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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可以起诉吗?

一、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可以起诉吗?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的,是可以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根据现施行的《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2012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

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465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法合理的分隔,并就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隔情况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但如果一方拒不执行相关协议内容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司法机关对拒不执行协议的一方可以采取司法强制的手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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