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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明清: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阶段

  唐以后,宋朝专制制度强化,由此,中央监察制度也有所调整。提高侍御史的地位,不再是御史台的属官,台院实际上名存职废,使得唐朝以来御史台三院的组织结构出现了合并的趋势,为元明清三院合一的体制改革提供了先验。

  地方建立监司、通判监察体系。监司是路一级监察机构,监司长官对地方官的失职行为或自行处理,即所谓“按治”;或“按劾以闻”,即上奏弹章以待上裁;而更多的是“申尚书省”,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至于通判,专事监察知州及所部官吏。仁宗曾指出:“州郡设通判,本与知州同判一郡之事,知州有不法者,得举奏之。”监司、通判监察体系的建立,使监察网络进一步宽广。

  宋朝的监察立法以地方立法为主,以皇帝颁发的诏、敕、令为主要的法律形式。从南宋时期的《庆元条法事类》中可以看到,里面存在丰富的监察法律规范,尽管略显分散,但其内容较之汉唐充实,立法技术也有所进步。

  元朝虽然并不是奉法为治的朝代,但是由于监察广大汉官和克服蒙古贵族恃权妄为,却发展了监察制度。地方于西北和江南设御史台,作为地方最高监察机关。元世祖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表示他对监察机关——御史台的重视。

  明朝建立以后,中央监察体制有所改革。以都察院取代御史台,以统一监察权限。在废除丞相制度以后,六部成为直属于皇帝的中枢机关,为了加强对六部的监督,特设六科监察组织,专掌六部监察事宜,从此科道合一,同为监察机关。明太祖在建国之初,便表示他对监察官的重视,朱元璋明确表示:“中书省掌政事,都督府掌军旅,御史台纠察百官。”

  明朝的御史巡按制度对于地方吏治起了重要作用,巡按御史的职权范围主要是考察官吏,奏劾官邪,翦除豪蠹,肃振纲纪;巡视仓库,查算钱粮;考察隐逸,举荐人才等。著名的清官海瑞就以巡按地方翦除贪官劣绅著称。

  明朝的监察法由单行法规趋向系统化,从太祖洪武时期开始立法,至英宗正统年间,已编制成颇具规模的《宪纲条例》,共四十条,已有总则与分则的初步划分,反映了立法技术的进步。

  清朝统治者也十分重视监察制度建设,着意发挥其举发奸邪、弹劾不法的作用。都察院是清朝最高监察机关,设左都御史为主官,左副都御史为副主官。下设十五道御史和六科给事中、五城察院等。六科给事中“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十五道监察御史“纠察内外百司之官邪”,合称“科道”。地方总督、巡抚各带有监察御史衔,是地方最高监察官。

  有清一代最重要的监察立法当属《钦定台规》,分为训典、宪纲、六科、各道、五城、稽查、巡察和通例等八类。它是秦汉以来监察立法之大成,是我国封建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监察法典,也是世界制度史上所仅见的如此完整的封建监察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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