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诉讼离婚的时候,很多无过错方都会同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做出相应的赔偿。那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包括了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呢?毕竟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存在过错会对另一方的精神造成损害。接下来,就由律图小编为你具体解答这个问题吧。
按照规定,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仅包括了财产损失赔偿,同时也是有精神损失赔偿的。只不过,在实际计算精神损失赔偿的时候比较复杂,此时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才能最终计算赔偿数额。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按照规定,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仅包括了财产损失赔偿,同时也是有精神损失赔偿的。只不过,在实际计算精神损失赔偿的时候比较复杂,此时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才能最终计算赔偿数额。而要是在这方面需要帮助的话,可以委托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