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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什么?

国家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规范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在刑事诉讼法在保障被害人能够获得最大程度地救济除外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权利进行保护,下面一起来看看刑诉法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什么?

一、刑诉法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什么?

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主旨

本条是关于撤销案件的规定。

释义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及时终止错误或者不当的诉讼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终止侦查,撤销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应将释放情况及原因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其中“侦查过程中”是指在侦查阶段的整个过程,而非单指侦查终结时,即何时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就应何时按本条的规定去做。“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经侦查查明立案的案件没有构成犯罪的事实,或者虽有犯罪事实,不是该人所为的,或者属于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执法中应注意两个问题:1.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一经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而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不能押着不放;2.对于此类案件释放被逮捕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体现了检、法二机关在执法中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这个法条主要讲的是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和侦查的时候发现真凶另有其人或者嫌疑人的行为根本就没有达到被刑事处罚的地步,就不能再对其继续进行下一步的审判和处罚并且要马上释放。

延伸阅读:

我国刑法偷税罪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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