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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照片上色情卡片 事情真相背后谁在搞鬼?

女子照片上色情卡,在很多的小旅馆小宾馆门口我们都能看到很多的色情小卡片,上面都有一张比较露骨的女子照片还有联系电话,这已经成为各大住宿的“标配”,岚山区的小李姑娘就因为这色情卡片“火起来”了,自己的照片被印到色情卡片上还有个人信息,这背后又是谁搞的鬼呢?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女子照片上色情卡:

(网络配图)

最近,岚山区黄墩镇的小李姑娘莫名其妙地在当地“火”起来了,但并不是什么好事。一时间,小李竟成了“名人”!原因是小李的个人信息竟然被印成了色情卡片!这下小李可真的火了。

5月31日,小李拿着一张在自家门口捡到的卡片到黄墩派出所报案,称其被人诽谤。“一张小小卡片怎么能和‘诽谤’扯上关系?”民警从小李手中接过卡片仔细一看,卡片正反两面的女孩照片都是小李本人!更重要的是卡片上印有一段“为广大男性朋友的需求:不影响家庭生活,服务联系详谈”的字样,让人一下子就把卡片和“色情”二字联系在一起。

(网络配图)

小李对民警说:“卡片上的手机号、微信号、陌陌号都是我的。一开始,还蒙在鼓里,出门时总有人对自己指指点点,而且还时常会接到一些陌生男子打来的电话”。小李不堪其扰,甚至到了濒临崩溃的边缘。说来也巧,一个偶然的机会,小李在自家屋后墙根下捡到了一张卡片,不看不要紧,看完卡片后的小李姑娘可真的火了。

警方找到三十多张小卡片

(网络配图)

根据小李的叙述,民警立即对警情进行分析,随后来到小李家,对案件现场勘查及周边调查走访随即展开。小李家所在的村地处偏僻,对于警察的到来,很多村民都来看热闹。民警以小李家为中心向四周进行排查。很快,民警在街口小巷、杂草丛中零星发现了之前小李提供给警方的卡片。民警向现场的村民了解情况时,有个村民看了卡片后反映:四、五天前,在村里就看到这个卡片了,汽车站附近也有。得到这一重要线索,民警立即赶往黄墩汽车站。在汽车站男卫生间里及其他不显眼的地方,民警又相继找到了一模一样的卡片,总共有三十多张。

警方兵分两路排查:

(网络配图)

由于案发时间不确定,小李家又处在偏僻的山村,想完全依靠“天网”破案恐怕行不通。还得要从案件当事人身上寻找突破口。办案民警立刻兵分两路,一路民警调取案发前后黄墩汽车站内部及周边的所有视频监控;另一路民警则从小李姑娘的交际圈入手,展开调查。在与小李姑娘的交谈中,民警特意提到卡片小李本人照片的相关信息,小李思忖片刻,恍然大悟,“卡片上的照片,是去年夏天我前男友庄某用他的手机给我拍的”。

经民警仔细了解,小李姑娘是在日照打工时认识的庄某,不久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后来因为性格不合两人分手了。但庄某还时常打电话骚扰,小李均拒接,不予理睬。“难道他就是毁人声誉的’黑手‘?”办案民警似乎看到了一丝曙光。但转念一想:证据呢?何以证明庄某就是“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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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办案民警苦思冥想时,调取视频监控的民警传来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在对黄墩汽车站内部及周边16个监控摄像头、100余小时的视频影像进行仔细分析,成功锁定了两名男子很有可能就是该案的嫌疑人!办案民警立即将视频中可疑男子的影像与小李姑娘前男友庄某的照片进行比对,同时在小李的指认下,确定视频中的两名可疑男子中其中一名就是庄某!

6月2日,办案民警将违法嫌疑人庄某传唤到公安机关,在大量证据面前,庄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将小李姑娘的个人信息印制成色情卡片,并伙同朋友田某在公共场所散播的违法事实。

事情真相:

(网络配图)

据庄某供述,在与小李姑娘交往期间,先后为小李购买手机、首饰等物品。两人分手后,曾多次向小李索要,小李不但不归还,还拒接电话,于是怀恨在心,想着用什么办法来惩治一下小李。想到自己手机里存有小李的照片,于是就在自己的电脑上,将小李的个人信息制作成色情卡片。随后,庄某找朋友田某帮忙,将电子版色情卡片打印复制若干份。

一切准备停当后,庄某和田某从日照赶往黄墩镇,先是在汽车站附近,四处散播印有小李个人信息的色情卡片,之后趁天黑来到小李家所在的村子,在夜色的掩护下,肆无忌惮地抛撒手里的卡片

办案民警乘胜出击,将帮朋友“两胁插刀”的田某抓获归案。6月3日,经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批准,分别给予庄某、田某行政拘留10日、7日的处罚。

拓展:传播淫秽物品罪行为有什么?

(网络配图)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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