即使是像石油这样的“重大战略物资”,之所以没被取代,不过是因为石油的价格还在可承受范围。更不用说打车软件了。有什么理由相信打车软件不会被一种全新的产品取代呢?合并后的打车软件,如果不是战战兢兢,对消费者心存敬畏,迟早也会被颠覆。

  对于这种子虚乌有的垄断,对于明显不具有垄断特征、甚至可以说中国竞争最激烈的互联网行业,只是因为完全基于市场行为的两家公司合并,就指责其有垄断行为,自然是贻害无穷的。

  退一步说,即使在某些行业,确实形成了一家独大的实质垄断,只要这是市场自发形成的,也无可非议。从90年代的微软垄断案算起,亚马逊、facebook、谷歌这些科技巨头,无一没有并购行为,虽然他们也会面临“垄断”的指责,但这种指责本身,往往不是指向垄断,而是指向实质性的侵权行为。

  以微软为例,不管它是通过技术创新还是并购、投资,即使它的市场占有率接近100%,也无法为此惩罚微软,因为那是合法的产权,对产权应该一视同仁的保护。之所以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因为“你有你的产权,我也有我的产权”,你在行使自己产权的时候,可能侵犯别人的产权。比如,微软动不动就给使用盗版软件的人“黑屏”,这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使用盗版确实有错,但微软没有权利侵害消费者的产权(电脑)。再比如欧盟对微软的处罚,也是基于它喜欢“捆绑销售”一些软件,被认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2004年,欧盟对微软开出4.97亿欧元的罚单,并要求微软提供不带自身播放器的操作系统。但这和“垄断”已经没有什么关系了。

  所以,只要一个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就不用害怕哪家公司进行垄断,不管它是通过并购还是技术创新,即使形成了垄断,也可能被颠覆(比如诺基亚),必须拿出10分的态度面对消费者和潜在竞争者,才能生存下去。

  结语那些靠着行政命令形成垄断的企业,不管有什么并购行为,都值得我们警惕。而很多民企在艰难奋斗,即使某一些公司“树大招风”,也不能横加指责其“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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