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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组织、参与、纵容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

  《准则》明确提出:党员干部“不准组织、参与、纵容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这一要求,是对党员干部提出的底线性要求,也是维护党纪国法尊严的刚性规定。

  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每一名党员干部义不容辞的职责。稳定是福、动乱是祸,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就没有人民的幸福安康。应该说,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大多数党员干部的认识是明确的,但在少数人中也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比如,有的不能正确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把维护稳定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思想上麻痹大意;有的认为个别地方、个别单位出点乱子没什么大不了;有的认为维护稳定是政法部门的事,与己无关;有的不积极主动去做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甚至出于个人或小集团利益,背后参与和组织一些群众闹事,等等。这些认识和行为十分有害,必须坚决克服和纠正。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发展关键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受经济转轨转型、利益关系调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矛盾燃点低、触点多、多发易发,因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涉法涉诉、教育医疗问题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仍在高位徘徊。在各种影响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中,党员干部的身影并不鲜见。党员干部生活在群众之中,身份特殊、影响力大,在一些群体性事件和一些非法活动中的消极影响更大,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破坏力也更大。《准则》强调党员干部“不准组织、参与、纵容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面对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受损,是按照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寻求解决,还是通过非法活动向上级施加压力;面对群众的利益诉求,是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还是无所作为、无动于衷;面对一些群众的情绪波动,是耐心细致疏导、严肃认真化解,还是任其发展甚至鼓动、纵容群众搞非法活动,这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群众看党员党员干部。作为党员干部,必须顾全大局,肩负起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的工作,自觉做社会和谐稳定的宣传者、实践者、推动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党员“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等行为,明确列为应予党纪处分的情形,凸显了对党员干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严格要求。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党员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所严厉禁止和打击的行为,比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等行为,党员干部决不能有任何触犯。(中央党校 吴文珑 曹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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