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行为是没有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就离开了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的时间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若是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则可以申请予以逮捕。虽然此时有可能被逮捕,但对违反规定的情节有要求。要是没有达到严重程度,那可能并不会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说不定只是从一般的监视居住变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是可以由相关的人员提出申请,然后经过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准许监视居住这样的一种措施,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也必须要遵守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比如说未经同意不能够与他人会见,或者是与他人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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