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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专项附加扣除值得称道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专项附加扣除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意义重大。在看到专项附加扣除促进减税和社会公平的同时,更应该看到这项新税制将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使百姓需要密切关注自己应该如何依法扣除、依法纳税,参与到国家的税收运行之中

  10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一经公布,成为周末刷屏新闻热点,显示出社会对专项附加扣除的高度关注。这主要是因为,同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起征点”)相比,专项附加扣除直接针对教育、医疗、养老等百姓生活支出,与人民群众生活更加密切相关。

  今年8月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完成个税法第七次大修。新个税法最引人关注的两大亮点是提高了“起征点”和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

  每次个税改革前,提高“起征点”呼声都颇高,有一些官员或学者会出来表示只提高“起征点”并不公平,应该更加重视发展综合税制,考虑个人负担差异。在改革尚未落地的时候,这些观点不太容易理解,但在措施出台时,改革思路和用意就较为清晰地呈现出来。

  专项附加扣除为何称为“附加”?就是计算个税时在扣除“起征点”、个人普遍支出的“三险一金”等之后,进一步考虑不同个体、家庭的生活支出,包括对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仅靠提高“起征点”,可以起到减税的效果,但未考虑纳税人的重要生活支出差异,容易造成纳税人之间的实际税负不均衡。

  在以前的分类税制下,按照纳税人的分类收入征税,并不是按照纳税人的总体收入征税,没法衡量综合收入水平,因此就无法从总体上考虑个人负担的差异性。这次个税改革,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专项附加扣除也就水到渠成。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这些支出事关民生,个税对此作出相应扣除的规定,可谓直击“痛点”。比如,很多家庭一旦有成员身患大病时,虽然有医保、商业保险的保障,但还需支付其他很多费用,很可能会因此陷入困顿。个税法的新规定,使得税收和医保等制度共同发力,为百姓生活提供有力保障,促进了社会公平。

  征求意见稿引起强烈反响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这次规定的扣除范围广、力度大,超过社会预期。专项附加扣除固然意义重大,但如果仅规定“隔靴搔痒”式的扣除范围和标准,那就只是做做“样子”。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了百姓的实际支出情况,扣除力度之大和减负效果,不亚于提高“起征点”。

  比如,有学者经过比较研究指出,教育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此类扣除金额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在5%—15%之间,征求意见稿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扣除标准,相当于人均工资水平的19.2%。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在看到专项附加扣除促进减税和社会公平的同时,更应该看到这项新税制将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以往百姓虽然知道自己通过单位缴纳个税、购买商品中含税,但基本上超然于税收治理之外。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使百姓需要密切关注自己应该如何依法扣除、依法纳税,参与到国家的税收运行之中。

  征求意见稿的各项规定,很好体现了“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其中,在“简便易行”方面,尽量避免让纳税人提供各种证明,即便是规定需要的证明也只是用于自己留存备查。这种制度安排,给予纳税人充分信任和最大便利,同时也要求纳税人必须保持诚信。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将可能受到有关部门联合惩戒。这些规定有助于纳税人形成依法纳税意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万事开头难。专项附加扣除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意义重大。目前,实施办法处于征求意见阶段,需要社会各方面建言献策,完善各项具体规定。在明年1月1日实施后,还需要纳税人、税务机关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加强协调、合作,最大限度释放出改革红利。(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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