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后,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是否会有调整,职工个人又该如何缴费?在25日举行的国新办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此次改革不会影响生育保险的待遇。”陈金甫表示,此次改革明确提出,要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对于生育医疗费用,改革明确提出,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保留险种和保障待遇,是这次工作的重点。两个确保政策措施中,第一个确保就是保障待遇,原有的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只是在经办上改变了享受的渠道,但没有改变参保范围、没有改变生育保险设定的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陈金甫说。
据介绍,我国此前在河北邯郸等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取得积极成效,试点城市生育保险覆盖面扩大,基金共济能力增强,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国务院有关总结报告指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增加单位负担,不影响个人待遇,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
“全面推开,成效会更大,对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实现应保尽保,更具有制度保障作用。可以为更多人提供生育保障,也为今后增强生育保障待遇奠定基础。”陈金甫说。(记者 吴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