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财产指定继承公证需要吗?
需要。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公民死亡后,其合法财产就成为其遗产。要明确该遗产的最后归属和安全,就涉及到继承的问题。继承,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继承具有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继承涉及的遗产的范围广泛。按照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二是参与继承的当事人众多、身份不同。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如果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是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既有一般的直接继承,如果继承人中有的已经死亡,因为死亡先后时间不同,又有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之分。一些复杂的继承案件,就可能牵扯到几家人甚至几代人。还有的继承人要求继承,而有的人自愿放弃。有的继承人住在当地,有的住在外地甚至国外。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也会因自己身份的不同而不同。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处常见的公证业务,但不是法定公证事项,法律没有硬性规定继承遗产必须办理公证。继承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涉及的继承人众多,遗产保管单位或登记部门一般不负复杂的法律审查、确认责任。家属如仅持死者的死亡证明和自己的身份证明,相关单位一般不予办理过户手续。要解决遗产的最后归属问题,有两条途径:如继承人之间有争议,应到法院诉讼解决。如无争议,可通过非诉讼程序,即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和气解决。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人会选择公证办理遗产手续,上法院打继承官司的毕竟是极少数,也会伤了和气。
当事人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一般是基于遗产保管单位或登记部门的要求。依法定程序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准司法的法律效力,也就是与法院的裁判文书、调解书一样,当事人可以凭借继承权公证书到有关单位办理遗产的过户、领取手续。在此提醒大家,办理继承权公证要及时,时过境迁,参与继承的人会更多,调查取证会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