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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被告人某某的女儿小沈给刘某某(系沈某某的嫂子)送年礼,遭到其侄女的拒绝,被告人某某获悉后,遂来到刘某某的住地找其侄女质问,言语间沈某某与其侄女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被告人某某将其侄女拽倒时将刘某某带倒在地,至骨盆受伤,经鉴定为受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后被告人某某被抓获归案。

办案思路及心得

2012年8月,被告人某某经多方比较后与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聘请本所律师为自己的辩护律师,律师在详细询问被告人后并于当日前往检察院调取案卷,经过律师讨论后决定为委托人做罪轻辩护。

审理经过:

2012年7月检察院提起公诉: 认为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庭审中律师发表刑事辩护意见:

1、辩护人对沈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

2、被告人某某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再犯可能性小;

3、沈某某因亲属之间发生的纠纷,犯罪后主动认罪积极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沈某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因琐事与自己侄女发生口角,而后在相互厮打中,间接故意损害了其嫂子刘某某的身体健康,致受害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某某辩护人认为沈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因亲属之间的矛盾发生纠纷,于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对方的谅解,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三个月(为最低的实刑处罚),在管制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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