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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十点思考

    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5日在《清华金融评论》上撰文,透露了其对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十点思考,现摘录如下:

  一、交易所市场与场外市场

  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本质上并不是对立的,在某种意义上,其界限是模糊的,也是可以转化的,差别仅在于流动性、价格发现模式(集合竞价或券商撮合)、券商参与方式等。

  二、多层次资本市场将形成“正金字塔形”

  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我国可以形成交易所、全国性股权转让市场(“简称”新三板“)、区域性场外市场(简称“四板”)及券商柜台场外市场(简称“五板”)三个大的层次,服务于多元化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和多层次投资者投资需求。

  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

  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指标,建立专门层次,为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创造条件,并实行不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新三板市场预计未来3-5年内,挂牌公司可达数千家。

  四、四板和五板

  统一监管下的场外交易市场包括四板和五板。四板将帮助解决更多基础层面企业的融资和改制需求,为高层次市场提供储备,区域之间不同市场未来亦可进行整合。五板将以单个券商为起点,尝试场外交易和业务,逐步扩展至券商间联网或联盟;亦可与区域性市场相互融合或协作。

  五、转板机制

  三个层次的企业之间可以自由转板,只要满足被转入板块的准入要求即可。如果把交易所比作大学的话,那么全国性场外市场可以比作全国电大、而区域性场外市场可以比作有牌照的补习班或培训机构。

  六、新三板与四板的建设时序与风险防范

  从时序来看,新三板市场和四板市场的建设,应以新三板为优先,但亦可差不多同时起步,两者并不矛盾,更多的是互为补充。新三板如果以较快速度建成并成规模发展,则建设四板的紧迫性会得到部分缓解。但从长期来看,因我国中小企业数目众多,对融资和完善治理结构的需求巨大,社会的财富积累和管理需求也激增,四板的必要性依然存在。

  七、四板的监管与管理

  为防止出现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一放就乱”的现象,四板的建设原则上可以根据省级行政单位进行建设,应遵照资本市场一般运行规则,以便形成统一市场体系;或改造条件较好的产权交易所,“成熟一个批一个”。投资者宜先限于本地区并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八、四板建设应重视经济发达和具备战略意义的两类地区

  四板建设可视经济发达情况和企业发展需求分批次进行,经济相对发达且企业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等地,条件较为成熟,可以先行推进。具有战略意义的地区,如新疆、福建和广西等地,亦应重点推进。

  九、跨区域市场与区域市场整合

  区域性市场的建设,因各地经济发达程度和建设进程不同,将不可避免地分批进行;区域性市场的发展初期,可限于仅对本区域企业开放;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可以引进一定的竞争机制,适度允许区域性市场对其他地区的企业开放,或适度允许区域性市场的跨区域并购,从而形成若干规模较大的区域性市场

  十、大中华区交易平台的整合

  未来若干年,可考虑上海、深圳、香港、台湾四大交易所建立跨区域的统一交易平台或进行一定的整合,以提升市场交易效率,增强规模效应,并进一步强化大中华经济圈的概念,形成东亚金融和经济板块的核心,提升国际竞争力,与纽约、伦敦等国际金融中心形成抗衡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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