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并没有关于刑事案件延长立案的规定,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的时间并无明确规定,但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1、有犯罪事实。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嫌疑人事实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对于受害人举报的相关事实,多长时间之内可以立案是没有强制性的规定的,公安部门立案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比如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公安机关也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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