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是我们党的事业飞速发展的13年,也是我们党极大凝聚党心民心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党之所以能够取得这样的成效,无疑与党员干部的身份地位和特殊形象是密不可分的。
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延安时期,党员干部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既是一群“特殊”之人,也是一群普通之人。所谓“特殊”之人,是指党员干部在“理想信念”“艰苦奉献”“清正廉洁”等方面有着诸多与众不同的“特殊”之处。但同时,他们又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由于他们深受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熏陶与锤炼,再加上受到党的宗旨意识的鞭策与约束,所以,他们几乎没有谋求什么特殊私利的权力,有的只是在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之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密切联系群众而论,他们不是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而是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勤务兵。他们就好比一颗种子,人民就好比土地。只要他们到了一个地方,就会同“那里的人民结合起来,在人民中间生根、开花”。以勤政廉洁而论,他们遵纪守法,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不自私自利,不腐化,不贪污,不受贿,不堕落等。正是由于党员干部的这些明确的身份定位,所以,他们的思想及实践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同与衷心拥护,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艰苦奋斗、与民劳作
官员特殊化在一定程度上说是阶级社会的普遍现象。但在延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个革命根据地虽说这种现象并没有完全绝迹,不过已经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改观。对此,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于1939年1月在边区第一届参政会上十分自豪地告诉各位参议员:在抗战财政困难的条件之下,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不发薪俸的制度,尽管如此,这些工作人员却在工作之中能够把自己是群众模范的优秀一面充分地表现了出来。与此同时,他还进一步地告诉大家:“凭我们过去一贯的艰苦奋斗的作风,我们能够自我牺牲,在少拿钱多做事,甚至不拿钱也做事的原则之下,为抗日的事业及人民的利益而奋斗。”1941年4月的政府工作报告同样非常自豪地告诉大家,在陕甘宁边区的各级政务人员已经“平民化”,他们不仅与老百姓食宿在一起,而且劳作在一起。尤其是在边区经济已经改善的情况之下,政府工作人员的日常用品仍然是草鞋、背包、粗粮薄被,伙食仍然是每天一斤四两小米,七分洋钱柴菜。尽管按照规定每人每月可以领取一元或二三元的津贴,但却常常几个月不能按发。所有的政务人员同普通老百姓一样参加生产劳动,他们种粮、种菜、打柴、养鸡、养羊、织毛衣,以此“来减轻公家负担”。
由于党员干部不搞特殊化,许多党员干部还“有着群众的生活习惯”,所以,老百姓就愿意同他们接近,愿意把心中的话儿向他们讲,这样,党员干部就在与老百姓亲密无间的交谈交流之中了解到了民情,了解到了老百姓的冷暖。由此,制定的方针路线政策就能够反映出民意。反过来,由于党员干部皆有代表党的形象的自觉和自愿,所以,广大人民群众也就对党充满了无限的信任。他们“相信他们的金钱一定可以忠实地用于目的”。他们“不必担忧这会受贪官污吏的中饱私囊,或作买卖外汇的投机,或购买婢妾”。他们知道在党的领导范围之内,“没有从事军火买卖舞弊的百万富翁,也没有剥削难民和伤兵劳动力的豪绅。”谁要是榨取忠实人民血汗的金钱,就会“像叛国者一样丧失他们的脑袋”。正因为如此,在延安时期的广大人民群众便心甘情愿地“把革命当作他们的生命,把革命当作他们无上光荣的旗帜”。
廉洁奉公、勤俭节约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组织,其先进性必然要通过党员干部的言行体现出来。党员干部的言行不仅能够折射出党的价值取向,而且也能够让人民群众看出来党是不是为了他们的利益服务的,是不是代表他们的利益的。早在1944年12月毛泽东就讲过这样的一句话,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的党政军各个机构工作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无论他们从事什么样的工作,无论他们从事的工作属于什么样的层面,无论他们所从事工作的繁简程度到底有多大,但他们都有一样共同的革命任务,即必须是“为人民服务”的。既然这样,党员干部的勤俭节约精神与作风就显得特别重要。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在颁布的《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中提出所有政府机关和政务人员都要厉行节约原则——不急之务不举,不急之钱不用。要提倡勤俭朴素,避免铺张浪费。要疏散机关,调整窑洞,停止建筑。要减少公差公马,提倡动手动脚。要实行粮票制,免去双重粮的浪费。要注意一张纸、一片布、一点灯油、一根火柴的节省。坚持廉洁节约作风,严厉反对贪污腐化现象。
为了将这一规定落到实处,不少单位或者部门分别提出了具体化的举措。如晋察冀军区不仅把反贪污、反浪费的斗争看作是抗日战争时期的重要任务之一,而且还把有关经费的开支作出明细化的规定。在招待费方面,本军干部互相来往,营长到团部,营长与营长的相互来往,开一个一般的教育准备会就可以了,不必专门招待。如果招待了,就是浪费。“以后这样的花费,一个钱也不报销。有钱自己去请客,公家不允许这样的‘招待’”。在过节费方面,未经任何批准,不允许擅自用钱,“供给机关对这样的款子不报销”,而且“也无权报销”。今后如果出现“擅自去用”的现象,“公家不报销,由他自己津贴费中一点一点地去扣,并且要受适当的处分”。他们不仅自备自己的衣食住行等的费用,而且还要尽量节约其生活费以便将其捐助给抗战的团体或者群众的团体。党正是通过这些措施,不仅保证了各县乡政府的廉洁,而且也保证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