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以单方意志为内容、以命令和外在强制为实施手段的硬法,软法在表现形式、伦理基础和功能定位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方面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法治化是现代化的轨道。如何将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程纳入可以有效预控、稳定预期的法治轨道上,是由软法和硬法共同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任务。
通常而言,软法是指以道德上的自律机制为后盾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以多方合意为内容、以协商和内心信服为实施手段,以章程、公约、协议、议定书等非正式法律文件为表现形式。国家机关制定的非强制性规范、政治组织创制的各种自律规范、社会共同体创制的各类自治规范等均属于软法。相对于以单方意志为内容、以命令和外在强制为实施手段的硬法,软法在表现形式、伦理基础和功能定位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方面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软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体系的作用
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而言,软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体系的特殊作用主要在于三个方面。
首先,引入新的法治思维方式。任何行为规范体系的背后都有一套特殊的思维方式。相对于硬法所偏好的单向度、部门化、封闭性的单方命令型思维,软法所推崇的是由未来思维、大局思维、辩证思维、整体思维所构成的多元合作型思维。以开放的心态面向未来发展的各种可能性,着眼地方、国家和国际等不同层面的格局,在相互对立或者冲突的多元价值、多样目标之间寻求动态优化平衡的妥协方案,是软法作为一种特殊规范体系在思维方法上的独到之处。这一点使软法能够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设计与规划提供很多突破性的思路启迪。
其次,确立新的法治基本观念。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规范体系,软法有自己特殊的法治基本观念内核,这就是平衡正义观。所谓平衡正义观,是以我国的传统中庸之道为方法论基础,将美德正义、自由正义、效率正义、分配正义、秩序正义等在人类历史曾经出现过的不同文化背景的正义观综合起来,所形成的一种具有更大包容性和适应性的新型法治观念。按照平衡正义观的要求,诸如尊严、自由、民主、平等、秩序、效率等法律价值应按照特定的方式综合协调起来,同步整体地去追求。这种多元综合平衡的正义观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的开放性、包容性、协调性与适应性。
再次,明确新的法治工作重点。相对于以命令性规范为主要内容的硬法,合作性规范是软法规范体系的主要内容。在宪法的层次上,中央国家机关之间按照分工、制约、平衡的原则展开各种形式的协商合作关系,是宪法合作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在政府管理领域中,行政机关之间展开合作的区域合作关系和府际合作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招商引资、购买服务等领域展开的公私合作关系,是行政合作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在微观公共服务的层次上,乡规民约、行业自律公约、社团自治章程等是具有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内容的民间公约法。这三种类型的规范构成了软法规范体系的主要内容,而这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需要加强的部分。国家法治建设工作的重心应当逐步地从命令型法治向合作型法治转变,唯此才能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软法作为一种法学知识体系的作用
软法不仅是一套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也是一种具有广泛开放性、吸纳性和协调性的法学知识体系。它有助于从一个崭新的角度认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的发展轨迹,从而提高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的自觉性与可控性。
按照现代化理论,发展轨迹的可预测性是一个国家是否真正迈入现代化进程的标志之一。与西方国家现代化进程所呈现出的那种单向度的、发展阶段顺序比较清晰的曲线型轨迹不同,我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由各种曲线交错而成的一种开放式平面型轨迹,不同发展阶段之间的界分不明显,这是因为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在时间上是后发型、赶超型、跨越式的,因此在具体行动的层面上,是将启蒙与革命、发展与建构、反思与解构等多重任务合并在一个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去同步完成的。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所面临的一大难题是,如何让不同文明谱系、不同历史阶段的生活方式平等和谐地共存于同一个现代化的场域之中,如何把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信息文明、生态文明等不同发展阶段的文明样式同步协调地安排在同一个现代化的时间段之中,从而推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等全方位综合协调的发展。
作为一种具有广泛开放性和包容性的法学知识体系,软法提供了一种简单明确且有效的道德智慧。一旦掌握了这种道德智慧,工具智慧的大门就会随之打开,针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办法就会比较容易被找到。这个道德智慧的内核就是契约伦理观念。在这种契约伦理观念之中,人们不仅可以看到人格平等、意思自治、缔约自由、诚实守约、利益互惠、权责一致、过错追责等现代契约法上的一般原则,而且可以看到相互承认、多元宽容、平等协商、理性对话、妥协让步、责任担当等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意义上的公民素养。软法作为一种法学知识体系的首要任务就是向全社会普及这种道德智慧和公民素养,努力使每一位国民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掌握契约伦理观念,培养健全的民主人格素养。若能做到这一点,多元文明冲突与融合的难关自然就能化解,这正是软法作为一种法学知识体系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所能和所应发挥的独特作用所在。
软法作为一种大国治理技术的作用
从世界格局演变的历史进程来看,中国进入了大国复兴崛起的黄金机遇期;从国内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来看,中国进入了体制改革的深水区、社会结构转型的瓶颈期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阵痛期。如此错综复杂的形势迫使我们以更加开阔的视野和开放的胸襟去借鉴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各种大国治理经验,其中包括容易被忽视掉的微观操作技术层面的治理经验。实际上,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这种微观具体层面的治理技术。软法在这方面能够发挥特殊作用。
首先,统一治理技术与分散治理技术的综合应用。任何大国都要面对这个永恒的治理难题。中央政府的首要任务是捍卫中央统治的权威性、国家法令的统一性和国家主权的完整性、绝对性与尊严性,但对地方的治理者而言,保护地方经济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地方居民生活方式和文化的多样性、地方行政管理的自主性等却是日常首要的任务。对这种政治上的“一”与“多”、“统”与“分”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具体法律规范的层面上的一种有效解决办法是在软法与硬法之间形成一种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功能互补关系。国家统一性方面的核心利益主要通过原则性的硬法规范来体现和维护,而不同地方、不同行业的多元化分散利益则主要通过灵活性的软法规范来体现和保护。
其次,变革技术与守成技术的综合应用。如何在剧烈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变革之中保持政治体制框架、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基本秩序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平衡这种“守”与“变”之间的紧张关系是所有处于崛起过程的大国所共同面临的另一大难题。为解决这个难题,一方面要通过硬法规范体系的建设加强政治体制基础框架的抗压强度和抗冲击能力,另一方面要通过软法规范体系的建设加强政治体制运行过程的缓冲能力、减震能力和调节能力。
除此之外,将错综复杂的利益权衡难题转变为法律上不同类型的规范效力冲突问题,将边界模糊不定的关系协调问题转变成简单明确、易于规范操作的法律适用和解释问题,借此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的长期连续性与平稳渐进性,也是软法作为一种大国治理技术的特殊作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