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套取国家资金的处理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而采取虚假发票在帐内处理的,查证属实的,应移交税务机关和审计部门处理,必要时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对于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套取资金用于个人贪污、私分的,应属贪污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查处,并追回赃款,决不能让国有资产流失。
1、是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具有刑事违法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2、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套取财政资金用于单位,以单位名义,虚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应属单位行为,又因诈骗罪排除单位犯罪,所以该行为定性为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企业套取国家资金用于公司的经营或者私自盈利的,属于性质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如果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涉案情节越严重受到的处罚也就越严厉。
延伸阅读:
可以到所在地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纪委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